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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有瑕疵的招聘启事/李磊

时间:2024-07-09 08:5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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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有瑕疵的招聘启事

李磊


  随着国家市场化经济改革愈发深入,劳动力市场也随之应运而生,如今用人单位普遍运用各种招聘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如报纸、杂志、网站等,效率高,见效快。受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欢迎,但是这当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都敲响了警钟。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某商务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发展需要,招聘业务员1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1500-2500元。张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酒店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张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张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张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部规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张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所以不予录用。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出,用人单位发布招工启事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向符合招聘要求的人发出希望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招聘启事明确而且具体。张某符合该商务公司所对外公开的招聘条件,并经过资格审查,获得笔试以及面试资格,并且笔试、面试都通过,笔试还是第一名,但是最终却没有录取。而案例中商务公司人事部明确答复张某不录用的原因为其为女性,不符合公司内部女性员工学历录用标准。违反了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就业原则。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该商务公司的内部标准已经构成了对张某的歧视,商务公司应举证该岗位因工作需要,女性员工必须本科学历,否则即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商务公司不得以内部规定对抗法定条款,提高对女性员工的录用标准。张某可以就近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对商务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张某可以商务公司实施就业歧视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商务公司不录用张某违法,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承当相应民事责任,对张某失业期间所受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张某也可就此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小小一则招聘启事竟然可以引起法律诉讼。一是用人单位吃了官司,赔了钱,还落得个骂名;二是劳动者虽然得到了赔偿,但是已经处于失业状态,还要再找工作。两者都没有得到好处。看来如何定制招聘启事是一门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学问,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还是应证了一句老话“人事无小事”。
  从上面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1、在当前劳动法制化建设日趋严格的趋势下,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各种可能涉及到劳动法律关系的人事行为,建立合法合规的人事制度;
  2、劳动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李磊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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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04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4]11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04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株洲市2004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株洲市2004年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管,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48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
(三)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
二、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由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另文下达。
三、目标管理责任状的签订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各级都要通过对下级的强化管理来确保本级安全目标的完成。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签订责任书;市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责任状;
(三)各单位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一次。
(三)责任单位自查自评
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实事求是进行自查自评,逐条评分,对有扣分的地方进行情况说明,并将自查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元月10日前书面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检查考核
根据责任单位自查自评情况,安全生产委员会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评分标准和本年度签订的责任状和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考评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奖罚兑现。
五、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风险抵押金
(一)各责任单位必须每年交纳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风险抵押金:县、市、区政府各5万元;
重点监管企业按企业类型区别缴纳。大型企业各2万元,中小型企业各1万元。风险抵押金自责任状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足额交纳,逾期不交的由市财政局从该单位的拨款中扣除。
(二)各责任单位交纳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管,专户储存。
(三)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门奖励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奖惩办法
(一)对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分为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69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二)考核评为先进的单位,除全额返还所交风险抵押金外,市人民政府还将对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
考核评为合格的单位,全额返还所交风险抵押金。
考核评为基本合格的单位,风险抵押金返回50%。
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扣除所交纳的全部风险抵押金,返回给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风险抵押金和市政府奖励资金,各单位可作为当年的安全生产奖金使用。扣除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风险抵押金作为下一年度的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励资金滚动使用。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1)县、市、区政府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2)重点监管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责任安全事故;(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单位。
(四)考核工作结束后每年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合格单位要求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名单
附件二: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附件一
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部门名单

市总工会 市监察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技术监督局 市交通局
市国土局 市建设局 市城管局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农机局
市乡镇企业局 市旅游局 市劳动局 市消防支队
市交警支队长 铁株洲办事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附件二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1、南方动力机械公司 2、六0八研究所
3、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4、株洲桥梁厂
5、株洲电力机车厂 6、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7、株洲车辆厂 8、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10、株洲选矿药剂厂
11、株洲电厂 12、株洲市水泥机械厂
13、宏元(株洲)工业园 14、湖南天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5、株洲麻纺厂 16、株洲电业局
17、株洲石油公司 18、株洲市煤气公司
19、株洲市自来水公司 20、株洲金源农药厂
21、株洲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2、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
23、二十三冶二公司 24、省建五公司
25、省安装公司 26、株洲战备材料总厂
27、火电安装公司 28、三三六处
29、一五四处 30、株洲火炬股份有限公司
31、株洲天桥起重有限公司 32、天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3、海利(株洲)精细化工公司34、株洲玻璃厂
35、千金药业公司 36、株洲天源纺织公司
37、株洲湘运集团公司 38、株洲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39、株洲林化厂 40、株洲唐人神集团
41、醴陵国光集团瓷业股份公司42、醴陵电力电瓷电器厂
43、攸县湘东化工机械厂 44、株洲纤维水泥制品厂
45、时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6、株洲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7、株洲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48、醴陵东富建筑集团公司
49、桃水煤矿 50、黄丰桥煤矿
51、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2、湖南电信株洲分公司



关于培养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试行办法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培养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试行办法

1983年12月1日,卫生部、教育部

一、为了培养具有较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的临床医学高级专门人才,促进临床医学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医药卫生现代化的需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暂行实施办法,结合临床医学的特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亦可统称临床医学研究生)以临床实践为主,以培养临床医学专家为目标。在必要的理论基础上,侧重于临床医学诊断、治疗技能的训练。
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脱产和在职两种培养方式。
三、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和科研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招收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
(一)有学术水平较高,专科基础理论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在医疗和科研工作中有相当成绩,目前正在从事临床工作的教授、主任医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经过审核、批准担任指导教师。并有结构比较合理的专科临床教学和医疗工作梯队。
(二)能为每名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提供十至十五张专科病床;有基本能满足临床医学实践需要的医技科室和比较完善的实验设备;能提供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和研究所必需的尸体或病理材料及相应的图书、资料。
(三)能开出专供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其中必修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应不少于二门。
(四)有实行住院医生负责制的食宿条件。
(五)有健全的病案管理和病房管理制度,并有条件对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严格的考核管理。
四、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和科研机构,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招收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一)有学术造诣较高,专科临床医疗工作和临床科研工作中经验丰富,并有创造性成果的教授、主任医师,经过审核、批准担任指导教师。并有结构比较合理的专科临床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梯队。少数学术造诣较高,在专科临床医疗工作或临床科研工作中确有突出成就的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经过审核、批准也可担任指导教师。
(二)能为每名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提供八至十张专科病床;有能保证进行专科临床科研工作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专业图书、资料。
(三)掌握本专科领域内国际上的新成就,能指导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能开出具有先进水平的选修课程。
(四)正在承担国家临床医学重点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较高的临床科研项目。
(五)具备食宿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病案管理和病房管理等制度,并有条件对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严格的考核管理。
五、培养目标。
对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又红又专。培养目标是:
(一)政治上要求: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逐步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分配,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业务上要求:
(1)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掌握本门二级学科(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医学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科知识与技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独立承担本学科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从事临床教学和临床医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在临床医疗技术上达到高年住院医师的水平。
(2)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掌握本门三级学科(如心血管、内分泌、泌尿外科、小儿内科、口腔颌面外科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科知识,比较熟练地掌握第二门外国语,有娴熟的专科技能,能独立处理一般疑难病症,具有独立从事专科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医学科学和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成果。在临床医疗技术上达到主治医师水平。
六、培养年限。
(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
脱产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一般三年;在职研究生的培养年限,可根据需要较脱产研究生延长半年至一年。
脱产及在职研究生,在最后半年内均需进行三级学科的专科定向培养。
(二)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
脱产研究生二至三年;在职研究生三年。
七、招生对象。
(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
(1)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中医、口腔、儿科等临床医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取得学士学位并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按研究生入学时间计算),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者;
(2)具有同等学力,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者。
(二)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已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
八、招生办法。
根据已批准的招生计划,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由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报考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试,采取领导审核与导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
考生所在单位应从国家的全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报考。
九、有权授予临床医学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具体培养方案,报教育部和卫生部备查,并组织实施。
十、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考试课程、论文答辩的组织程序及其它有关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执行。
临床医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适当结合科学实验撰写。学位论文必须具有临床实际意义,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
临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具有理论性、专科临床的实践性和科学实验数据,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造性的成果。
十一、脱产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在职临床医学研究生,在学期间由原选送单位发给工资,其政治活动和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通过考核和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除由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相应的学位外,同时由卫生部发给学科或专科医师证书。
十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施情况由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