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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7-26 14:1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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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文物博发〔200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07年6月5日,我局公布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原《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同时废止。为确保《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各地文物商店所存已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审核并加盖火漆印的文物,出境时一律按《文物出境审核标准》重新进行审核。
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印发前,已为个人购买准备携运出境并持有正式税务发票的文物,出境时可按《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进行审核,时间截至2007年9月1日止。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七日

淮安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淮安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2.各类企业按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管理费用,专门用于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和培训;其中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并从中划出50%部分用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培养。

3.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征收集中统筹部分的经费。

二、征收管理

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政府集中统筹部分由淮安市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应征企业名单和工资总额等相关信息资料。

5.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按季征收。各企业按规定季后十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使用基金征收缴款凭证,并及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缴至财政专户。

6.对不按规定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费使用

7.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户管理、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

8.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性职业教育学校(专业)的建设、社区职业教育、征收工作的业务费支出(地税部门按征收总额的3%提取)、有关奖励经费支出,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9.淮安市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由市专门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10.每年四季度,由市专门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可用数,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的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1.财政、地税、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在职工教育统筹培训经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合作,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12.对挤占挪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3.淮安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参照执行。

14.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市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的文件同时废止。

15.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市、深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厦门市、武汉
市、广州市、西安市分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消费贷款是中国银行要积极拓展的业务领域,为规范中国银行消费贷款业务操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目前消费贷款授权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消费贷款与《中国银行消费贷款暂行规定》中的定义完全一致。
二、对于以自然人为对象的消费贷款实行全额授权、余额管理。单一自然人在中国银行获得的所有贷款(消费贷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透支等所有品种)的总余额与其新申请贷款之和已超过消费贷款限额的(各分行单一自然人消费贷款限额见附表),新申请授信须报上级行批准。
三、对于向企(事)业法人发放的、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各行的批准权限按中银信管[1998]3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权限以内的消费贷款申请,各行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大额单笔贷款(具体数额由各行自行确定)要经过集体讨论决策,并实行行领导双签制度。
对大型楼盘、大型汽车生产商、特定品牌汽车经销商等提供一揽子配套消费贷款支持的,可在认真调查客户资信及产品价值,并确定贷款总额上限后将总体方案报信贷管理部门一次性审批。
五、关于消费贷款的转授权和再转授权对象的确定,请各行严格按照总行确定的有权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分支机构范围及《中国银行贷款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银信管[1997]3号文)和中银信管[1998]357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行贷款授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分行在制定本辖内消费贷款转授权和再转授权的具体规定和权限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余额管理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担保方式补充设置各下级机构的单笔消费贷款批准权限(具体标准由各行自行确定)。
七、各分行应将本辖内消费贷款转授权和再转授权的具体规定和方案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有关二级行对县级行等机构的再转授权方案,必须报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批准。
八、本次确定的各行消费贷款限额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九、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5日起实施。
附:贷款授权分行单一自然人消费贷款限额表(略)



19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