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城建、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申请者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有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存货库房。
第五条 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申请者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
(三)个人申请者的身份证明;
(四)库房位置平面图。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设置应当定量布局,繁华场所、繁华街路和消防重点防火单位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七条 拟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领取《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后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库房进行审核合格后,再到公安分局治安、防火部门复检;
(二)复检合格的持《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到市城建部门办理占道手续,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
(三)持《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和《临时占道许可证》到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领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四)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临时占道许可证》到零售地点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批购烟花爆竹时,必须同时持《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发单位购进烟花爆竹。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批发单位不得批售烟花爆竹。
第九条 长春市日用杂品总公司(以下简称日杂公司)归口负责烟花爆竹货源组织、采购和市场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货源组织、采购和市场供应。
第十条 日杂公司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不得采购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烟花爆竹。采购后应当将所购进烟花爆竹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等情况报送市公安局,接受公安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烟花爆竹时,要将《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摆放在销售地点,不得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 零售烟花爆竹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地点销售,不得以燃放的方式进行促销。
零售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的正月十五。
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 零售烟花爆竹存货库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居民住宅不得少于30米;
(二)库房内不得有火源、电源和其他易燃物品,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
第十五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烟花爆竹批购或送存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的运输规定,做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烟花爆竹。
零售单位和个人,对过期未售出的烟花爆竹应当送交日杂公司,凭购货发票由日杂公司给予免费代保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砸炮、擦炮;
(二)燃放时产生有毒气体或者飞行轨迹不规则的;
(三)超大药量的;
(四)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和无厂名、厂址、商标、无出厂日期的。
第十七条 燃放期间市民携带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日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零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时证照不全或者无证经营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零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直至收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500元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携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行政、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由其所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长政发〔2005〕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宣传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构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宣传、落实、督查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四)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和公布采取的措施;
(七)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重大事项。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确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各单位确定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向媒体通报可公开传播的信息,审阅和送审新闻发布稿件,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中外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反应;
(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新闻纪律。遇重大问题、敏感问题要及时请示市委、市政府。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出席。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表。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召开;
(二)新闻通报每月发布一次;
(三)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五、新闻发布主题及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主题;
(二)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主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办公厅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报批。
六、新闻发布稿的形成及审批程序
(一)综合性新闻稿,由政府办公厅起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其他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审批。
(二)专题性新闻稿,由牵头部门或新闻发言人起草,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批。
(三)以部门为主发布的新闻稿,由该部门起草,发布前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分管副秘书长或副市长审批。
(四)内容与党委部门有关联的新闻稿,送党委部门会审。
七、新闻采集工作机制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信息报送机制,使新闻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三)全市性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信息采集与报送,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事件处置的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建立新闻发布联络员网络,畅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渠道,统一新闻发布口径。联络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本部门的新闻信息,并根据办公厅要求及时提供新闻资料。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大决策、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的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情况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题,一般不予发布,特定情况下必须发布的报市长审批。
(三)新闻单位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主题,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附件:1、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2、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附件1:
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发布单位
新闻发言人
联络员
发布内容
提 纲
计划发布
时 间
计划发布
地 点
邀请媒体
单位意见
(盖章)
审批意见
注:1、本表请于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五日交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一式二份);
2、新闻发布会文字材料附后。
附件2:
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登记表
单位名称:(公章)
新 闻 发 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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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注:请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将表格报送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