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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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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 切实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1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0年9月9日至10日,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我局贾治邦局长等局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局党组对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对全国营造林工作者的极大鼓舞和鞭策。为深入学习贯彻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局领导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哈尔滨市丹清河林场等单位森林抚育经营取得的显著成绩,科学分析了当前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森林抚育经营是现代林业建设中的永恒主题,深刻阐述了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提出了加快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保障措施,着力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领导,对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林业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确保实现2020年林业奋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局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森林抚育经营作为现代林业建设的永恒主题,置于当前林业工作重要位置,作为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像抓造林绿化一样抓森林抚育,像抓防火防虫一样抓森林经营,像抓提高森林覆盖率那样抓森林质量提升,夯实森林资源培育这一林业发展的根基,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森林抚育经营的根本转变。各地要把森林抚育经营作为“十二五”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合理确定目标和任务,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力度,确保森林抚育经营工作在“十二五”实现根本转变。特别是目前森林抚育经营欠账多、任务重、进展缓慢的省区,要坚持把现有林抚育经营和新造林管护相结合,在加强领导力量、落实具体措施、推进机制创新上下功夫,通过采取领导包抓、现场督办、典型示范等措施,加大力度,加快进度。要拓宽发展思路,把森林抚育经营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生物质能源利用、林下产业开发利用等紧密结合,加快探索建立以抚育经营增强森林资源自我保护能力、以产业开发带动抚育经营的共赢模式。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要求,积极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已经编制方案的,要严格按照方案开展森林抚育经营,并及时做好方案的修编;尚未编制方案的,要力争在3-5年内全面完成方案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制定森林抚育经营年度计划,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三、加强政策扶持,为加快森林抚育经营创造良好条件。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制度,确保森林抚育经营依法依规实施。要加大森林抚育经营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森林抚育经营资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需求,加大森林抚育经营基础建设投入,完善林区道路网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必要的设备,逐步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提高综合保障能力。要严格按照本地区森林抚育经营的实际要求,结合 “十二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合理测算本地区同期完成抚育经营任务所需采伐限额,并纳入相应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确保优先保证,足额到位,绝不能因为限额指标问题而影响抚育经营顺利实施。要加强森林抚育经营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采伐限额真正用于森林抚育经营,严禁将森林抚育经营限额用于非抚育经营性质的采伐,以加快森林抚育经营推动资源快速增长。凡是不按规定使用森林抚育经营限额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并在木材生产计划下达等方面进行调控。
四、精心培育典型,用榜样带动森林抚育经营深入开展。典型带动是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的有效方法。近年来,各地在森林抚育经营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其经验和做法,发挥“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作用。我局将在继续抓好全国128个森林经营试点单位的同时,着力抓一批代表性强、短期内易见成效的试点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形成上下共谋、齐抓共管的新机制。各地也要根据森林抚育经营工作新进展、新情况,有计划地精心打造一批森林经营示范县、示范林场和示范户,做到层层抓典型、级级有样板,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森林抚育经营全面开展。对于事迹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先进单位,我局将采取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典型事迹报告会、通报表彰等激励形式在全国予以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海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典型样板的宣传报道。近期,围绕全国森林抚育经营暨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我局将在《中国绿色时报》开辟森林抚育经营专栏,集中宣传报道各地在森林抚育经营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参与,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为我局提供2-3个先进典型材料。各地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单位和个人,为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创造良好氛围。
五、突出建设重点,全力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要突出抓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落实。对2009年试点任务,各地要抓紧开展检查验收,认真完成总结。同时,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抓紧编制2010年省级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合理安排任务,并将实施方案报我局和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编制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经营,杜绝搞面上平衡、撒“胡椒面”的做法。已经完成实施方案批复的,要抓紧编制批复作业设计,尽快开展施工;还没有完成实施方案批复的,要采取集中服务等形式,加快审批进度,为编制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争取主动。要强化施工质量管理,实行技术人员跟班作业,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施工监理制,切实做到该割灌的割灌、该定株的定株、该修枝的修枝、该间伐的间伐,防止出现以采代抚、惜树拒抚,以及乱砍滥伐等现象发生。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试点动态监测和成效评价系统,落实科技支撑单位,定期组织对试点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森林抚育经营顺利推进。森林抚育经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森林抚育经营管理摆上与造林绿化同等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确保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监管措施到位。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责任,兑现奖惩措施,确保林分质量提高,森林资源不破坏。要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转变管理方式,深入生产第一线,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主动为林农搞好各项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努力构建既有内部职责分工,又有相互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新机制。要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单位要及时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面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等情况,及时报送我局造林司,以便编发信息简报,总结推广经验,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造林司 高均凯
电 话:010-84238504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 2006 〕 99 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安顺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10 月 25 日第 156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安顺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县级储备粮在全市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市县级储备粮,是指市县(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下同,所指的储备粮包括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全市实行市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遵循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拟定市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县级储备粮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参照国家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市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制度,对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负责安排市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价差等有关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 市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国家要求和全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各县(区)市县级储备粮食计划。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市县级储备粮常储常新,市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量一般为市县级储备粮(油)总量的 30% 。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市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任务。市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章 市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 市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实地考察选点确定,遵循有利于集中管理,降低储备粮的储存成本和费用的原则,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储设施完好,交通便利,管理规范的库点;
(二)重点储存在产粮县(区),保障粮源,便于粮食轮换;
(三)具有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仪器和场所,以便测量粮食质量等级、粮食储存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市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市县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行业标准,以及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粮仓活动,实行“三板两本、挂牌建卡”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从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撞自串换市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市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入库成本应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三家审查核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区)粮食局和市粮食局。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市粮食局在市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总包干额内,可以根据不同承储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储备粮统计工作由各县(区)粮食局定期统计、并分析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上报市粮食局。


第四章 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按照安顺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动用市县级储备粮: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市政府备案。县粮食局根据动用命令下达动用通知,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方案内容同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的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县(区)粮食局对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三十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各县(区)粮食局及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粮食局及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县级储备粮的检查,对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危及市县级储备粮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迅速报告市粮食局。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和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市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市县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市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粮食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市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市县级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市县级储备粮的;
(三)发现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成县(区)粮食局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承储企业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一)入库的市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二)对市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市县级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三)发现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成县(区)粮局负责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市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二)虚报、瞒报市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三)在市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市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五)造成市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六)擅自动用市县级储备粮的;
(七)以市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挤占、截留、挪用市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商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解释,本办法自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政府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十五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穗字〖1993〗14号),促进我市个体、私营
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
(一)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或购买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国有、集体企业被购买、兼并后,企业职工的原来身份可在档案中继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须办理关系变更或解除的,应按规定给予办理。购买(兼并)
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并要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的正常流动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承包、租赁国有、集休困难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除人格可酌情优惠外,其所得税的征免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安置待业人员征免所得税问题
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免缴工商管理费一年。
(三)被出售、兼并和租赁企业的富余职工,如购买(承租、兼并)方确实难以消化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通过移种途径协助安置,被安置的富余职工按有关政策发给安置费,其费用从企业资产出售、出租所得收入中列支。被出售、兼并、租赁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由原企
业主管部门和购买(承租、兼并)方协商,确定接收管理单位。
(四)鼓励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可通过以资本金入股的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参股;也可采用大额风险金作抵押,承包国有中小型企业。
二、鼓励私营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多种经营
(一)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三高”农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科委等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三高”农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二年所得税,免税期满扣,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对到广州经济发展较缓慢地区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其贡献大小,经税务部门审批,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并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
(三)对农村各业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简化办理证照手续和适当放宽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一年内免缴工商管理费。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境外企业举办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合资、合作或联营项目,以及从事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
三、鼓励下岗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干部、职工和下岗人员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或开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原属干部身份的,档案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高中级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等可办理档案桂靠的人才机构;原属工人身份的,档案
可挂靠在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等可办理档案挂靠的劳动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二)失业和富余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凭原单位或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给予办照优先,个体工商户免缴工商管理费一年,期满后如经营有困难,可申请继续减免。
(三)属广州生源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和非广州生源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属广州生源紧张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属广州接收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由企业提出用人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申请
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档案挂靠在上述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给予办理入户广州和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四)自费大中专毕业生,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毕业生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可通过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挂靠和聘(录)用干部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
等事宜。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友上任职资格的外地人员,在我市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或应聘到我市私营企业工作的,档案可挂靠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等人才机构,原有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
档案工资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出境(国)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四、给来穗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外地人员申请入户
(一)在广州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40万元以上)含 40万元);或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每年缴税款8万元上以上的,可申请2至3人入广州蓝印户口,一年内上缴税款达30到40万元的,可相应申请1至2人入广州蓝印户? 凇? (二)在广州开办的私营企业,已被确定为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并在三年内累计上缴税款35万元以上(含35万元)的,可申请2至3人入广州蓝印户口。
(三)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或承包、租赁国有困难企业正常经营两年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可申请2至4人入广州蓝印户口。
(四)入广州蓝印户口的对象必须是:经营者或其新属;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企业的项目带头人;需无违法犯罪纪录和违反计划生育纪录。
(五)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须持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入户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资格证书、计划生育证明,送所属的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需由市科委出具有关证明;属承包、租凭、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的,南
非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出具出证明。
(六)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送原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核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凭工商部门核准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早请办理入户。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报入户,也可向认定该企业的科技行政部门申请,由市
科委审核出具证明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蓝印户口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计委、市公安局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七)本市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中的外地人员申请入户,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规范前置审批项目和审批程序
(一)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定的以外,其他部门的规定都不作为前置审批依据。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二)新开办企业,必须先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除外),然后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开业申请书等资料,到前置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获得批准扣,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各前置审批部门,一律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为准)办理许可证。
(三)已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需增加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到工商部门领取变更申请书,然后到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也可行鲐前置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必须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实行“缴费册”制度
(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核后,统一汇编成册。
(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和标准,安时向有关部门缴费。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按缴费册中所列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凡缴费册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
(四)今后须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并在缴费册中作相应的变更。
七、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私业实行平等的信贷政策
(一)各金融机构要参照对国有企业的评定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各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贷款要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要参照国家现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政策,按照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资信情况,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作抵押或有担保能力和资格的企事业作担保的,应给予贷款。
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服务指导
(一)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并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坚持“三个鼓励”的方针,鼓励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开拓多元化市场、鼓励进行集团化经营,加快发展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机构,保证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正常运转,研究制订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策略,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广州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个体和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双评”活动,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和兼洁公正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要公开。
(五)各级工商、物价行政管理部门都要设立投诉和咨询电话,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拆和咨询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予回复。
(六)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有关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法规,宣传参与扶贫致富光彩事业,为广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引导个体、 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九、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