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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因素阻挠延迟退休年龄/孙斌

时间:2024-07-23 09:08: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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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因素阻挠延迟退休年龄

孙斌


  近期就是否延迟退休年龄各界人士都谈到了自己的观点、看法,笔者认为现阶段有三大因素阻挠了这一计划的实施:
  一、现阶段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状况
  上月曝光的“毒油”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生产厂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态度。生产厂家在事件被曝光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扼杀网上报道,有关职能部门为了维护生产厂家的利益,在明知事件真相的情况下发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声明。在事件曝光后虽然生产厂家进行了道歉并承诺十倍赔偿,但消费者手中已经没有该批次产品的油瓶或者消费凭证,其受到的损害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生产厂家是否会按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因渎职受到行政惩处公众无法知晓?
同样环境污染的现状可以通过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的情况予以反映:
  某造纸厂生产后排出的污水严重影响了附近农民的饮水及农业生产,于是农民向中央电视台投诉,电视台接到投诉后派记者到当地进行调查,记者在造纸厂排污口取样后,专门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举报十分钟后排污口的水变清了,当地环保部门的人员也来了,当地环保部门取样是合格的,而记者取样是不合格的。后经记者到造纸厂实地调查确认,造纸厂为了逃避检查专门设计管道,在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并通知造纸厂后,造纸厂停止排污改向外排放管道内的清洁水源,促成在当地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时取样总是合格。
  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但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根本不重视。现已形成了某些知名品牌产品出了事就到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公关,有关部门出具现在合格的证明(之前产品是否合格消费者管不了,有关部门也不会去追究)后就到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做广告的模式。让人痛心的是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也沦落到宣传“皇帝的新装”的境地。
  “养鱼的人不敢吃自己养的鱼,种菜的人不敢吃自己种的菜”这种状况继续维持,国民的身体健康无法保证,那就无从谈及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网上提到的一些规定退休年龄较高的国家,都是注重食品安全、强调环境保护的发达国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不坚持不懈地抓好二十年,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就无从交民众讨论。
  二、养老保险实际缴纳的情况
  决定劳动者能够领取养老金有两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纳养老
  保险达到15年。全国范围内仅谈省会城市养老保险缴纳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缴纳社会保险普及率低,虽然国有、外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较好,但众多私营企业根本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二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较低,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与职工的平均工资严重不符。前期发生的深圳发展银行就是这一问题的代表。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去举报,主管部门声称保护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时效只有两年,从而形成了群体性行政诉讼的发生。
  三、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年前进行的企业改制,现阶段已经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旦女满40岁,男满50岁就业状况就十分困难,有的职工一出厂房就失业;有一身技术却无法正常就业,处于长期打短工的状况。还有一些国有商场为了自身的利益招收女营业员时要求35岁以下,让35岁以上正处在黄金就业阶段的营业员不得不再失业。就业年龄上的限制促成这批人不断就业困难,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愿望成为奢望。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但他们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不重视,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优惠政策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只有第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实际就业,惩置用人单位的就业限制,提高并扩大全民缴纳社会保险普及率,形成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在第二步对破坏食品安全、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全面关闭(破产)的措施,促成企业养成注重食品安全,保护环境的常态。只有在国民的身体素质、国民平均收入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延迟退休年龄才能为民众所接受。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E-mail: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关于开展2003年度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开展2003年度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职改字[2003]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司局(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精神,按照《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文人发[2000]54号)和《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人函[2003]131号)要求,现将2003年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时间安排

2003年度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将于2003年第四季度组织进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3年10月20-31日将推荐评审高级职称材料上报。

二、关于推荐评审程序和条件

(一)申请晋升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人员,须严格按照《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中的推荐评审程序上报材料。经审核,凡不符合推荐评审程序的人员一律不予参加评审。

(二)根据《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今年在执行《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同时,对申请晋升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增加了计算机要求,参评人员须提供计算机考试成绩通知单(合格证)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者,须附有关文件。

三、关于评审材料

(一)向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任职资格,须提交的材料有:

1、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2、《推荐评审职称专业人员一览表》1份(按正副高分别填写,并加盖公章)。

3、个人评审材料分为A袋、B袋,每袋封面上须粘贴打印好的袋内材料清单。

A袋:(25份)

(1)《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推荐表》1份。

(2)个人业务自传(2000-3000字)1份。

B袋:(1份)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不得复印)一式3份。

(2)外语(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合格证)复印件1份,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分数线或免试条件者,要填写《外语(古汉语)免试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

(3)计算机考试成绩通知单(合格证)复印件1份,符合免试条件者,要填写《计算机免试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5)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6)获奖证书复印件每件1份。

(7)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且能反映自己水平的著作、论文。

①专著3部(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

②论文5篇(若报送复印件,要复印相应报刊的报头或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

③与他人合作的论著,要注明自己的作用和所承担的工作量。

报送论著数量超过以上规定部分不予受理。

(8)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研究报告l-2份。

(9)两个同行专家的鉴定意见。

其中一个专家对参评人员整体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出具鉴定意见;一个专家对代表参评人员水平的主要论著或研究报告出具鉴定意见。

(10)申请破格晋升的,须填写《破格晋升申请表》1份。

(二)报送的参评材料要填写清楚、真实、完整,不得漏项。要求规格除《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推荐评审表》用A3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用统一印制表格之外,其他复印材料统一要求用A4纸。推荐单位要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三)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所报送的职称评审材料请自留底稿,评审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它材料将统一销毁,不予清退。各地区、各部门要通知到推荐单位和参评者本人。

(四)评审材料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或部委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送取。个人报送的评审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四、关于评审收费办法

关于评审费用及办理职称证书费用的收取仍按文人发[2000]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评审结果

(一)评审结果由文化部职改办通知各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

(二)经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请于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职称证书备案表》1份(填写好并贴好照片)、正面免冠两寸照片1张(用于制作职称证书)及职称证书工本费寄至文化部职改办。由文化部制作并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六、材料报送地址及政策咨询

(一)报送地址:

文化部文化艺术人才中心(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5号,邮编100013)

联系人:贾伟

联系电话:(010)64299209

(二)政策咨询:

文化部人事司专家与奖惩处

咨询电话:65551802、65551818、65552140

附件:表格下载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无须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保证人的义务。在案件审结后,应先予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证人在保证范围
内承担责任。



199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