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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张小军

时间:2024-07-22 09:3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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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中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油罐车驾驶员冯某等人,伙同押运员,多次利用驾驶油罐车将油品运输到加油站的过程中,私自将油罐车油罐阀门铅封打开,实施盗窃。每运输一次便从油罐车罐内盗窃50-100升汽、柴油倒卖,到案发为止,通过公安机关查证,冯仁涛等人均实施盗窃60余次,涉案金额2万余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在批捕和审判阶段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均出现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为驾驶员在驾驶油罐车运输油品的过程就有对油罐车及车内油品有保管的职责,冯某等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油罐为刑法上的“封缄物”,封缄的含义就是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占有,因而构成盗窃罪。
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冯仁涛等人批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对冯仁涛等人做出了判决。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油罐为刑法上的“封缄物”,“封缄”这一特征应作为区别本案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占有封缄物并不当然占有其内容物。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的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委托人将封缄物交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占有封缄物的同时是否当然地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
委托人封缄这一意思的表示行为已经阻断了受托人对财务支配的可能性,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受托人没有对该封缄的内容物有合法占有、支配、控制的权利,因此行为人只对封缄物外部整体具有占有控制的权利。同时我国《刑法》也有类似关于封缄物的规定:《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行为就是排除他人对财务的支配关系从而建立一个新的支配关系的一个过程,因此油管车驾驶员对封缄油罐内的油料的窃取排出了委托人对内容物的支配关系,而非法占为己有则建立了一个新的财物支配关系,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
2、就本案而言,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通过调查发现,油罐车在每次装完油后都由油库发油员现场给油罐车阀门打上塑封,而且只能到了加油站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才能打开铅封,油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无任何权利打开铅封,这也是中石油所必须要求的工作程序。从中石油这种管理方式发现(打封条、配备押运员),油罐车为密闭状态,是封缄物,是不允许其他人打开的,这也向外表明了不能对油料私自占有的主观。因此,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3、本案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根据调查,中石油在油料运送过程中每台油罐车是配备两名人员,即一名驾驶员,一名押运员,因此押运员的职责是在整个运送过程中保证油料的安全(防止被盗,对驾驶员也有监督作用),驾驶员的职责是安全将油料送到各加油站。虽然驾驶员也有一定保证油料安全的职责,但是从油罐车人员的配备、在油库装油时由押运员负责核对各项数据等客观事实上分析,驾驶员主要的职责就是安全开车驾驶,而押运员的职责则是保证油料的安全,即负有主要保管责任。因此驾驶员主要利用的是开车能接触到油料的工作便利。
4、从社会效果上看
作为执法者,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应该兼顾社会效果。通过笔者对该案、该群体的深入调查发现,无论在重庆还是在全国其它省市,只要有油库,有油料配送的地方,这种偷盗油犯罪就十分突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盗、收、买。同时驾驶员也知道偷盗油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犯罪较盗窃难,受刑法处罚较盗窃轻,公安机关无法处理,犯罪成本低,所以这种犯罪屡禁不止,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流失。
其次,油贩子收油后将所收汽柴油存放于居民区对外销售,极易发生爆炸,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发生爆炸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笔者在办案中也多次查获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的窝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冯某案件中,便在一居民区查获非法从驾驶员出收购的汽柴油5吨左右,准备对外销售),但无更有利的打击手段,导致这种现象仍然较多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张小军
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
2013年5月20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0〕385号文批复的《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泸市府发〔2000〕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在我市纳溪区、江阳区、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泸县 、合江县在本办法基础上可下调10%执行,古蔺县、叙永县在本办法基础上可下调20%执行。 
  二、年产值:
  粮食队按每年每亩1050元,专业蔬菜队按每年每亩1200元执行。
  三、征地补偿: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征地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合作社的实际面积和地类计算补偿费用。
  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3、按法律规定的低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人平不足12000元的,按每人12000元计发,人平超过  12000元的,照实计发。轮换工减半计发。
  4、被征地合作社的人口以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现在劳改、劳教人员,在校生)为准。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按有关规定可在被征地合作社入户的,享受安置。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农村承包地的人员及空挂户口人员,不予安置,只办理农转非手续。
  5、被征地合作社提出书面人员安置费分配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6、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等原因,人员安置费尚未兑现而土地被提前使用的,根据使用期限按本办法规定发给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年产值规定执行。
  7、农转非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的一切待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未被全部征用的合作社,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2、征地后粮食队人均耕地在0.4亩以下,专业蔬菜队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的,按被征用 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转非人数,每名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费按12000元计发,并相应核减人均占有的安置补助费。
  3、征地后,被征地单位需对剩余土地进行调整的,按征用土地面积每亩100元计算土地调整费。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注销产权 。
  (二)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合作社实行统一建房安置,安置办法如下:
  1、安置对象为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现在劳改、劳教人员 ,在校生),和以前因征地农转非且没有享受房屋安置,住房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人员。征地方案公告后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按 有关规定可在被征地合作社入户的,享受房屋安置。征地前非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农村承包地的人员及空挂户口人员,不享受新建住房安置。
  2、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一户只能享受一套住房。
  3、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每人可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的甲级砖混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购买30平方米的新房。超出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4、孤儿、五保户每人可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购买35平方米的新房。
  5、旧房无自来水、天然气的,补水、气实际安装造价的50%。
  6、房屋需要提前拆迁的应发给搬迁过渡费。搬迁过渡费从拆迁之日起至通知搬入新居之日止,按每人每月60元计发。
  7、家有70岁以上的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经居委会(筹备组)提供证明,安置新房时,可在楼层方面适当照顾。
  8、正式安置前十天,由征地单位通知被安置户,按规定时间、地点集中,参加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的确定各户楼号、单元号、楼层号、住房号的一次性抽签。
  9、被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按以下规定执行:
  (1)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被征地社员与城市居民结婚,夫妻长期居住 在被征地合作社,经单位证明或街道证明未分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居民及未成年子女每人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2)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农转非前与城市居民结婚,夫妻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合作社,城市居民经单位或街道证明未分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建房,城市居民及未成年子女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3)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农转非后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在被征地合作社,每人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4)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参加工作或其他原因户口迁出被征地合作社成为城市居民,长期居住在被征地合作社,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未分住房,也未参加集资 建房,每人可按440元/m2优惠购买30平方米的住房。
  (5)户口不在被征地合作社,以继承、赠与或其他方式在被征地合作社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以及集体所有的房屋按川府函〔2000〕38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注销产权,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11、安置房应包含以下基本设施:
  铝合金窗,进户防盗门,室内木门,水磨石地面,钢化仿瓷涂料抹壁,卫生间、厨房地砖, 卫生间1.8米的墙砖,厨房1.5米的墙砖。
  五、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各项补偿费用的,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将其补偿费用专户储存,并视为补偿资金已到位。
  六、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泸州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谈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应理顺的关系

王树生 马振刚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各项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文结合现代审判对司法警察的高标准需求和现实中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阐述了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作用应理顺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警察,问题和不足,改革构想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也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执行特定的司法任务。该法条规定,准确定义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从而确定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混淆不清,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看法不一等不良现象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院改革的目标中,对司法警察实行编队单例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司法警察建设指明了方向。只有充分认识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其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健康发展,为各项审判提供有力保障。

一、现代化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高标准需要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项审判工作对起基本保障作用的司法警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司法警察面临的问题,是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制度改革进程的深化而出现的,这些问题的解决预示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未来和前景。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警察要更好地服务于审判活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要求,我们要清楚地看到,这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大队伍,我们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
2、队伍建设规范化。首先要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其次是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的问题。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法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法警工作的前提。只有实现效能化,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实现警务活动的效能化,要求对整个法警队伍实行科学、严格地管理,切实严明纪律,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4、理论研究系统化。法警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还相当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断档,致使法警的职权一直囿于值庭、押解、执行死刑、机关安全保卫的圈子里,而且对这些问题 也没有很好地的研究,即使有所涉摄也缺少应有的深度。面对迅猛发展的新形式,我们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 工作的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尽快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的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二、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司法警察执法体制不规范
明确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主意的体现。目前法警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在民事执行工作往往也需要法警协助执行,但法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法律规定尚显不足,具体体现在:
一是法警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但法警在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中的从属地位不应影响其发挥作用,其工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二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手段也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特别是在协助执行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时由于法官不在场,法警在没有得到法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这样就出现了法官到处忙法警看热闹的情况。
(二)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理顺
根据《条例》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警还未实行编队,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庭室,没有进行集中培训和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些法院虽然解决了编队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但司法警察的管理还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对法警工作仍不够重视。同时,司法警察在法院晋升的机会较少,审判部门去不了,非审判部门很难去,造成整个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理顺法警的管理体制,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法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在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的同意,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利于上级法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实行调警令制度。
(三)司法警察用人体制不理想
自从各级法院法警队成立以来,加大了对聘用制法警的录用,但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将司机改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使司法警察层次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质。这些做法都是为了凑人数,应付检查,而没有提高到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角度来认识。很多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大门,押押犯人,只要身体好,有无文化、素质高低无关紧要。据近几年来的法院大量的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开庭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的声誉也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主要原因除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法院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现有以工代警人员得不到组织人事部门的承认,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2002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霍力民副院长作了《转变用人观念,改革用警机制,以军事化管理为手段全面推动我省法警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讲话,指出了长期影响司法警察工作发展和队伍素质提高的三个突出问题:一是法警队伍只出不进,人员越来越少,年龄越来越大;二是法警队伍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提高执法水平;三是现有法警队伍分散管理模式不适应工作的需要。近几年来,针对发现的问题,各地法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基本都采用了招聘制的方式,对法院的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也相应的出现了不少的弊端,一是复退士兵的年龄相对较大,能够在职的时间相对较短,刚刚熟悉法警业务就面临解聘问题;二是招聘人员绝大多数是农村复退军人,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很难适应司法警察执法活动的需要。即使有部分城镇兵员,也大都存在临时观念,知道不可能成为正式法警,而给管理工作带来难度;三是一部分家长抱着让法院给“看孩子”的思想,认为青少年刚走向社会,对前途认知较差,在法院临时工作一两年,让法院帮着教育管理不会出现差错或产生各种各样的思想,但在大部分在暗地里另谋出入,条件一旦成熟就一走了之。
三、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应理顺的关系
根据以上对现代化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高标准要求和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不足的分析,笔者认为要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必须理顺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转变用人观念,解决执法权问题。过去,曾经有人多次提过聘用法警不是正式干警,如何行使执法权的问题。其实与现实工作并不矛盾。法警队伍都设有领导和在编正式法警,规定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有在编正式法警带队,聘用法警只是协助正式法警进行工作,做到兵中有官,以官带兵,就可以合理解决聘用法警执法权的问题。
二是改革用警机制,推行军事化管理。在目前人事制度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实行法警聘用制度。现在的诸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经开始了自谋职业,这部分人员已经学到了部分法律知识,只要稍加培训,就可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且年龄相对较小,对表现较好的,可以考虑长期聘用,以解决警力不足、编制缺乏和人员流动性差的问题,真正实现法警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实行军事化编队管理,能够大幅度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队伍的快速反应,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实行优胜劣汰,处理好用人关系。完善用人制度包括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和战斗力。目前进口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进人无固定渠道,造成法警的来源复杂,进来的人员素质不高。因此,应注意吸纳部队转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大中传院校毕业生,从根本上解决进口问题。
对在岗法警进行科学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聘用制司法警察制度。聘用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和法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至五年,聘用期间法警和法院其他人员的待遇相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否则则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同。随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保障、保险制度的相继建立,在人民法院内部推行聘用制法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聘用制法警捧的不是铁饭碗,工作有压力,对法警有激励作用,而且这也是理顺法警出口、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优胜劣汰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好的留用,差的淘汰,这样既能保留骨干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不断充实新鲜血液,使法警队伍永远保持生机和活力。充足的人才市场,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四是实行编队管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素质、严明的纪律。要改变过去那种松散式管理的传统模式,以军事化管理为标准,强调纪律观念、整体观念,实行“警营化”管理采取集中管理,集中训练,集体吃住的工作模式,培养他们良好的纪律作风和顽强的工作作风,使他们养成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良好习惯。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82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