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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5:3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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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 日






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



市交通局


(2009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7〕157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三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分三部分,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按百分制考核,其中公路建设占30分,养护管理占50分,路政管理占20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为列入本市农村公路建设当年计划(含提前实施项目)的道路、桥梁建设改造项目。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质量控制、建设程序、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五个方面。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考核应根据交通部、省、市有关文件进行,主要分为养护管理和养护质量两方面进行考核。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包括养护机构建设、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养护计划、内业台帐四项内容;养护质量考核包括路面、路基、桥涵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四项内容。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照“统一领导、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各项制度完善。有稳定的农村公路省补和政府投入的管养资金来源,设立管养资金专户并做到专款专用。内业资料规范齐全,能够开展日常巡查和定期考核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平整舒适;路肩整洁、平整顺直、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交通标志、防护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
  
第八条 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当年被评为次级及以下等级的道路,各县(市)、区应在次年安排大中修计划,使其恢复到应有的技术指标。
  
第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考核包括农村公路路政组织机构、路政执法、公路保护和专项工作四部分内容。具体分为内业和外业两部分,内业包括执法管理、队伍建设、台帐档案、规范化建设等;外业包括建筑物、非标控制、路产路权保护、超限超载治理、路域环境整治等。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考核实行日常抽查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考核中农村公路部分的评分依据,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 对建设计划未完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改造项目,市交通主管部门将取消该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工作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拨付相挂钩。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县(市)、区,可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标准暂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补助资金,整改到位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再予补拨;若一次整改不到位,将不再补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交通主管部门成立“徐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县(市)、区农村公路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制,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镇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表(略)
     2、徐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表(略)
     3、徐州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考核表(略)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和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关于体育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8年4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4月19日)
  应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邀请,由伊德内卡丘·特塞马率领的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委员会代表团(以下简称埃方),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至二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访问北京期间,以路金栋为团长的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代表团(以下简称中方)同埃方就两国体育交流、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认为,发展中、埃两国的体育交流、合作,是符合两国人民和体育工作者的共同愿望的,是有利于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和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的。双方表示,将进一步为发展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合作而作出努力。

 二、埃方表示,继续支持中国为从国际体育组织中驱逐蒋帮代表,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有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法席位的斗争。
  中方赞扬埃方一贯地积极支持中国人民这一正义的斗争,并感谢埃方在中国体育团、队访埃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埃方赞扬中方同埃体育组织的友好合作并感谢对埃体育团、队访华期间所给予的热情友好的接待。
  双方主张,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在国际体育交往和比赛中,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方针为指导,促进友谊,提高技术。

 三、为发展中、埃两国体育交流和在国际体育组织中的合作并推动两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双方将进行如下的合作。
  (一)双方将在国际体育组织中,就国际体育组织的问题,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协同配合。
  (二)双方体育团、队,每年互访两次,如需增减,可另行商定,但须在执行日期六十天之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同意。
  (三)双方赞助体育报、刊的交流。

 四、双方同意,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七九年间体育交流、合作项目如下:
  (一)中方接待埃方派出的由三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八年四月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和中方代表团签署本纪要。
  (二)埃方接待中方派出的由五名高级体育官员组成的体育代表团,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对埃塞俄比亚进行友好访问,了解体育运动的发展,交换意见并同埃方代表团商定未来体育交流、合作的问题。
  (三)中方一九七九年为埃方培训三名乒乓球教练和两名体操教练,训练时间为三至六个月。
  (四)中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从一九七八年六月十日至二十日访埃。
  (五)中方派出由十六人组成的排球队于一九七九年四月间访埃。
  (六)埃方派出由十人组成的自行车队,于一九七九年九月间访华。
  (七)埃方派出由十二人组成的乒乓球队,于一九七九年五月间访华。

 五、双方体育交往经费按下列原则计算:
  (一)中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及全部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埃方负担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埃塞俄比亚代表团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二)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
  (三)埃方负担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训练的埃乒乓球和体操教练自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往返机票。
  中方负责在华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四)中方负担访问埃塞俄比亚的中国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往返机票。
  埃方负担在埃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零用金。
  (五)埃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从亚的斯亚贝巴至北京的单程机票。
  中方负担访华的埃体育队自北京至亚的斯亚贝巴的单程机票和在华期间的全部食宿交通费用。

 六、双方同意,将通过信件或派代表团商定其他具体合作项目及其执行日期。

 七、双方同意,将已商定的各自代表团、队抵达日期、访问日程在本纪要所确定的日期六十天前通知对方。
  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纪要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九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姆哈拉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力。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埃塞俄比亚体育运动
     代表团团长            委员会代表团团长
      路金栋            伊德内卡立·特赛马
      (签字)              (签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