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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19:2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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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决定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决定

教党〔2008〕12号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地震灾害发生时,正值学校集中上课时间,灾区学校校舍倒塌严重,师生伤亡惨重,学校损失巨大,全国广大师生员工万分悲痛。

  在这场特大自然灾害面前,灾区广大教师以灾情为命令,视时间如生命,为保护灾区学生生命安全,为抗震救灾作出了重大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英雄人物。在生死关头,老师们舍生忘死,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血肉之躯拼死保护学生的生命;在危难时刻,老师们不顾个人和家人安危,始终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义无反顾奋力抢救危难中的学生;在困境之中,广大教师强忍悲痛,坚守岗位,竭尽全力,顽强拼搏,历尽艰险,迅速组织受困学生安全转移,投身灾后重建,恢复正常教学。

  突如其来的特大地震灾害,见证了人民教师的伟大师魂,揭示了人民教师爱与责任的崇高境界。灾难面前,广大教师首先想到的是学生,毫不犹豫地把生的希望留给学生,把死的危险置之度外。他们以英勇无畏和大爱之举,用爱和责任为学生筑起了生命长城,向世人展示了为人师表的精神风貌和崇高的人性光辉。他们用鲜血和生命,践行了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诠释了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谱写了人民教师的英雄赞歌。他们的英雄事迹可歌可泣,令人震撼,催人奋进,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崇高的师德风范和时代精神,在全社会产生了极大反响,赢得了高度赞誉,在地震废墟中矗立起令世人景仰的巍巍丰碑。他们是人民教师的杰出代表,是全国人民心目中的英雄,是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学习的榜样。

  为深入学习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教师的先进事迹,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无私奉献精神,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活动。学习他们生死关头,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奋不顾身,拼死保护学生的英勇献身精神;学习他们危难时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不畏艰难险阻,奋力抢救学生的拼搏奉献精神;学习他们大灾面前,化悲痛为力量,振奋精神,不屈不挠,迅速投身重建校园,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自强不息精神。全国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以抗震救灾英雄教师为榜样,以对学生的挚爱、对教育事业的责任,以人民教师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全国教育系统要迅速掀起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活动的热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统一部署,大力表彰教育系统在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英雄教师,广泛深入宣传他们的英雄事迹。通过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深入组织学习抗震救灾英雄事迹,特别是英雄教师的典型事迹和崇高精神。要把英雄事迹作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和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和生动教材。通过学习,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化悲痛为力量,积极投身抗震救灾、重建校园、恢复教学、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中去,使抗震救灾精神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让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克服一切困难,排除一切险阻,坚决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农业部


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6年9月13日,农业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系统(包括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系统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同)内部审计是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农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农业系统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的单位较多的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
(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四)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机构规格较高和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五)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其他需要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
其他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省(区、市)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农业主管厅、局,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金额较大、规格较高和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协助部门、单位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农业部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业系统内部审计业务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驻农业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起草本系统(行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经驻在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二)指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进行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其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四)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系统(行业)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组织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根据情况,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或委托所属部门、单位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驻部门审计机构的领导,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起草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优化审计人员专业结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
(三)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四)组织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根据情况,可以将审计范围的内部审计事项授权或委托所属单位进行审计,可以组织专题审计、联合审计。
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综合或专项的经济效益。
(五)农业专项资金(含配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六)内部控制制度。
(七)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资合作项目经营期间和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的离任等的经济责任。
(八)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其他审计事项。
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联合审计等方式进行。要防止重复审计。
第八条 农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属的驻境外单位;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农业系统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专项资金和重要财务收支问题,开展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农业系统专项资金和重要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办法。全国农业系统(行业)的专项资金和重要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由驻农业部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系统(行业)的专项资金和重要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由省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业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部门、单位的年度计划、预决算、基建项目、对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等的研究和立项经济活动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失浪费的行为,报部门或单位领导人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部门、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经领导人批准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向领导人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九)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经济处理和处罚权限。处理和处罚款项,交同级财务部门或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部门管理。
(十)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向部门、单位领导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该领导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内予以保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设备和手段,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配置。
第十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在任免前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应视情节给以适当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农业系统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业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复关于煤矿井下工人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而后又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复关于煤矿井下工人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而后又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河南省总工会劳保部、中国煤矿工会河南省委员会:
(62)劳字第2号函悉。关于煤矿井下工人因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经过组织动员或者自动返回原单位继续在井下工作的,他们在返回原单位工作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该如何计算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巩固煤矿井下工人,对这些工人在一九六○年九月三十日至一九六二年九月三十日这一段期间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经过组织动员或者自动返回原单位继续在井下工作的,除对其自动离职或者请假逾期未归的一段时间不计算工龄外,对于其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未
归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应视其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的时间长短分别对待,即: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其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未归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的时间满一年和一年以上的,其以前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一般工龄。
金属矿、非金属矿的井下工人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二、对于在上述规定的期间以前或者以后自动离职和请假逾期未归的井下工人以及自动离职和逾期未归的井上工人,他们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其工龄的计算仍应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有关工龄的规定执行。



196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