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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时间:2024-07-13 12:0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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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所作的《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五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愈加迫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继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充分反映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需求,监督并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特作以下决议:

  一、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当前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司法活动,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探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三、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创新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工作方法,增强监督实效。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环节,尤其是诉讼活动中执法过程的法律监督。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促使全市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均衡开展。

  四、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要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自行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强化检务督察,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继续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觉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要主动报告,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五、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等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各自的职权,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反馈人民检察院。确有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完善预防违纪违法的长效机制。各单位监察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积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做好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工作。

  公安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得推诿、应付或者不作为。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抗诉案件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依照程序及时审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纠正;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符合再审条件的,要依法再审。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并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

  六、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必要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机制,并完善相关措施和责任,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未移送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或者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七、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听取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适时组织相关的执法检查,监督、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部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认真做好全省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省重点前期项目专项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分为拨款和借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的前期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下达

  第七条 项目前期费申报程序。按项目的隶属关系,由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无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前期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隶属关系、项目建设必要性、拟建设规模、项目法人单位、前期费总估算。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已完成前期工作内容、申请前期费的额度及用途、预计开工时间等。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单位前期费申请报告后,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当年安排计划,分批下达。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前期费计划后,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三章 拨款、借款、还款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项目计划,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后,持签订的前期工作责任书,到省财政厅办理项目前期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省发展改革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第十三条 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的安排,由省财政厅协助扣回应交资金。

  第十四条 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剩余额如数退还省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第四章 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使用前期费的任务最终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纳入全省重大项目稽察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或项目前期费下达文件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州的其他项目前期费,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的通知

人口办发规函〔2011〕116号  


各直属、联系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人口办发规〔2011〕12号)要求,各直属、联系单位要加快进度,2011年4月底前做好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各项整改工作。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做好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办公软件使用管理。按今年1月份组织开展的委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个人计算机摸底调查结果,我委一次性集中采购了金山Wps office 2009专业版,部署到各单位办公用计算机,近日即可到货。各单位要组织每台办公用计算机正常安装、使用。按财务规定,以后所需正版软件经费,由各单位纳入预算自行解决,不再统一采购。

  二、尽快完成杀毒软件和操作系统软件政府采购。对未使用正版杀毒软件或正版杀毒软件使用授权已经到期,以及未使用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服务器和个人计算机,各单位要安排必要经费,2011年4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及更新升级工作。

  三、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我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实行)规定,制订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文件,将软件作为资产纳入资产管理体系。

  四、定期报送整改进展情况。各单位自2011年4月25日起,每周四上午10点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信息化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报送《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直至本单位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完成为止;并于2011年5月13日前报送完成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总结。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黄燕妮

  联系电话:62030581

  传 真:62030766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