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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司法不公问题/陈勇

时间:2024-06-17 16:23: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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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人民法院司法不公问题

陈勇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基础,担负着我国审判机关绝大部分的审判工作。因此,其审判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虽然有效地抑制了司法不公,但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司法程序和判决能相对公正,仍然是无权无势平民百姓当事人的奢望! 基层法院的确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两会报告中明确的承认“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钱锋院长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结党营私、朋比成奸、编织小圈子的官场病态,时至今日仍未彻底清除。法院内的小圈子身份比较特殊。法院的院、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限和审判管理职责,又有作为法官的具体审判职权,普通法官也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独立审判权。一旦形成利益均沾的小圈子,就会产生巨大的可操作空间。程序的掩盖会使得灰色交易产生枉法裁判。法官及合议庭办案、院庭长监督指导审判均有相应程序,但如果这个程序被小圈子利用就会使枉法裁判披上合法外衣,就可以把灰色交易“洗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指出“确有个别法官办案过程中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笔者通过四年半的时间,只打了一个极为普通的民事小官司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法官(包括个别领导法官)素质太差
  1.不遵纪守法,甚至知法犯法;
  2.一点好处得不到就想方设法算计或刁难当事人。得到一点好处或因某种关系就敢枉法判决;
  3.利益驱使或关系等因素,总是寻找各种理由袒护侵权人。因为,侵权人往往是强者,而受害人往往却是弱者。部分侵权人宁可拿钱贿赂法官,也不肯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百般抵赖,寻找各种借口或理由,恶意推卸和逃避责任。这已不是个别现象;
  4.吃、拿、卡、要等陋习是根深蒂固。
  二、查处、追究责任制度不落实或不到位
  1.互有短处;
  2.内部行贿受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上级或有关领导说情不敢或不便处理。
  三、官官相护情况比较严重
  1.互有短处、共享利益;
  2.相互依存、互相照应;
  3.人情案、关系案是屡禁不止。
  四、有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行为
  1.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
  2.领导检查或视察时一个样,领导走后又一个样;
  3.编造数据、自吹自擂。无论出现多少冤假错案,照样可以是“优秀”或“先进”;
  4.公开承诺时常不兑现;
  5.怕进京上访影响政绩,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和方法等。
  五、有时办案集体不公正
  1.上下串通一气、定调子,共同对付当事人;
  2.以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为借口。
  六、常有程序不公正情况发生
  1.该立的案不立,不该立的案立了,因人而异;
  2.立案阶段的庭前准备超时;
  3.庭审不走程序,走过场;
  4.久拖不决。一个官司即使有理,利用各个环节、各种理由拖着。什么鉴定呀、取证呀等等,拖死你!
  七、发回重审不规范。有时已成为“儿戏”
  1.中院部分法官因未得到好处,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发回了之。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还有三次吗! 不为当事人着想,根本也不主持正义;
  2.一审法院仍然是我行我素,形成了一二审两家法院踢皮球。深受其害的是无权无势的当事人!
  八、案件审判质量不高
  上诉、抗诉、申诉和上访等案件居高不下。
  九、服务质量差
  现在基层法院的办公设施豪华了,但当事人见法官的难度却加大了。法官不想见你,你真没辙,保安这道关你过不去。个别法官民事庭审像审犯人,极不尊重当事人。所谓平民法官仅仅是作秀。法院大厅明镜高悬的“公正、高效、为民”等口号仅仅是摆设。
  鞍山市景云的案例就非常典型。因交通肇事人不履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景云于2005年10月19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这么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已经是两次发回重审,历时四年有余,至今尚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其原因是由于副院长白雪峰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从中作梗和通过职务影响力造成的。据了解,白雪峰不仅权倾铁东法院,甚至能左右市中院。景云四处投诉,当地无人敢管。
  由此可见,必须加强整顿法官队伍,坚决惩处违法违纪的法官。只有切实落实法规,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才能促使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 立陶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1992年9月15日)
             (一)中方去照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立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持有效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立陶宛共和国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上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附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二、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中国或立陶宛的海员,凭海员证(护照)随船入出缔约另一方国境和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免办签证。
  缔约一方海员因替换、疾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得不乘坐陆上或空中交通工具经过缔约另一方国境时,须办理签证。

 三、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四、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三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五、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同意或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六、本协议不限制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七、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当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议。

 八、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议第一、二条所述证件样本。在协议有效期内,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证件格式,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证件样本。

 九、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议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上述内容,如蒙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照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确认,收到贵部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第057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立陶宛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于维尔纽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今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指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继续把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案件作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5月份共受理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3899件,立案侦查2252件,追缴税款3503.07万元。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密切配合,查办了“12.17”等一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追缴了大量被骗退税款,并从中发现和查处了一批行贿、受贿、渎职等犯罪案件,收到很好的社会、经济效果。但应当看到,当前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仍很猖獗,而检察机关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开展得还不平衡,一些地区立案数大幅度下降,税案免诉率高的问题仍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加强宏观调控,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状况。今年1—5月,国内财政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财政困难加剧。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严重是原因之一。这些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的状况,如不切实改变,必将使财政更加困难,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法,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的高度来认识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检察长座谈会提出的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要求,坚决查办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案件。
二、突出重点,狠抓办案。当前查办案件的重点是:偷税、抗税数额大、情节恶劣的重大案件;私营企业、个体户的偷税案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要注意深挖犯罪,对查办税案中揭露出的贪污、行贿、受贿、渎职等犯罪要一并查处。要在狠抓办案上下功夫,各级领导带头查办重、特大案件,推动广大干警积极办案。当前要对受理的重、特大案件,集中力量抓紧查破,起诉一批,严肃处理。形成查办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的强大声势,同时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预防犯罪的工作。
三、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案不查,以罚代刑,以及不按法定条件任意免诉,撤案等不严格执法的问题。当前偷税、抗税案件免诉率过高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要严格掌握法定免诉条件,凡达到处刑标准规定,不具备免诉条件的,都要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个人偷税3万元以上,企事业单位偷税10万元以上的案件,免诉要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个人偷税5万元以上,企事业单位偷税30万元以上的案件,免诉要报高检院审批。
四、排除阻力,秉公办案。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原则,敢于排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以及社会上说情风对办案的干扰。对干扰办案包庇罪犯,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从严惩处。上级检察机关要支持下级检察机关秉公办案,必要时,上级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办案或把案子调上来直接查办。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决不能搞利益驱动,决不能充当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对外地要求协助查处的案件,当地检察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
五、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犯罪分子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进行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活动,出现很多新情况、新形式。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研究新形势下,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总结新的侦查经验,采取新的对策和方法,坚决打击犯罪活动。同时,在执行政策,法律方面,要注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按法律规定办;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要多研究,多请示;对钻改革开放空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的,不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要坚决查处。
六、要加强派驻税务检察室的工作,充分发挥税检室在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案件中的作用。税检室是检察机关的一个专门业务机构。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税检室的领导,决不能撒手不管,任其自流。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在重大问题上要做到统一认识,协同作战。
根据中央决定,今年要加强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做好准备,积极参加,以实际行动,保障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措施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