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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06:2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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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

安委办〔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8年11月中旬以来,广东、湖南、山东三省接连发生3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伤亡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10人受伤。目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有所抬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为了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认识遏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有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这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基层监管责任,强化排查技术手段,持续全面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各级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履行职责,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力度,务求实效。公安部门应加强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要坚决依法取缔;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市场和产品质量监管。

  各地区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设立专门的“打非”领导协调小组,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落实乡(镇)政府做好经常性组织排查工作,对重点村实行专人包村监督,对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打非”工作落实到实处。

  各地区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积极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给予财政支持,为基层执法部门配备远距离炸药检测仪等“打非”装备,强化技术手段,确保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和产品的经营管理,堵塞非法烟花爆竹购销渠道

  各地区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彻底铲除滋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土壤。凡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必须追根溯源,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发现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及其主要生产原材料来源渠道。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尤其要将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上下游经济链条为重点内容。要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非法制造、买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等原材料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要求,将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的真实情况作为对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从严处罚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以及违规销售氯酸钾和未按要求建立氯酸钾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消除合法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提供生存空间的现象。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区特别是有烟花爆竹生产传统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积极做好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典型事故案例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禁未成年人参与生产烟花爆竹活动。

  重点地区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民参与、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态势,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认真做好“打非”工作的同时,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2004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2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车辆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供旅客、货物集散的车站和为营业性运输车辆提供旅客乘车、货物配载等有偿服务的停车场(以下统称道路客货运输站场)。
城市内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停车站场、停靠点和专为本单位、私人或者社会车辆停放而设置的、不发生营业性运输行为的停车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道路客货运输站场。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旅客、货物集散和中转,保证旅客、货物安全和道路畅通。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公路网络建设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则的要求。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同意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应当符合经批准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规划,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建设等级车站的,由建设单位向其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事先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快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建设。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更新改造。
第八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建成后,一般不再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须改变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停车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硬化的停车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三)有售票、候车设施或者营业、仓储设施;
(四)有必要的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十条 设立客运车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候车、售票、发车、停车等设施和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配套的问讯、广播、行包寄存、托运、卫生等设施;
(三)有必要的旅客休息和安全、消防、通讯、保洁等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等级客运车站还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货运车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封闭、硬化的停车场地;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五)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等级货运车站和零担货运站、集装箱运输站、危险货物运输站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其经营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接受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领取《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三条 凡设有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场营运,不得任意停靠,招客揽货。实行定线、定班的客运车辆,必须进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场载客。
第十四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拒绝接纳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运证件及标志齐全有效和车辆技术状况达到国家标准的车辆进站营运。
凡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营运车辆,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接纳其进站营运。
第十五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站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站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站场环境,切实抓好治安管理,为旅客或者货主和车辆经营者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条件。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站务人员应当衣着整齐、佩戴统一标志,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服务。不得刁难旅客、货主和车辆经营者。
第十六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维护站场秩序,组织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进出通道畅通和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 进入站场的车辆经营者、旅客、货主应当遵守站场管理制度,服从站场管理人员的组织指挥。禁止旅客、货主在行包或者托运货物中夹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第十八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线路、班次,合理安排各档次车辆的班次、发车时间。二级以上客运车站应当分档设置售票窗口。
客运车站候车室与售票厅内应当悬挂(张贴)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交通图、服务部位示意图等图表,设置旅客候?穴乘?雪车指示标志。候车室、售票厅一般不设商业柜台,确为方便旅客购物需要设置的,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候车室或者售票厅面积的20%。
第十九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日公布货源信息,按照车辆经营者报班顺序和车辆装载条件及技术状况,实行统一配载,办理起运手续。
货运站场存放的货物,应当按照其品类、性质,分区分票整齐有序堆码;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与进站营运的车辆经营者签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客货源组织形式;
(二)客运班次及发车时间或者货物托运及起票方式;
(三)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四)运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五)违约责任及合同有效期限;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保证站场内停放的车辆以及装载货物的安全。因站场管理责任造成车辆或者货物被盗、灭失、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和进站营运的车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旅客错乘、漏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者货物错运、延误、被盗、灭失、损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站内明显位置公布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服务项目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必须使用客货运输专用票证。禁止伪造、涂改、转让专用票证。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办法旅行前已有的道路客货运输站场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经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的管理,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车辆班次安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站场使用性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接纳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进站营运或者拒绝接纳具备条件的车辆进站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日 证监发字[1997]121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2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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