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制定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和《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和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是当前强化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措施。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并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为了保证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四种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一窗式”比对工作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的报表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17%、13%的进口货物。
(二)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6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栏调整为:“废旧物资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四)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栏调整为:“运费发票”。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进、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三、有关海关完税凭证与废旧物资发票的信息采集、稽核比对问题,总局将另行规定。
四、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集中反映到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向总局咨询反映。
联系人:流转税司发票税控处 刘 锋 010-63417700
流转税司稽核评估处 宫 滨 010-63417797
流转税司增值税处 刘 浩 010-63417705
五、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附表一),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 “税款金额”栏数据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中“税款金额”栏数据。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附件2: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废旧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附表二)(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二、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印章样式见附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取得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附表三)(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发票,必须在2004年6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六、生产单位取得2004年3月1日前开具的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废旧物资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暂不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和“销货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七、废旧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或《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一)对废旧单位纳税申报的审核:
1.《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2.《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发票金额”栏“合计”项数据是否等于或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开具普通发票”(第16栏)“免税货物销售额”项数据。
(二)对取得废旧物资发票纳税申报的审核: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 “废旧物资发票”(第7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
2、《废旧物资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
3、《废旧物资抵扣清单》中“发票金额”栏、“计算抵扣税额”栏数据是否分别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废旧物资发票”(第7栏)中“金额”、“税额”栏数据。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和《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九、废旧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开票人专章印章式样(略)
关于制订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综合[2002]178号
关于制订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
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编制、上报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规划的指导思想
制订2003年度典当行发展规划,要继续坚持“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指导思想。严格掌握申请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确保规划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质量。
二、新增典当行的数量
2003年度全国新增典当行户数原则上控制在200户以内。
三、新增典当行布局的原则
为使全国典当行总体布局逐步趋于合理,我委将综合考虑各地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已有户数、典当行经营绩效、规范化水平、前两年新增典当行数量及准入执行情况等因素。其中经济总量、人口规模和已有户数将作为确定各地新增典当行户数的主要依据。典当行经营绩效、规范化水平等因素将作为确定各地新增户数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地在做规划布局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优先填补空白点。即优先安排有发展条件也有市场需求的空白地区,尽快填补空白。
(二)促进适度竞争。既要防止盲目发展,也要鼓励适度竞争。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典当行户数明显偏少的地区,可以考虑通过增设新机构来打破垄断,促进典当行提高服务水平。
(三)发展规模经营。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注册资本规模大的典当行;优先让有实力的大公司、大企业进入典当业;优先准许经营规模大、资金使用效率高、经济效益好、运作规范的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四)不搞平均主义。各地在具体布局时,要根据地(市、州、盟)的经济总量、经济活跃程度、人口规模、已有户数、现有典当行运作情况等,不搞平均主义,确保发展质量。
根据上述原则,各地应对典当行户数偏多的城市进行控制,对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已有典当行户数在15户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新增不得超过4户;已有户数在15户以上30户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新增不得超过3户;已有户数在30户以上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一般地(市、州、盟)一次新增原则上不得超过2户。
四、规划的内容
(一)制订规划的依据,包括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现有典当行布局及总体运行情况、典当业务的市场需求情况、典当行规范运作及违规处理情况等。
(二)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户数。
(三)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地区分布。
(四)拟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及拟投入(拨付)的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数额。
(五)拟新增典当行的股本构成情况。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从严控制申报数量。为了便于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各地在申报数量上应按如下要求予以控制: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在4000亿元以上,且年底总人口在4000万人以上的,规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户;GDP在4000亿元以下,年底人口在4000万人以下,但GDP超过2000亿元或者人口超过2000万人的,规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户;GDP在2000亿元以下,且年底人口在2000万人以下的,规划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户。我委将依据布局原则进行调整。
(二)努力提高申报质量。各地要按照《公司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资格审查工作:对拟新增典当行法人股东2002年度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进行审查,调查其投资能力,确认其投资资格;对个人股东出资的,应当确认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防止非法集资入股;对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对于拟增设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要综合审查其注册资本数额、营业期限、经营(包括资金使用率、盈利水平、业务稳定性及规范运作等)情况,对其申报资格进行确认;做好拟新增典当行资金及经营场所的落实工作,拟新增典当行的经营场所应当是一层临街的商业用房。
(三)请各地于2003年1月31日以前将规划草案报国家经贸委。
联系人:国家经贸委综合司 孙 勇 赵世堂
联系电话:010-63193046,63192598
传 真:010-6319266l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