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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赔偿/王瑜

时间:2024-06-17 13:4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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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侵权赔偿

软件是一个非常综合性的东西,可以适用多种方式进行保护,软件侵权一般讲的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这里只讲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

(一)一则实际案例
××公司为北京市著名的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装修公司,2002年,北京市版权局先后两次发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美国Autodesk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3ds Max 3.0,3ds Max 4.0,3ds Max 5.0,AutoCAD 14.0和AutoCAD 2000,向该公司发出警告。之后,北京市版权局在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警力配合下,分三路对××公司的9个经营点全面进行了著作权执法检查并做了公证。2003年,北京市版权局对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27万元人民币的决定。其后美国Autodesk公司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立即停止对Autodesk公司以上软件的侵权行为,并在《北京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向Autodesk公司赔礼道歉,赔偿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赔偿Autodesk公司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2250元。

(二)软件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
《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软件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一样有三种方式:1、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法定赔偿。计算具体计算也和商标、专利相似,最高法院同样有在司法解释中有更为明确的计算方式。

关于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这里列出了一个计算公式: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单位利润,在实践中比较好适用,实际上在实践中还有更好计算的方式。软件侵权一般最终用户侵权的情形比较多见,从较早以前微软起诉亚都,到后来××装饰公司被国外软件公司起诉,这些案件都是最终用户侵权,最终用户侵权赔偿是很好计算的,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侵权软件,就使被侵权人少卖了几个正版软件,那样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遭受的损失非常好计算,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是固定的,软件开发完成后,其复制制作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只要证明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盗版软件就可以了,在××装饰公司的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就是这样计算的。因为他们使用的软件价格比较高,所以赔偿的数额比较大。


关于法定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解释做一些限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参照一些情节综合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和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一样,软件侵权也明确规定律师费也可以作为合理开支。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合理费用32250万多元。

关于连续侵权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规定和商标、专利的相关规定是一样的,所以如果知道有人在侵权最好是在两年内就起诉,免得过了诉讼时效的部门不能追究了。

(三)司法实践中的赔偿计算方法
软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的计算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一样,由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是很难计算的,所以很难设想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计算方法,简单得就像套用数学数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还一些方式介绍给大家。
1、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
(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以该时间为准;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
(3)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应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
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一个管理较好的企业对其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一般都是有详细的账目可查的,查明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相对要容易一些。
具体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复制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如果侵权人采取比被侵权软件低的价格销售侵权产品,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侵权人所得。如侵权人以低价销售的,应以被侵权软件的销售价来计算,否则,不利于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如果侵权人能证明其所得的成本或者必要费有的,予以扣除;不能证明或者成本太小的,以侵权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润。

3、经济生命周期法
经济生命周期法就是以软件在一个经济生命周期内可获利润的减少来确定侵权损失。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有些权利人就以这种方法计算的损失额作为其诉讼请求。
一般一个成熟的软件投放市场后,大致要经过成长、成熟、衰老、消亡四个阶段。在销售量上表现为,投放市场后销售量逐渐上升,到达一定高度后又慢慢下降。这就是一个经济生命周期。不同的软件有不同的生命周期,但有一个大致的范围,一般为3-5年。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的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98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各自国内农、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加强两国在动物检疫和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贝、蟹、蚕、蜂等;
  二、“动物遗传材料”是指动物胚胎、精液、种蛋、合子等;
  三、“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骨、蹄、角等;
  四、“动物饲料”是指鱼粉、肉骨粉、奶粉及乳清粉等动物性饲料;
  五、“其他检疫物”是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

  第二条 缔约双方愿意合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因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他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和包装物等进境、出境和过境将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到缔约另一方领土。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分别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农渔业部协商和签订有关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他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过境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并确认和交换兽医卫生证书样本。
  二、缔约双方签订的有关议定书和经确认的证书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 从缔约一方领土向缔约另一方领土出口的动物、动物遗传材料、动物产品、动物饲料及其他检疫物和可能携带病原的货物、物品必须符合缔约双方签订的有关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每次出口均需附有出口一方官方兽医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正本。

  第五条 为加强在动物检疫领域的行政管理、学术交流和信息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将:
  一、及时互相通报在其境内发生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规定的A类动物传染病名称、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发病地点、诊断及采取控制疾病措施等详细情况;
  二、交换官方动物疫情月报,通报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规定的B类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情况;
  三、相互通报为防止在邻国发生的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规定的A类动物传染病的传入而采取的防制措施;
  四、开展兽医行政管理或动物检疫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这一方面的经验;
  五、采取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动物检疫技术学术交流;
  六、交流有关动物检疫法规方面的信息,交换有关杂志和出版物。

  第六条 双方负责执行协定的单位分别是: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法方为法兰西共和国农渔业部食品总局。

  第七条 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按下述途径解决:
  一、缔约双方兽医行政管理或动物检疫部门为实施本协定或交流动物检疫经验进行互访,或缔约一方邀请专家或科研人员参加研讨会及其它有关学术会议,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代表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经双方商定另行安排的除外。
  二、交换信息、杂志、出版物的费用由发出国承担。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时出现的争议将由缔约双方负责本协定实施工作的机关通过直接协商解决。
  二、如按本条第一款协商未能达成谅解,可由缔约双方农业部长指定成立的专家小组讨论解决。专家小组由缔约双方各三名代表,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法兰西共和国农渔业部食品总局的各两名兽医人员和各一名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在接到缔约一方的要求后三十天内召开会议,并轮流由缔约双方代表团的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三、专家小组仍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双方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动物检疫领域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二十天后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向缔约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确定的已开始执行的项目与合同的执行。
  双方签字代表经特别授权,在本协定签名、盖章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耀邦            勒邦塞克

金华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金华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实施。

市长:葛慧君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保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保障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系统,包括警报信号的传递、鸣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警报信号发放等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是人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实行长期准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和完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工作,计划、规划、建设、财政、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协同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保障经费,逐步建立适应现代战争条件下的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
  第八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报社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畅通。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频率。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确定需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或者建筑物及有关要求。对于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对于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施工便利条件,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安装工作。
  第十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因工程建设、拆建或楼房改造等原因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建或者结合改建工程再建。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申请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鸣放警报信号预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其自建的警报设施,纳入人民防空警报系统。

  第三章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管和指导。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
  第十四条 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本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档案,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权属发生变更时,原权属单位应会同取得权属单位,在权属变更之日起15日内就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等移交事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将有关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施工中损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修复,重新安装或者赔偿。

  第四章 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十七条 战争时期,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门或者上级指挥机关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大面积有毒气体泄露或者其他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监狱、大型厂矿、水库、机场等重点防护单位以及其他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害事故等危及周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时,确需鸣放警报且符合警报信号发放预案要求的,可以先行鸣放,同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警报执行年度试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工作,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线电话网、有线调度网、无线寻呼网、无线移动通信网、无线电台网、广播电台等通信、广播、电视系统以及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的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即时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条 安装、迁移、更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调试检修时需要试鸣防空警报的,应当采取点试方法。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与时限。
  预备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
  (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盗窃、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二)擅自鸣放警报信号、散布虚假险情,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项目建设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的;
  (二)未履行维护管理职责,影响警报设施良好使用状态的;
  (三)违反规定,对应当受理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作出审批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