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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确定城乡居民身份的思路/魏建国

时间:2024-05-15 09:5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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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的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员流动频繁,传统的城乡居民身份不断变化,而原有的判断标准却存在不同问题,这就使如何确定被侵权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身份,成为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大难题。


实践中认定标准及存在问题

1.户籍说及其问题 户籍说即以户籍为依据,按照户口簿上的“户口类别”进行区分,农业户口的划为农村居民,非农业户口的划为城镇居民。其问题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公平水平的提高,部分地区已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制度,统一为居民户口;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因系超计划生育人口等原因没有户口;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户籍登记变更滞后,其户口性质难以判定。

2.行政说及其问题 行政说即以行政区划为依据,按照“户籍地”进行划分,户籍地在县级以上城区及街道、镇区域内的划为城镇居民,其余的划为农村居民。其问题是:农村居民被划为城镇居民,但所属的村名称未变、村民的生产生活未变;区划内林场、农场、渔场、开发区、高校、科研单位等内的居民性质无法判定;城中村居民被划分为农村居民。

3.折中说及其问题 折中说即以户籍为基础,将非农业人口划为城镇居民,对农业人口居民符合一定条件(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认定为城镇居民。其问题是:仍未解决户籍说的问题,而且又重新陷入如何认定“城市”的难题。


解决问题的思路

笔者认为,判断“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时,应以被侵害人住所地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以国务院统计部门城乡划分为依据,进而确认被侵害人的城乡居民身份,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标准。

1.以居住地作为划分被侵害人城乡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 行政说和折中说中均暗含依据居住地进行身份判别的情形,故在确认被侵害人城乡身份时,既不能简单以户籍性质、也不能绝对以行政区划称谓来划分,而应以被侵害人住所地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统称为居住地)来确认赔偿上被侵害人的城乡身份,主要理由:(1)一般来说,城镇(或农村)居民是指在一定时间里,在城镇(或农村)相对稳定地居住,而且其劳动收入、生活消费与居住地密切联系的人,因此,判断居民的城乡身份时应以与其居住、收入、生活紧密关联的居住地为准。(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人身损害案件有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由统计部门依据统计上城乡划分标准,按照抽样地域的城乡类别统计并公布的,而不以户口性质或行政区划属性为标准。因此,应以被侵害人居住地确认被侵害人城乡身份。(3)目前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采用劳动能力丧失说,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和城乡居民间劳动收入和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劳动收入和消费水平与居住地的关联性大于户籍性质和辖区行政属性,通过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乡类别来确定其城乡居民身份最为贴近社会现实、与赔偿最具关联性,也符合侵权案件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2.居住地的城乡类别以《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为依据 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发布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对城镇和乡村作了明确界定,以该规定划分城乡的标准来判定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乡类别,更加科学、合理。国家统计局为了建立《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每一个村级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有相应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共17位。第15至17位是城乡分类代码,其中第15位为城乡分类代码,“1”表示城镇,“2”表示农村,第16、17位是村级单位属性。根据上述代码编制规则判断某地是属于城镇还是农村,可轻松确定。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可以登录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查询。


(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平垸行洪、移民建镇的专项资金,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计委《1999年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洞庭湖治理规划的总体要求,为有利于行蓄洪,对洞庭湖区及四水尾闾的洲滩民垸和巴垸实行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对部分蓄洪垸实施移民建镇、空垸待蓄。
第二条 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服从于流域的防洪规划,有利于治理水患,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按照“移得出、稳得住”的原则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对实施平垸行洪、退人退田的堤垸内群众,要妥善安排好耕地、就业、宅基地等生产生活条件。对实施低水种养、高水行蓄洪的堤垸内群众,要抓好垸内产业结构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并定期进行行洪、蓄洪等方面
的知识培训。
第四条 列入全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3至5年规划的堤垸,各市、县(市、区、场)必须规划其范围内群众的建房和企事业单位的建设,不得在垸内(含分蓄洪区)兴建新的房屋等影响今后移民搬迁的固定设施。国土和建设等部门要对这些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及规划审批等方面严格把
关。要切实加大对蓄洪垸适时分蓄洪和移民建镇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行拆旧房建新房时向规划的安置地迁移,并按照省下发的有关平垸行洪、移民建镇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场)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确保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户数核定
第六条 列入平垸行洪、移民建镇的农户和居民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截止实施年度的前一年12月31日已在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立户,且已分灶吃饭的(对该日之后分家立户的农户和居民不能认定为移民户);二是必须在堤垸最高洪水位以下有固定住房(含因灾倒房尚
未建房的农户或居民),并具有房屋产权证;三是在垸内独立承担了农业税、乡村统筹上交等义务。对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情况特殊的农户或居民户(如已分灶吃饭但未能及时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立户的以及五保户等),如果同村(居委会)85%的群众认同,由当地乡镇核实经县级灾
后重建办审核后,填报《特殊移民户审批表》,报市灾后重建办审批并报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平垸行洪办)备案。各市、县(市、区、场)在上报的名册中要将特殊移民户单独列出,并简要注明原由。
第七条 列入平垸行洪、移民建镇计划的堤垸,必须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移民户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场)要切实做好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实际应搬迁群众的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工作。对上报的名册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核实,并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逐级上报。
第九条 省平垸行洪办将组织有关部门以市为单位对上报户数进行抽查。对虚报搬迁户的市、县(市、区、场)将收回虚报户数的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市、县(市、区、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全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中长期规划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平垸行洪办等部门、单位编制,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年度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灾后重建办逐级上报,由省计委、省水利厅、省平垸行洪办汇总审核,经省平垸行洪
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一条 各市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年度实施方案报省计委审批,同时抄送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平垸行洪办等部门。各县(市、区、场)详细规划设计、土地调整方案及规划建设的道路、桥梁等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抄报省平垸行洪办及省直主管
部门备案。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投资计划核定的户数及审定的范围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后才能执行,其中调整幅度在10%以内,报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调整幅度
超过10%,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建房补助专项资金实行资金到县(市、区、场),责任到县(市、区、场)。省按照分配给各县(市、区、场)的计划搬迁户数每户1.5万元安排专项资金,县(市、区、场)按平均每户1.5万元发放到移民搬迁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国家按每户安排的0.2万元配套设施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集中建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建镇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县(市、区、场)提出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方案,经市初审并报省计委审批后,省直接下达补助资金;对分散安置
的则按每户400元至600元的标准安排,用于安置地与移民建镇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立足现状、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分步实施方案,视资金情况首先安排好与移民直接相关的饮水、供电、简易道路等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群众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对学
校、医院、邮政、电信等公益事业设施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安置地原有设施,对设施严重不足的地区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对口给予一定的支持。各县(市、区、场)对国家安排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要报省计委和省平垸行洪办备案。
第十六条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由县级建委会同县级计委、财政局、灾后重建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工程预结算由县级财政局会同灾后重建办、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的预结算审查结论要在当地受益移民中张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七条 移民建镇专项资金的投资计划由各级计委商同级灾后重建办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和详细规划逐级上报。总体安排方案由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划结合各市上报的计划商省平垸行洪办提出,报省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具体到堤垸的投资计划由省计委按照省平垸行洪
移民建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总体方案商省平垸行洪办确定,由省计委下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场)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将平垸行洪、移民建镇专项资金纳入基建资金专户管理,及时核算。各乡镇财政所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灾后重建办批准,无国有商业银行营业机构的乡镇,可在
农村信用社)开设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资金专户,专帐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基本建设预算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湘财基字〔2000〕第11号)的要求进行核算;对使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
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省财政厅以湘财会字〔1998〕16号转发)要求,及时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进度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计划内移民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多头开户,不得用储蓄方式进行资金存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从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不得用专项资金建设办公楼、娱乐
设施,购置小汽车和移动电话等。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灾后重建办提供的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拨付。建房补助专项资金由县级灾后重建办会同乡镇财政所按照建房进度分二至三次直接发放到户,不得交由村组发放。对统一安排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预算
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批、使用、发放等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及发放情况必须实行张榜公布到户,至少每月公布一次。发给群众的建房补助要逐户由搬迁户主签字登记造册(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堤垸实施完成后,要将副本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逐级上报省平垸行洪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预结算及财务开支的跟踪审查;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跟踪审计;发现挪用、挤占资金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和省审定实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的堤垸,各市、县(市、区、场)要本着因地制宜,有利于群众生产和生活,有利于防洪,有利于节约投资的原则编制详细具体的安置方案、工程设计和土地调整方案。
第二十四条 要在保持土地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迁移群众的耕地、山林地和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耕地、山林地的调整工作。各地国土部门要及时办理好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
政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搞好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发证工作,使农民的生产、生活用地得到法律保障。要切实做好已退堤垸内原有耕地的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合理用地,保护耕地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搞好移民村镇选址,同时充分挖掘村镇即有用地的潜力。注意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不得在行蓄洪区和存在地质隐患的地域建设新的村镇。
第二十六条 搬迁户每户只能依法取得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集中安置移民建村、建镇的,应严格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规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七条 房屋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以湖区洪涝灾情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为依据,本着节约土地、投资、建材,又能适应农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凡相对集中安置的村镇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有
关受理单位必须及时进行审查批复。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管,坚决制止建房所需原材料乱涨价。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建房所需原材料生产,对钢材、水泥、石灰、红砖、空心板和预制构件等大宗建材,凡有条件的地方,适当组织定点专供,以降低移民建房造价。要进一步规范建材质量的管理,确保
建房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群众建房进行统一的技术指导,为群众建房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形式多样的住宅设计图纸,并要求尽可能组织有资质的农村建筑队按图纸进行施工。同时,县级灾后重建办要会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与移民建房的工匠进行
培训,对其资质、施工技术和专业知识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移民建镇的建房工作。对培训人员和资质审查等要免收培训费和审查费。
第三十条 集中建镇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县(市、区、场)灾后重建办直接组织实施,集中建村的可由县(市、区、场)灾后重建办组织乡镇实施。公益设施建设(如桥梁、公路、学校、医院等)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有
关法规实施项目法人制、报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一条 各地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到各施工现场,对移民建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建立相应的建筑质量档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 移民建镇要实行建新拆旧,各地在移民户新房建设完工后,要组织移民户将留在原地的旧房屋拆除,以确保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必须在废除原来宅基地的土地证之后再发放新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土地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填报工作,每半月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群众生产、生活和安置情况,填报省平垸行洪办、省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每个堤垸移民建镇建设任务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对一般堤垸验收采取县(市、区、场)初验,市组织有关部门正式验收,省平垸行洪办组织有关部门抽查。对蓄洪垸和平退面积在万亩以上或移民搬迁户在1000户以上堤垸的由市组织初验,省平垸行洪办组织有关
部门正式验收或报请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初验合格后,方可申请上一级验收。对重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如桥梁、公路、学校、医院等)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总结。编写单个堤垸平垸行洪、移民建镇的工作报告。
(二)户数核定。堤垸户数的计划数、实际核定数以及具体名册;核定户头的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每户移民具体去向和安置情况。外迁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安置地乡镇的落户证明和搬迁户房屋、生产用地等基本资料。
(三)资金发放。资金发放到户的分配办法,具体到户的明细金额,资金发放办法及发放的原始依据。
(四)财务决算。明细资金帐目,做到帐证相符,帐务齐全,帐目清晰。编写财务决算报告。
(五)建房质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该堤垸移民建房质量的验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移民户建房质量的评价;堤垸移民建房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设计、规划、施工等文字及图纸资料;较大工程的地质勘测资料;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工匠资格审查记录;与各农户签订
的建房质量合同书,现场质检人员记录;有关部门检查记录及整改记录;逐栋房屋的质量验收表。
(六)配套基础设施。对公路、桥梁、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检测等资料。
(七)项目审计。由审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办法关于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的审计结论。
(八)建档立卡。对各类文件的报告、批复、信函、合同、数据、报表、图片等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制作能够全面反映建设成果的图表和文字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场)依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报省平垸行洪办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平垸行洪办会同省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2000年9月14日

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18号




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O四厂,中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中核甘肃华原企业总公司,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03年17号文)要求,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编码规则》,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编码规则,自规定之日起,开展放射源编码工作。

  附件:放射源编码规则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01.doc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