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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1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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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松原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危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场

  所禁止吸烟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工作。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

  止吸烟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馆;

  (三)图书馆、博物馆;

  (四)非本单位自用的会场;

  (五)商店(含室内市场)、粮食供应站(所)、银行、储蓄所;

  (六)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七)医疗单位;

  (八)学校、托幼单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影电视、环境保护及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


  开展吸烟有害的社会宣传。

  第五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条件的禁烟场所


  所在单位要为吸烟者提供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 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不在禁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

  (三)及时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七条 吸烟者不得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条 非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停止吸烟。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和吸烟者,由市、县(区)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如不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处以1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收缴罚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非禁烟场所所在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制


  定制度,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6月 1日起施行。




走 向 新 世 纪 的 中 国 法 理 学

检察日报1999年10月1日

中国法理学将如何走向二十一世纪,是中国法理学乃至整个中国法学都关注的时代课题之一。根据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和趋势,我认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一、将从统一发展走向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之间彼此互动的良性循环。中国法理学在本世纪初创,发展到现在,其主流基本上是统一的。在前五十年,基本上统一于移植的西方法理学模式。在后五十年中,则经历了模仿、冻结、恢复、改革和初步发展的历史过程。“文革”后,我国法理学以恢复“国家与法的理论”为发端,作出了将其变更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改革。随后,中国法理学开始了以“法学基础理论”为主旋律的统一发展。其线索,一是法理学研究的发展,二是法理学教材的发展。从研究来看,经历了恢复、反思、创新三个阶段。研究的成果大多数被不断更新的法理学教材所吸收、固化。如果说法理学研究侧重的是多元发展,法理学教材则侧重的是综合统一。法理学统一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在二十一世纪,这种状况还将继续,进而形成“多元发展”作龙头、“综合发展”稳步跟进的总体态势。这既符合理论发展的逻辑,也是由学术研究与教材发展的关系、独立教材与统编教材的性质所决定的。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将在多元发展的带动下,相互促进,进而促进整个法理学的发展。  二、将从既有理论走向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相互结合,可望形成不同的法理学学派。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理论,是中国从古以来所产生、形成、借鉴、吸收,延续至今的法学一般理论、观点的总和。对于既有的法学理论,要进行的不是抛弃,而是审视和吸收;不是固守,而是继承和发展。既有的法学理论中包含着一代又一代法学家智慧的结晶,其中不乏精华。既有法学理论是未来法学理论萌生的前提和基础。彻底否定了既有法学理论,也就等于彻底否定了新的法学理论存在的依据。新的法学理论并不是与既有法学理论绝对对立的两个事物,它仅是既有法学理论的更新与发展,毋庸置疑地包含着既有法学理论的优秀部分。因而,既有法学理论,不论是中国古已有之,还是从苏联、西方得来的舶来品,还是结合中国国情的独创,都应受到理性的善待。
  在新世纪,中国法理学尤其需要开拓创新。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新型政治体制的建立,随着一国两制的推行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必然随之发生革命性变革。
  在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正经受着如何保存既有精华与如何开拓创新的历史考验。由于创新路径、方法、着眼点的差异,不同的法理学学派将由此而产生,法理学也将因此而更加繁荣。
  三、将从历史积淀的现实走向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的对立统一。现有的中国法理学主要是苏联法理学、西方法理学与中国原有法理学思想相碰撞而积淀形成的。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中国法理学也必然具有中国特色。中国的经济状况,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状况必然会制约中国的法理学状况,不仅决定着中国法理学的过去,而且也决定着中国法理学的现实和未来。中国的文化状况,包括法律意识、政治意识、道德意识等都会影响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他们尤其主导着中国法理学的价值取向,进而渗透进法理学的各个方面,乃至浸润整个法学。中国文化的中国特色决定着中国法理学的中国特色。政治体制的中国特色同样会给中国法理学以深深的烙印。中国法理学自身的发展也必然会呈现出无法否认的中国特色。中国法理学的前后相因的传承关系,所传递和保留的必然有中国特色。中国法理学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正因为它有自己的中国特色,它才得以在世界法理学领域独树一帜,成为世界法理学中独具特色的一部分。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中国法理学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也有一个融入世界大潮的问题。开放的中国法理学必然、也必须走向世界。
  中国法理学走向世界,不仅是它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开放的必然结果。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走向世界,在走向世界的历程中保留中国特色。这是中国法理学走向新世纪的对立统一之路。  四、将从法理学独自发展走向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二者并重。部门法学是法理学的实证来源和经验支持,它们为法理学的发展提供实践材料。法理学应是部门法学的理论概括,也应是部门法学的理论指导;应是部门法学的力量基础,也应是部门法学的理论升华。法理学必须处于科学的位置,担负起应有的理论责任。长期以来,中国法理学却无视部门法学的发展与要求,我行我素,以致形成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各自发展、相互封闭的畸形状况。这种局面的形成,除了部门法学有一定责任之外,主要的责任还应归之于法理学本身。如果法理学有足够的能力,对部门法学既概括又指导,那么,部门法学也就不会无视法理学的存在及其发展。由于法理学自身发展水平的局限,其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样,即使部门法学由于缺乏理论概括和理论指导而显得肤浅,也使法理学由于不能概括和指导部门法学而显得难堪;既阻碍了部门法学的发展,也禁锢了法理学的活力。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中,它概括部门法学、指导部门法学的形象已经初露端倪。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尤其是经过法理学家的辛勤耕耘,下世纪,实现法理学概括和指导部门法学的目标,已为期不远。
  五、将从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走向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时代交替和使命转换。中国法理学在经历了历史浩劫后,恢复它的是历经苦难的老一代法理学家。他们或参与了共和国法制和法学的缔造,或直接求学于苏联或苏联专家。风风雨雨,使他们备受创伤。一旦春风徐来,他们就强忍着满身伤痛,重振精神,为中国法理学的恢复不辞辛劳,为中国法理学的反思殚精竭虑,为中国法理学的创新赴汤蹈火。应当肯定地说,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家是极其悲壮,极其可敬可佩的。在所有法学家中,法理学家所受的创伤最重,所冒的风险最大。每当回想起中国法理学的重创历程,我们不能不向老一代法理学家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深深的谢意。现在,老一代法理学家大多数年事已高。在他们的教导下,新一代中青年法理学家已崭露头角。在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正面临着时代的交替。老一代法理学家身先士卒的法理学领域,自然地出现了老一代法理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理学家作先锋的学术队伍新格局。
  值此世纪之交出现的法理学家的新老更替,不仅仅是年龄结构的调整,更是学术使命的转换。如果说老一代法理学家的历史使命主要是重创中国法理学,那么新世纪的青年一代法理学家的使命则主要是更新中国法理学,使中国法理学在新的世纪获得新的创新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布提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吉布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布提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尽早互派大使。

  两国政府将根据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正义事业。

  吉布提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吉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两国政府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布提共和国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将有助于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     吉布提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特命全权大使

        韩 克 华            艾哈迈德·易卜拉欣·阿迪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九年一月五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