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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2:2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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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30日 公通字正[20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当前,一些地方抢劫、抢夺等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多发性犯罪大量增多,特别是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案件呈发展蔓延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破坏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严打整治斗争深入进行,从今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为搞好这次专项斗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把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特别是驾驶机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结伙抢劫、抢夺,在公共场所抢劫、抢夺等作为当前严打整治斗争的重点予以严厉打击,力争尽快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
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有的犯罪分子拦路抢劫,有的驾驶机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还有的在街头、车站、公园、校园等公共场所公然抢劫、抢夺。上述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性质恶劣、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定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形势,并结合抢夺犯罪特点,从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构成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要保证办案质量,又要加快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进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并核实证据;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及时审判。在办案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三、紧密结合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特点,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通过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推动严打整治斗争深入进行。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斗争,主动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严打整治工作,自觉同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作斗争,不断提高防抢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进一步深化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巴基耶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至十五日对吉尔吉斯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中吉关系及其他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以下共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一致认为,不断加强和深化中吉关系是两国外交优先方向,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地区和平与稳定。双方认为,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为确保中吉关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二00四年至二0一四年合作纲要》对两国具体领域合作作出了规划,是指导双边务实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二00六年六月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联合声明》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标志着中吉关系发展进入新阶段。双方决心恪守上述文件确立的方针和原则,认真落实两国建交以来签署的各项协议,推动中吉睦邻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二、双方表示,愿进一步加强包括两国高层互访在内的各层次交往,扩大两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深化两国在政治、经贸、安全、科技、人文等各领域的务实合作,提升中吉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的水平。

  三、双方将进一步支持和发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吉尔吉斯斯坦议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友好小组间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和完善双边关系法律基础,巩固传统友谊,促进两国人民相互理解。

  四、双方重申,中吉国界划定和勘定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签订的所有关于边界问题的协定和文件,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五、双方决心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方面相互支持对方的政策和行动。吉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方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图谋,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建立和开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吉方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外部势力无权干涉。中方对吉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高度赞赏,重申支持吉方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为维护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

  六、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表示将继续在安全领域开展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和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方赞赏并坚定支持吉方为打击中亚地区“三股势力”所作的努力。

  七、双方表示,为有效应对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和挑战,双方将认真执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密切的合作,打击各种跨国犯罪。

  八、双方将在此前签署的协议和协定的基础上,继续巩固和深化两国军队间的友好关系,进一步拓展双方在军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九、双方认为,加强双边经贸合作对全面推进两国关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中吉政府经贸合作混委会的工作,优化贸易结构,促进经济技术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在交通、电信、农业、采矿和加工、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鉴于双方人员和货物往来数量增加,双方将采取措施扩大吐尔尕特口岸功能,以解决第三国旅客和运输工具通过该口岸问题,并提高客、货运输的通过能力。双方将不断加强在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经济、金融组织内的协作。

  十、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两国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从事贸易、投资活动等提供便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对方公民安全和合法权益。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打击非法移民活动和便利双方人员正常往来。

  十一、吉方对中方多年来向吉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表示感谢,认为中方的援助对促进吉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方表示今后将继续向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十二、双方认为,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能够促进两国经贸关系更快发展,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将优先开展合作修建并开通“喀什━伊尔克什坦━萨雷塔什━奥什━安集延━塔什干”公路,对建设中━吉━乌铁路项目予以特别重视。双方将在务实领域落实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二0O四年至二0一四年合作纲要》。双方将扩大交通运输和过境运输的能力,在铁路、航空及公路运输方面相互提供便利。

  十三、双方将开展环保领域的合作,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确保包括跨界水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双方同意加快中吉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政府间合作协定的磋商,并尽早签署该协定。

  十四、双方将进一步扩大在文化、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旅游、体育、信息等领域的联系,支持两国青年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将为两国二00七年和二00八年互办文化日活动提供一切便利和支持。

  十五、双方认为,发展边境省州、地区和城市间的交流有利于边境地区居民相互了解、深化友谊与合作。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行鼓励边境贸易的政策,加强边境地区的磋商与交流,促进边境地区的合作。

  十六、双方认为,在国际和地区局势发生变化的背景下,上海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已成为在互信、互利基础上深化成员国睦邻关系的重要平台,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有效机制和深刻影响地缘政治进程发展的强大因素。双方将为不断深化和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安全、经济和人文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作出不懈努力。

  今年八月十六日在比什凯克举行的成员国元首会议将成为上海合作组织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为本组织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峰会上即将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必将对成员国间关系和地区局势产生积极影响。

  十七、双方强调,中亚国家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国际社会应尊重中亚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中亚各国的稳定与安全、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符合本地区各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中方高度评价吉方为促进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所作的努力。

  十八、双方指出,中吉在一系列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立场相同或相近。强调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双方将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架构。双方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充分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作用,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

  十九、双方同意保持经常性高层交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吉方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巴基耶夫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华。巴基耶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巴基耶夫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于比什凯克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质电[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生产和销售建筑施工用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突出、租赁市场混乱,大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流入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严重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去年7月以来,浙江省杭州、宁波等市连续发生了三起由于使用劣质钢管、扣件造成的建筑施工支模架倒塌重大伤亡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批示“关键在于严肃执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要从源头上堵住劣质建材的生产流通渠道,并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及国家质检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的有关要求,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将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租赁和使用量大面广的劣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状况得到明显扭转;生产、租赁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得到有效治理;防止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初步建立防范劣质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机制;在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使其逐步纳入法制化的监管轨道。

  二、工作任务

  (一)狠抓生产源头,把住生产质量关。以反映生产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质量问题较多的地区,尤其是长期未得到有效整治的生产劣质钢管、扣件相对集中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区,全面开展集中整治。一是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全面摸清获证企业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生产行为;二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后处理工作力度,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同时,责令其限期收回已售产品;三是加大查处无证生产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力度,端掉一批窝点,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整治一批区域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地区。

  (二)对出租劣质钢管、扣件辐射面广、问题突出的租赁单位要重点整治。对租赁单位购买、出租不合格钢管、扣件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无照经营的租赁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对使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和小城镇建设工地,要作为整治的重点。对采购、租用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工地的钢管、扣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和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钢管、扣件的,要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处理。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钢管、扣件的生产、租赁和使用过程的管理。

  1、扣件生产单位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并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生产单位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并对其质量负责;在产品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钢管、扣件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钢管、扣件租赁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购买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钢管、扣件;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必须质量合格并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对出租的钢管、扣件,要与租用单位签订质量协议,租赁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返还的产品应进行检测,并标明检测日期和产品的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搭建施工脚手架,必须购买、租用具备产品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测证明和产品标识的钢管、扣件;钢管、扣件使用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按批次进行抽样,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一律不得使用;要对工地拟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清查,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劣质的钢管、扣件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准使用;已搭设的脚手架,要认真做好检测加固工作,施工结束拆除后,对钢管、扣件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再次用于工程。

  4、加强钢管、扣件的质量检测工作。要充分发挥钢管、扣件质量检测机构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检测作用,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

  (二)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专项整治。一是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施工工地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违法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建材行业协会、租赁协会等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查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曝光,对大案要案要追踪报道;对钢管、扣件质量抽查检测结果及时公布;对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性报道。

  (四)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钢管、扣件的生产、使用、租赁等环节的管理规定和地方标准,并建立钢管、扣件安全检测制度及报废制度,明确钢管、扣件的使用年限,规范钢管、扣件的生产、租赁、使用等活动。

  四、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施工企业违法违规采购和租用劣质钢管、扣件以及建筑施工工地使用劣质钢管、扣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资质、资格的处罚。

  (二)质检部门主要负责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断加大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加强扣件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活动。对生产假冒伪劣钢管、扣件的获证企业,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市场销售、出租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租赁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工作安排

  2003年9月底前,各地要摸清本地钢管、扣件的基本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包括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以及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的劣质钢管、扣件退出市场和工地时间表。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从10月16日起至12月15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对钢管、扣件生产、销售、租赁及施工工地进行抽查,抽查的企业应不少于本地区所有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建设部、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将在11月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制假售假分子,要坚决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坚决纠正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款放行的现象。

  (二)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要按时按要求向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报送。2003年10月上旬报送专项整治方案,方案中应包括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施工工地和劣质钢管、扣件退出时间表。2003年12月底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检查中如发现重要情况的,要及时报告。

建设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