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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与制度/洪碧华

时间:2024-06-27 22:1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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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洪碧华


摘要:《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保护老百姓的行政监督法律,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文章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和三大制度,以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实现“两保护一监督”行政立法宗旨。

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原则、制度、监督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颁布, 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属于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和保护老百姓的法律,其制定是依法行政、理性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市场体制和适应入世的需要;是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其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行政监督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里程碑,是廉政制度建设的亮点,是走向法治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
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的功能。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本文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
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重要位置,规定了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可转让原则,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三公原则是对合法原则的补充,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公开,对老百姓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实施阳光工程防止腐败的发生。从设定上看,整个过程都是开放的,通过座谈论证,举行听证会等,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并把结果在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布周知。世贸规则规定: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从实施上看,①主体要公开,如具体由谁负责法规清理工作,清理的数量和结果都要公开。②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如设立电子墙或公告栏。③期限公开④结果公开。敢公开才会公正,才经得起群众的考验。如申报课题,结果授予谁?征用土地结果审批给谁?这些都要让群众知情。对一些有数量限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不适宜使用抓阄或抽签来决定。
(三)、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服务群众,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实行相当集中行政许可,统一办证,只要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立等可取,手续不完整的要一次性告知。一些文字错误允许当场改正,提倡“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宁可麻烦行政机关也不要麻烦老百姓,真正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这样可以减轻了申请人“跑图章”的负累,使申请人与审批机关直接接触的范围减小,次数减少;脸难看、门难进,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状况会有所改观,造成官员腐败的客观条件将随之减少。
(四)、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相对人在行政法上有十种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诉讼权,索赔权和抵制权。法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诉讼和赔偿。而要行使救济权就必须先拥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让人有讲话的权利和机会,不要因为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信赖保护原则。联邦德国最先适用此原则,它是指管理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实需要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以补偿。这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引申,意思是政府要言而有信,说到做到。对合法行为要补偿,对违法行为要赔偿,如为防治“禽流感”,政府在疫区3公里内对家禽进行捕杀、焚烧和深埋,给农户必要的补偿;个别乡镇政府拖欠先行工程款导致连锁反应,要带头清理,取信于民。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它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它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种类繁多,达2600多种类型,涉及到专业知识、技术标准等问题,与主体人身关系密切,绝大多数不能继承或买卖。
(七)、监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监督两方面: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使层级监督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谁许可谁监督”原则,如司法部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执照》,就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接受群众投诉。
二、行政许可法的三大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争议最多的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哪些事项不能设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针对实践中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什么事项可以设定,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它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此,行政许可法按照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范围。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把审批项目主要限定在五个方面: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不能转让。
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政府或自律组织都不要去干预,比如,家庭聘请保姆、企业雇用秘书,这类事项政府没有必要去管理。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必要用行政许可的方式去管理。③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许多资格、资质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④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许可制度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风险也大。因此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它属于立法行为,包括四方面的内容:①、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共有四个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它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②、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共有五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都无权设定行政许可。③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凡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来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实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法律对此又作了四点限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④、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规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二是,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社会及经济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比较混乱、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实施行政乱收费等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费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用大量的篇幅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方便申请人,保证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及时办理的关键所在。一是有关方便申请人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应当把有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以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审查相对人申请时,发现手续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作出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群众有权查询。
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为了制止行政许可乱收费现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规定要收费,也要公布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使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和责任制度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监督和责任制度。
第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一是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原则上采取书面监督方式,通过核查被许可人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这样可以防止执法扰民,减少企业负担;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通过书面监督难于达到检查效果的,可以进行实地检测如对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对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三是属地管辖制度。原则上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如果被许可人在辖区外从事违法活动,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把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四是举报制度。鼓励个人或组织积极举报违法行为,有权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核实、处理。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消;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包括违反程序实施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或乱收费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是实施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汪永清.行政许可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
[2]湛中乐.行政许可法实用解答[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9 月。
[3]福建省《行政许可法》宣传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编.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M].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
[4] 人民政坛[J].2004年第2期第38页;第3期第24页;第4期第42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5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元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


  为切实加强矿业管理中各监管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对矿业违法行为打击的强大合力,特制定赣州市矿业管理部门联动制度。
  一、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矿管、公安、安监、环保、水保、国土、林业、工商、供电等部门是矿业管理联动制度中的主要监管部门,要按照《赣州市矿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6]2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在日常管理中,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巡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建立部门审批联动机制。凡市内新建、技改扩建的钨、稀土及氟盐化工产业项目,各地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前须报送市优势产业培植壮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未经审核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保、供电、安全、注册等有关手续,项目不得实施。
  三、加强对矿业违法行为的信息通报。各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矿业违法行为都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对矿业管理的各种信息,要实行部门信息共享。对各种重要信息要汇集到市整规办。
  四、加强组织协调。市、县两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整规办)为查处矿业违法行为的联动组织协调机构,对各种涉矿违法案件相关信息进行梳理并及时转办。
  五、建立协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在办证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无采矿许可证、加工资格证的矿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火工产品供应资格证和进行环保、水保审批,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对钨矿、萤石矿严格按矿管部门下达的开采总量指标核算每月火工产品供应量,定量供应,不得超计划供给。
  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监管管理部门要建立针对矿业违法行为查处打击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对整规办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通知的矿业违法行为,凡涉及的监管部门都要迅速作出反应,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和打击,不得推诿扯皮。
  七、严肃工作纪律。要严肃监管部门查处矿业违法行为的工作纪律,对在查处矿业违法行为中,推诿扯皮,反应不迅速,处理不及时,打击不力的,根据赣市府发[2006]26号文件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监管部门不作为,造成矿业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处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矿业违法活动的举报积极性,形成对矿业违法行为打击的强大合力,特制定赣州市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一、矿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本办法中的矿业违法行为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经营、运销过程中的各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矿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违规入股办矿行为。
  (二)各级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群众都可以是矿业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以对涉嫌上述各种矿业违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三)市、县两级实行统一的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平台,乱采滥挖、非法开采、非法探矿、走私矿产品的举报均由市、县两级矿管部门受理。也可以向市、县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厅(室)、公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举报。矿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案件由市、县两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受理,也可以向市(县)政府办公厅(室)举报。
  (四)市、县两级矿管部门要将受理举报的电话、手机、电子信箱及信件举报地址向社会公布,在所有矿区、勘探区域尤其要在重点矿区所在的乡镇、村组公布、刷写、张贴受理举报的方式。
  (五)各级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各界群众都有责任、义务对所发现的各类矿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矿业违法行为案件的受理
  (一)市、县两级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和矿管部门为涉嫌矿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部门,对各级各类违法案件的举报进行登记、建档。
  (二)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全天24小时保持信息畅通,对来电、来信等要及时登记,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同时要对各类举报人或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内容。
  (三)举报受理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归口处理、协调配合、分级查处”的工作原则,及时将举报案件转办或直接查办。
  三、矿业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
  (一)对受理的各级各类涉嫌矿业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结,并将办结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对一般的举报案件的查处要在自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办结,对特殊案件确需延长办结时限的,必须经受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将办结时限延长到60个工作日。
  (三)对案件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办或指定立案查处部门限期办结。
  (四)案件查办部门要建立建全排查机制,注重线索筛选的准确性和可查性,切实提高案件查办的实效。
  四、矿业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一)在市、县两级财政按非法矿业罚没收入的30%设立矿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基金,案件一经查实,即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对该举报案件罚没收入总金额的20%的资金奖励,可由举报人自行选择领奖方式,并对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密。
  (二)依法保护好举报人的权益,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矿业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的监督
  (一)举报案件受理查处部门要对案件的查处统一管理、统一建档,每月将本月查处的举报案件结果同时报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矿业管理监察办公室要按照《赣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监察工作制度》,对各类矿业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的查处进行监察,对案件查处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至2015年是国家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使全市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基本法律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加强自治区、银川市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增强全市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爱国意识、责任意识以及权利义务观念,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象,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做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增强依法决策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切实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抓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使其从小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着力培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能力。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加强城市居民、企业职工及农民工、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权益。

三、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在全市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地方和行业依法治理,每年确定一个重点,大力提高执法与管理水平。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的依法治理,深化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围绕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扩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覆盖面,在全市形成崇尚法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四、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巩固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阵地。银川市属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具体方案,开办专栏、专版,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效果。政府网和各门户网站要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充分利用互联网、短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丰富法治文化活动载体和形式。各类文化团体要积极参与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通俗易懂、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宣传活动。

五、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主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逐年增加,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效能考核范围。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