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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8:0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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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公安部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关于逐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精神,应当适时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已经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小城镇和农村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继续严格控制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在此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镇,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试点小城镇数量不得超过10个,中部地区的不得超过15个,东部地区的不得超过20个。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权确定或者扩大试点范围。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在具备设立预算条件或者取消国家财政补贴前,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
三、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
下列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
上述人员的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和自留地,由其原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在小城镇落户手续。
四、加强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既是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小城镇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适应。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的人口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综合承受能力,加强对小城镇人口总量的宏观调控,保证农业生产、小城镇的经济与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等与人口增长协调发展,防止在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时不切实际地“一哄而起”、盲目扩大小城镇规模,造成“进城热”、“建城热”或者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为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人口机械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审核,对经审核后的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提出当地贯彻本方案的实施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试点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行指标控制,指标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公安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五、严格在小城镇落户的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要在小城镇农村人口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指标内,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条件,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要求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必须严格审查,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在小城镇落户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六、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
七、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
对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各地方、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者类似增容费的费用。目前,按照地方规定仍在收取增容费的,自本方案下达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已经收取的增容费,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办理清退,同时要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八、加强领导,确保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平稳地进行。各地区均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的地方性政策。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审批制度,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要加强廉政建设,相应制定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对违反规定审批城镇常住户口、借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索贿受贿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必须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材料,骗取城镇常住户口的,经查实后,一律宣布无效;对无理取闹或者借机闹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各地区对本方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安部反映。

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

(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长期以来,农村户籍管理工作一直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机构不健全,没有专人管理,户籍登记制度不严密,出生不报、死亡不销等问题十分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人口管理失控现象,致使人口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了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准确依据,也不利于政府
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完善。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目标和要求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统一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理顺农村户籍管理体制,实施严密管理并改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农村户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区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从实际出发,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抓紧完成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门牌的制发工作,逐步在全国农村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在本世纪末基本统一城乡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农村户籍管理薄弱的状况。
二、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籍的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工作。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门(楼)牌的编制管理是公安机关实施户籍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要建立健全门(楼)牌的设置、编号、制作、安装和管理等项制度,为住户统一编制、装钉门(楼)牌,并加强经常性的管理,逐步实现门(楼)牌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户籍管理机构,充实户籍管理队伍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在国家“九五”、“十五”计划期间把乡(镇)公安派出所逐步建立健全起来,同时配足相应的警力,切实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目前尚未建立公安派出所的乡(镇)可以先组建临时机构负责本乡(镇)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由民警担任(编制问题另行解决),其余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现有工作人员中调剂解决。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专职或兼职户籍协管员,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登记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解决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及改进管理手段所需的经费。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做好验收工作。户籍管理机构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在工本费以外乱收费,违者要追究责任。
这项工作实施情况,由省级公安机关汇总报公安部。


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7〕2号


199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6〕桂检监字第21号《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财政局《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财政局《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地税局、财政局《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南通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税局、财政局 2006年5月)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调动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保管发票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公众协税护税,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服务业有奖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奖发票,是指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具有防伪、刮奖、密码设置功能的新版发票。
第三条 全市服务业有奖发票的印制、布奖、刮奖、抽奖、兑奖由南通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奖发票的使用范围:
1.服务业。包括旅店业、餐饮业以及洗浴、美容美发、摄影、照相、复印、中介、设计、租赁、代理、旅游等其他服务行业。
2.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练歌房、网吧、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等娱乐服务行业。
3.文化体育业。包括羽毛球、乒乓球以及驾驶培训、文化培训等其他文化体育服务行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奖发票使用范围可适当扩大和调整。
第五条 有奖发票分为有奖定额发票、有奖税控卷式发票和有奖电脑机打发票三类。
有奖定额发票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8种。
第六条 南通市地税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有奖发票分类分档电脑随机布奖。
第七条 同一张有奖发票享有“刮开式”奖和电脑抽奖两次中奖机会。
第八条 “刮开式”中奖奖金设定为人民币5元、10元、50元、100元、500元、3000元6档。抽奖中奖奖金设一等奖1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万元;二等奖5名,每名奖金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30名,每名奖金人民币5000元。
第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本办法第4条所列服务业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服务业有奖发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一般以一个月发票用量为限。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的数量按其纳税定额确定。
纳税人发现有奖发票有少页、混订、断张、刮奖区和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予收回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经营收取营业款项,必须按规定如实开具有奖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索取有奖发票。
纳税人不得开具刮奖区、密码区已刮开或刮奖区、密码区覆盖不完整的有奖发票,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盖在发票号码、密码区和刮奖区上,不得开具负数有奖发票。
有奖发票的刮奖区、密码区一经刮开,纳税人不得作为退票处理,且不得冲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发现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与纳税人名称不相符,发票金额、日期不正确,发票联与兑奖联不齐全,刮奖区和密码区已刮开或覆盖不完整等现象的,有权拒收并向地税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刮开兑奖联上刮奖区的防伪涂层,显示金额数据的即为“刮开式”中奖金额,消费者可按规定进行兑奖;显示“谢谢您”字样的为未中“刮开式”奖。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还可通过电话、南通地税网站、短信等方式进行“电脑抽奖”登记,经系统确认登记有效后,即可参与电脑抽奖。
消费者进行抽奖登记时,应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和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一张有奖发票只能登记一次并享有一次抽奖机会。登记时输入错误或违反规定重复输入发票信息的为无效登记。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从当期有效登记的发票号码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号码,并向社会公告。每期抽奖后,系统应清空当期的抽奖号码资源库。
第十四条“刮开奖”中奖金额在100元(含)以下的,中奖消费者可直接在发票开具方兑奖,发票开具方不得拒绝兑奖。发票开具方凭兑奖联按月到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管理窗口结算垫付的奖金。
中奖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中奖消费者应持未撕开兑奖联的中奖发票到地税部门指定的发票管理窗口兑奖。
“刮开奖”的兑奖有效期限为有奖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兑奖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第十五条 电脑抽奖中奖的消费者,须持与抽奖登记发票号码一致的发票联和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地点兑奖。
电脑抽奖的兑奖期限为中奖发票号码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予兑奖:
1.在“刮开奖”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
2.遗失发票、空白发票、缴销发票、作废发票;
3.经税务机关确认为假发票的;
4.逾期兑奖的;
5.未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开票单位、印章与实际领购发票者不相符的;
6.票面涂改、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辨认的;
7.电脑抽奖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8.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经地税部门认定不予兑奖的。
第十七条 对消费者个人取得的“刮开式”中奖奖金,由消费者自行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消费者取得的“电脑抽奖”中奖奖金,由兑奖单位在支付奖金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和消费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鉴别有奖发票的真伪或其他内容:
1.持发票原件到地税部门征税大厅窗口查询确认;
2.拨打(0513)12366语音电话按照语音提示,输入需查询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查询确认;
3.登录南通市地税网站www.nt12366.gov.cn,进入有奖发票界面,按提示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密码进行确认;
4.通过编辑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到指定的号码,系统会自动回复发票真伪信息。
第十九条 “刮开式”中奖奖金实行分级负担,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兑付的奖金由市地税局每月底前拨付给各分局,并由市地税局向市财政局结算;各县(市)地税局兑付的奖金由各县(市)地税局与当地财政局结算。电脑抽奖奖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市、县(市)地税部门设立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受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各征管分局、稽查局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查处工作。
公安经侦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纳税人有拒开发票、开具假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开具收据代替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可向地税部门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实的举报,应给予奖励。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向地税机关举报的方式有:
1.拨打南通市地方税务局12366举报专线;
2.拨打当地地税机关举报中心电话;
3.登录南通市地税网站www.nt12366.gov.cn举报;
4.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旧版发票同时停止发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