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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时间:2024-06-16 23:1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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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沧政字[2003]6号 2003年1月1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支出,做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包括续期土地出让价款以及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政府收益四部分组成。

  (二)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受让人收取的全部价款。主要由收购土地补偿费(转、征土地补偿费)、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和政府收益四部分组成。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管理:

  (一)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下列顺序缴交: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拍卖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二)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持出让合同或拍卖合同和“登记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三)土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后,财政部门为其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的有关联加盖收讫章。

  (四)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专用票据”和加盖收讫章的“登记单”,为土地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拍卖收入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或土地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按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出范围: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拆迁建筑物收回的残值应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

  (三)土地出让业务费。财政部门为土地部门按缴入金库的出让金总额的2%核拨,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和有关项目的支出。

  (四)政府收益的支出。政府收益,是土地出让金总额扣除土地开发成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按有关规定安置下岗职工等。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用于土地出让金的专项存储和清算。财政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对、清算当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和支出。

  (二)土地部门应按出让宗地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有关费用并核拨土地出让业务费。

  (三)清算核拨有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政府收益)按季缴入金库,由各级政府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情况等专项使用。

  1、收购土地补偿费(转、征地补偿费)、开发费,由土地部门核实,并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负责拨付。

  2、土地出让业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收益的入库情况,为土地部门核拨。

  3、政府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纳入城市维护费计划,经政府常务会、市长或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4、政府收益用于安置下岗职工、作价入股、作为政府资本金投入建设、用于企业搬迁改造等,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土地部门核实,经政府常务会、市长或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支付。

  5、政府收益用于土地开发的,由土地部门核实,经政府常务会、市长或市长委托主管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三、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核算的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的核算。

  设置土地出让金收入、合同预收款和暂存款三个会计科目。

  (一)土地出让金收入

  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价款。发生收入时,记贷方;冲销时,记借方。平时贷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

  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冲销。结帐后本科目的余额在贷方,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政府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的借方。

  (二)合同预收款

  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预收数记贷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

  (二)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种临时性应付、贷管等款项。发生数记贷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四条 资金运用的核算。

  设置土地出让金支出和暂付款两个会计科目。

  (一)土地出让金支出

  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时,记借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贷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的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累计支出数。

  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二)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发生暂付款时,记借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

  第十五条 资金结存的核算。

  设置银行存款(或“财政内部结算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核算“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或财政内部结算存款)。收入时,记借方;支出时,记贷方。

  四、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垂发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保监发〔2009〕7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医改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提出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医改新形势下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医改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商业健康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保险业运行高效、保障灵活、服务全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机制,丰富保障层次,提高保障水平。

(二)有助于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有了更高要求。积极发展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减轻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费用、疾病损失费用和护理保健费用等负担,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三)有助于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健康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医改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拓宽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业务领域,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业应抓住这个关键的发展机遇期,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把商业健康保险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四)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在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支付方式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大力发展各类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加大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研发力度,设计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的护理保险产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障服务。

(五)大力发展基本医疗保障补充保险。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的变化,开发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健康保障需求。积极为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经办管理服务。探索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保险。

三、积极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完善管办分离的运行模式

(六)争取政府支持。适应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层次提高、城乡一体化和经办资源整合的发展趋势,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要主动向政府宣传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介绍商业保险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机制优势、技术优势、服务优势和成本效率优势,争取政府支持,积极稳妥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

(七)完善经办管理模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以委托管理模式为主,主要提供方案设计、咨询建议、委托基金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健康管理等服务,不承担保障基金盈亏风险。保险公司应和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管理费用,并逐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管理费率形成和调整机制。委托管理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在条件具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探索以保险合同方式经办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以保险合同模式经办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障责任,切实维护参保人利益。

(八)提高经办管理水平。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建立标准化的经办管理服务规范。逐步搭建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医疗服务网络,提升服务便捷性,确保经办管理服务质量。

(九)符合经办条件。保险公司参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立单独核算制度;二是建立专门的核保、理赔制度;三是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四是总公司书面同意,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在拟参与的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内控较为严密,服务能力较强;六是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及专职经办管理服务人员;七是具有功能完整、相对独立、安全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够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八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积极探索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十)探索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鼓励探索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结合的综合保障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健康维护、诊疗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管理。积极推行健康教育、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提高民众健康意识,改善生活方式,预防疾病发生发展。创造条件建立客户健康档案,通过多种途径与医疗机构实现客户健康档案和诊疗信息的共享。积极探索与医疗机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模式。

(十一)发展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执业医师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等多种医疗执业保险,利用保险机制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十二)探索投资医疗机构。根据《医改意见》有关精神,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探索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投资医疗机构,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等相关保险机构先行探索。

五、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保险业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专业建设。创新经营管理,完善健康保险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核保制度、理赔制度和数据管理制度,加大投入,推进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

(十四)强化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应积极参加各地医疗服务监督组织。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定点医院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谈判机制和多种有效的付费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制约作用。通过采用提高报销比例、增加服务内容等方式,引导客户在定点医院就医,强化医疗费用控制,防范不合理赔付风险。

(十五)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特点,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立健全疾病发生率、医疗费用等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进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功能,提高健康保险业务数据分析能力,实现对健康保险业务信息深度利用。

(十六)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健康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精算、核保、理赔、健康管理人才的培养。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健康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六、加强指导和监管,促进健康保障规范发展

(十七)加强监管,促进规范发展。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保险法》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强化健康保险产品监管和销售过程监管,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全面落实人身保险业务服务规范,努力解决健康保险销售、承保、理赔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时效,鼓励保险公司逐步为客户提供实时结算服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持续开展内控评价,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经营的长效机制。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健康保险经营规律研究,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八)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的事前备案、退出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提前向当地保监局备案;退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做好移交等善后工作,并提前向保监局报告,说明退出原因、退出程序、遗留问题处理以及相关情况;每年1月和7月20日之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保监会和当地保监局报送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运行情况报告。

加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过程监管,确保受托管理基金安全,服务规范,制度落实到位。鼓励公平竞争,防范不计成本和后果的短期行为。加强与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合作,建立定期沟通、责任明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旅游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旅游明电〔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57号)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保障即将到来的暑期旅游高峰的旅游安全,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理念。通过全面深入的旅游安全检查督查,强化旅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旅游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消除旅游安全隐患,减少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暑期旅游高峰安全有序。

  二、检查内容
  (一)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餐饮场所等游客密集场所的防拥挤踩踏、防坠落、防落水、防食物中毒、防火灾等情况,以及旅行社安全用车、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二)旅游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预案的实施情况和安全职责落实等情况;有关旅游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预案制定及演练、员工安全培训等情况。

  三、检查时间
  6月8日至6月底。

  四、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主检查、旅游部门检查、旅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国家旅游局抽查等方式进行。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地旅游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这次旅游安全检查工作,将其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地旅游部门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精神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查和检查。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迅速开展旅游安全自查自纠工作。

  (二)认真检查,不走过场。各地要在组织旅游企业认真开展安全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要主动会同安监、公安、交通、建设、卫生、工商、文物、宗教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近期,国家旅游局将派出若干工作组赴部分省市进行安全检查督查。

  (三)强化整改,注重实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安全不达标的车辆和设施设备,坚决不予使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四)深入部署,全面总结。各地要结合实际,立即制定工作方案,深入部署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活动结束后,要全面总结旅游安全情况和工作经验,认真分析旅游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危害,进一步提出消除安全隐患的方法措施。并于7月10日前将安全检查总结报告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联系人:龙晓华010-65201736  刘冬 010-65201729
  传 真:010-65201704
  邮 箱:fuwu@cnta.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