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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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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根据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及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信访群众制度,是指市政府领导按事先约定接待群众来访,直接听取群众诉求,亲自督促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工作制度。它有利于市政府领导了解社情民意,密切党群关系,及时有效协调处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接访原则。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群众信访事项,根据领导同志的工作分工,安排接待处理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接待的信访事项不再安排其他领导同志接访。
(二)把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结合起来,依法妥善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接访领导同志可现场办公,当场解决;需要责任单位调查核实的,接访领导同志可提出意见、作出批示,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按照“谁接访、谁负责”和“一包到底、一案一清”的原则,由首访领导同志负责包案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市政府领导是指市长、副市长。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时,下列人员可视情况并根据接访领导同志的意见,参加接访:
  (一)与接访领导工作分工对口的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领导同志;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六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一)上级机关向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
(二)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
(三)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
(四)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疑难信访问题;
(五)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协调后仍未解决、群众到市上访反映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六)群众去省进京上访,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
(七)其它涉及面广、带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 接待的时间、地点。
市政府领导接访原则上采取定期接待方式,也可视情况,采取约访、下访等方式,一般一月安排两次,为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具体时间为星期三下午2时。接待地点原则上设在市信访局接待室,也可视情况另行设定接待地点。接待的时间、地点,不对外公布,属单访的,只通知信访人本人,属集体访的,只通知符合法定人数的信访代表。
第八条 接待程序。
(一)需市政府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在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前5个工作日,由市信访局提出预约接访意见,报接访领导审定。
(二)预约接访意见经接访领导审定后,由政务秘书负责安排事涉部门或单位提供信访事项材料,并通知参加接访的人员。
(三)由市信访局负责通知信访人接访的时间、地点,并通知机关公安处做好接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接访领导同志在接访时要确定责任单位和问题办结时限,责任单位要按照领导同志作出的决定或要求,认真调查核实,在限定时限内解决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向负责接访的领导同志汇报信访事项的办结情况,处理意见经接访领导同志同意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同时将处理意见抄送市信访局备案。
第十条 需要市政府领导接待解决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信息反馈、接待登记、谈话记录,填写《白山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登记表》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信访群众一般不安排新闻单位参加,也可视情况安排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函[1993]40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肇庆市端州日畅期货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1992年12月1日经肇庆市端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核准登记注册后,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的。
2、“服务部”经营范围中“期货交易的经纪业务”的解释,应由其发照机关肇庆市端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材料作出。
3、1993年4月28日,我局发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按照我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第一条的规定,“服务部”在
11号令的调整范围内,应按11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在1993年7月28日前申请重新登记注册。由于我局在1993年8月13日前未收到你局初审上报“服务部”重新登记的申请,因此,可视下列情况办理:
(1)若“服务部”在1993年7月28日前未申请重新登记,那么从1993年7月29日起,不得再从事“期货交易的经纪业务”,并应办理核减该项业务的变更登记。
(2)若“服务部”在1993年7月28日前已申请重新登记,但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参与、协助你局初审不合格,或你局初审不合格,不予上报重新登记注册,则“服务部”应从被通知之日起,不得再从事“期货交易的经纪业务”,并应办理核减该项业务的变更登记。
以上变更登记,应由“服务部”主动申请或原登记主管机关限期办理。
4、关于外汇期货业务方面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6月4日发布了《关于重申有关外汇期货交易经营问题及下发〈外汇期货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3)汇业函字第122号)。我局认为,凡经营外汇期货业务的企业,均应执行该通知的规定。同时,外汇、股
票指数、债券的期货经纪业务,均属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凡申请从事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均应向我局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涉及外汇的,还应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否则一律不予核准。
5、由于我局未收到“服务部”重新登记的申请,你局和其原登记主管机关应按11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企业登记司备案。



1994年1月28日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30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岗南、黄壁庄水库(以下简称两库)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源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两库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流域区域明确责任,落实防治措施。
平山县、井陉县、灵寿县、鹿泉市、矿区(以下简称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现划和水污染防治的要求进行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两库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标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因保护两库水源水质而关闭、停产(业)的企业,网箱养鱼户做好转产和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土地、矿产、公安、市政公用、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库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两库水源,并有权对污染两库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兴利水位线外100米内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OO米内。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5公里范围内;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5公里范围内。
(三)三级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
第八条 两库内的水体水质标准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为非建设区和非旅游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或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固体废弃物;
(三)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五)毒鱼、炸鱼、电鱼;
(六)网箱养鱼及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
(七)在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八)在滩地和岸坡进行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旅游活动;
(九)在两库坝上设置商业网点;
(十)在水库滩地和岸坡设置禽、畜养殖场和暑宰场;
(十一)其它污染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水的项目。建设其它工程,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兴建。
第十一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化工、电镀、造纸,制革、冶金、炼油、农药、染料、印染等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内建设其它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兴建。
第十三条 对保护区内已经建成投产的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治理。到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采取关闭、停业、转产、迁移的措施。
第十四条 两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三级保护区内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二)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完好运行,并有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更新需暂停使用时,必须有防止水体污染的措施,并提前15日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因事故排放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体污染时,排污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污染,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科学指导农林生产者合理施用化肥、农药等,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改善环境,保护水源。
农林生产中禁止施用剧毒、高残毒农药。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或毁坏林木、植被。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对已有的污染源实行总量和浓度控制,定期监测,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停产(业)或者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除污染,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并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直接领导和责任者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199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