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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2:13: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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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三府办〔2010〕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三亚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和《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市场管理,建立承包责任约束机制,规范施工企业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动态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动态信用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第五条 施工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动态信用管理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满分100分):



  1、机构设置情况(满分5分);


  2、投标书承诺人员、机械进退场情况(满分25分);


  3、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


  4、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



  5、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


  6、资金使用、流动资金保障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


  7、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


  1、项目部成立应符合有关规定;


  2、项目部制度图表健全,包括机构设置图及各部门职责、工期计划安排表及形象进度图、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文明环保施工制度、工地晴雨表等,以上制度图表均应上墙;


  3、所有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如有);


  4、项目部布置合理、办公环境良好,通讯正常;


  5、已按规定设置项目公示牌。


  以上5小项,若不符合要求,每单项扣1分。


  第八条 投标书拟投入进场人员、机械情况(满分25分)。


  1、投入人员情况(满分20分):


  主要核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以下人员:项目经理(1.2)、项目技术负责人(1.1)、试验工程师(0.8)、路基路面或桥梁工程师(0.8)、质检工程师(0.8),括号内数字为加权系数。


  人员得分=20×A×f×(1-B)×e×i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上述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员×相应加权系数)之和÷(上述人员总人数×相应加权系数)之和。征得业主(或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分项工程离开工时间还有14天及以上的,负责该分项工程的工程师可不作要求。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业主(代建单位)同意更换的,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e-施工现场综合系数,施工现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施工、内业资料、材料试验等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情况好,e=1;情况一般,e=0.75;情况差,e=0.4。


  i-人员持证率,全部持证上岗的;i=1;如上岗人员仅提供彩色复印件或打印件的, i=0.90;如有未持证上岗的,i=0.70。如全部人员仅以投标书作为证明材料的,视为无证上岗,i=0.50。


  2、机械进场情况(满分5分):


  根据投标文件承诺的机械必须根据实际进度进场,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全部到场得5分。若有一台次未按规定进场,且未得到业主(或代建单位)许可的则最多得3分。没有机械进场的报验单、退场的申请单等机械进退场资料的,最多得3分。


  第九条 施工进度情况(满分15分,扣完为止)。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的按以下办法扣分;


  1、滞后一个月以下的,最多扣5分;滞后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最多扣10分。


  2、分项工程实际进度比在检查时开工报告中进度计划或修改后的进度计划每慢5天的扣1分,总体工程工期预计每超出合同工期5天扣1分,整体进度预计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最低得9分。


  第十条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及原材料检测情况(满分30分,扣完为止)。



  1、不按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发现一次扣10分;


  2、抽检实体质量不合格发现一项扣2分;


  3、对所有在检查前限期整改项目,未整改的,一次扣10分,返工整改不合格,再扣10分,扣完为止;


  4、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图纸施工扣10分;


  5、偷工减料扣5分;采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扣10分;钢筋、水泥等材料进场无双证,发现一次扣5分;


  6、夜间、雨季施工各项预防措施不健全扣1分,存在隐患每处扣5分;


  7、试验资料不全或不规范,发现一处扣1~3分,未建立材料试验台帐和材料进场台帐分别扣10分;


  8、发现伪造虚假资料,扣10~30分;


  9、工地试验室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扣10分;


  10、施工单位未实施自检制度,扣10分;自检频率不足,扣4~8分;


  11、试验人员未持证上岗,扣3分;


  12、工地试验室仪器不满足工地需要,扣5~10分。


  第十一条 文明、安全及环保施工及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没有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保证体系的,扣2分;


  2、保证体系没有落实到实处的,扣2分;


  3、现场安全防范措施、防护装备不到位的,每处扣3分;


  4、未封闭交通施工路段,无警示或无专人指挥交通的,每处扣3分;


  5、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6、施工现场混乱、材料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2分;


  7、破坏自然环境的,每处扣3分;


  8、项目部办公区、生活区(含民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的,每处扣5分;


  9、未按合同要求设置安全机构,配备专项安全员,扣5分;


  10、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牌,扣5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流动资金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1、项目流动资金金额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扣5分;


  2、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等现象的,扣5分;


  3、挪用工程计量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第十三条 项目资料归档及项目内部管理情况(满分5分)。



  情况好,得5分;情况一般,得3分;情况差,得0分。


  第十四条 有多个被检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企业,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合同额加权计算最终得  分。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施工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


  第十六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施工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3、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规分包的;


  5、项目工期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二个月以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施工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2年内不能从事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工作。


  相关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2年内不能在政府投资项目上担任工地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市场管理,建立设计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工程设计单位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自愿申请加入三亚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将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查询和应用。



  第四条 委托设计合同应明确约定,凡有虚报、造假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设计单位,一经查实,则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五个级别,即: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信用等级解释如下:


  A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


  A: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


  B: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


  C: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


  D:根据本办法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六条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满分10分);


  2、成果、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


  3、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


  4、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


  第七条 设计单位委派人员情况:主要是检查人员到位情况、资质情况、持证情况(满分10分,扣完为止)。


  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10×a×f×(1-b)×c


  a-投标书拟投入人员到位率=实际到位人数÷拟派人员总人数。征得甲方同意更换的,且更换人员与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相同或提高的,可按到位人员计算。


  f-更换人员系数,若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0.75,若没有更换人员情况存在,f=1。


  b-投标书拟投入人员更换率=更换人员数÷拟派人员总人数。更换人员是指未经甲方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更换人员比原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水平有降低的。


  c-持证率,人员证件齐全且真实,c=1;人员证件不齐全,但真实,c=0.75;人员证件不齐全且虚假,c=0。


  委托形式的人员得分,若设计合同中没有人员具体要求,则满足项目规模、项目特点要求的人员,得10分;若设计合同中有人员具体要求,参照招标形式的人员得分进行计算。


  第八条 设计文件编制情况(满分65分,扣完为止)


  1、 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满分10分,扣完为止);


  2、 设计深度是否足够(满分25分,扣完为止);


  3、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征地拆迁费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10%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4、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总预算偏差(满分10分,扣完为止),偏差在±10%范围内的不扣分,每多偏差5%,扣3分。


  第九条 设计服务情况(满分20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设计代表项目跟踪服务情况;工程发生变更时,设计单位处理问题情况。


  (1)设计代表不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的,扣2分/次;


  (2)设计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的,扣10分/次;

  
  (3)设计变更处理时间过慢,导致工期延期的,每超5天扣10分/次;


  4、因设计单位造成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变化,每增加合同价的0.5%扣2分。


  第十条 设计文件管理情况(满分5分,扣完为止)。主要是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编制和及时提交,酌情可扣0~5分;内业资料管理是否规范,酌情可扣0~5分。


  第十一条 有多个被检项目的设计单位,可将各单项项目的得分和项目批复概算投资总额加权计算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对评价为AA、A级的守法诚信设计单位给予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状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的设计单位,要依法查处,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用等级。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附带不合理条件的除外);


  4、项目工期因设计原因造成整体进度滞后1个月以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D级。


  1、有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项目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项目转包的;


  5、被认定有行贿行为的;


  6、因设计单位原因,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其他被限制投标情况,并在限制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连续两次被评为C级的,3年内不能从事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主要设计人,3年内不能在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上担任设计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得分以上包含本数,得分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质量,切实提高建设工程设计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建设工期,维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全及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规定,自愿申请加入三亚市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质量和市场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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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建设部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建质[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题对同一企业三个以上(含三个)项目或同一项目二级以上(含二次)做出限期整改、责令停工等处理的,应于作出最后一次处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复核违法违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扣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发生事故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埠发生伤亡事故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包括询问笔录)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六、除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外,其余种类的行政处罚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包括对在本省施工的外埠企业)。

  七、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情况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分包企业,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八、各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机制,于每季度第一周通过本机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情况,并及时通报暂扣、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同时,要按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将上述各项信息向建设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测绘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除外)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专业测绘工作。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编制全省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三)主管本省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
(四)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省测绘技术监督和质量管理。
(六)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组织和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审核我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八)负责全省测量标志、地图编制出版和地图上的地名管理工作。
(九)归口管理省级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
第五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 测绘管理
第七条 实行测绘资格审查制度。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经济组织,必须取得测绘资格方能在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测绘活动。测绘资格的审查,经地区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测绘资格证书》。申报甲级资格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测绘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单位的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经济组织,施测前必须向当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国家及省的基础(或专业)测绘规划范围内的测绘任务,施测前由编制测绘规划的部门通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不再进行任务登记。
外省测绘单位到我省进行测绘活动、军队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施测前必须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任务登记。
第九条 承接测绘任务的单位和经济组织,必须持有《测绘资格证书》。属企业性质的,应办《营业执照》;属事业性质的应办《收费许可证》,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
(一)利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承接测绘任务。
(四)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
(五)招投标者互相串通,扰乱公平竞争。
(六)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等,必须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测绘业务,必须向发证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测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测绘生产计划和统计年报时,应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下列限额以上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一)测图限额
┏━━━━┯━━━━━┯━━━━━━┯━━━━━━┯━━━━━━┯━━━━━━┯━━━━━━┓
┃比例尺 │ 1:500 │ 1:1000 │ 1:2000 │ 1:5000 │ 1:10000 │ 1:25000 ┃
┠────┼─────┼──────┼──────┼──────┼──────┼──────┨
┃平方公里│ 2 │ 4 │ 5 │ 50 │ 100 │ 300 ┃
┗━━━━┷━━━━━┷━━━━━━┷━━━━━━┷━━━━━━┷━━━━━━┷━━━━━━┛

(二)大地控制测量限额,与上表测图限额相结合的大地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长度在50公里以上的等级水准测量。
(三)省级重大测绘项目。
(四)编制出版全省性各种普通地图、图集。
限额以下的测绘项目由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省内以测图或遥感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含军事单位执行民用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事先将计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民用航空摄影计划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本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测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 各种测绘项目施测的技术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限额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测前项目设计书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高程系统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高程系统。
(三)限额以下的局部地区因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座标系统。技术设计书需送所在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上的基础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涉外建设项目和其他重大工程项目测绘成果,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质量监督与管理,并委托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监督检验。
限额以下的基础测绘项目,由各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专业测绘项目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质量检验部门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各测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系统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测绘科技成果的审定、优质测绘产品的评定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按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出版全省测绘成果目录,供有关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单独或与我省有关测绘部门、单位合作进行测绘活动,必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测绘任务完成后,按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副本。
第二十二条 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保密的测绘成果(含未公开的测绘成果)、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必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保密性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法提供使用。保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翻印、复制、转让或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必须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其复制品按原保密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完成测绘成果的单位,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翻印、复制、转让、出版。

第五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工作:
(一)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全省普通地图集(册)普通地图以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图的编制出版;
(二)审批各种专题地图的样图;
(三)审批各种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地理底图。
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制地图和图集(册),印刷厂不得承印。
第二十八条 各种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广告等新闻单位发表涉及国界线的示意图、均应采用国家批准的标准样图;各种公开场所悬挂的各种示意图,凡涉及国界线的必须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开出版的各种地图和图集,不得表示国家机密和内部事项。出版单位出版的地图和图集,必须到国家和省级书刊定点印刷厂印刷;非出版单位经批准出版的地图和图集,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指定持有地图准印证的印刷厂印刷。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条 测量标志是国家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有损于测量标志的活动:
(一)在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范围内烧荒、耕作或侵占用地;
(二)在永久性测量标志护沟以外5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和进行任何可能产生地面沉降的活动;
(三)拆卸、移动测量标志,在测量标志上附着电线、通讯线、设观望台、搭账蓬、拴牲畜或设其他附着物;
(四)擅自在有测量标志的地面上建造建筑物或在附近建造影响其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五)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家发布的《测量标志管理条例》,加强领导,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制定措施,对测量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测绘单位建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保管。
(二)保管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保管职责的,另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变更情况报告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
(三)测绘单位与保管单位要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报当地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测量标志,必须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并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迁建费用全部由工程建设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测量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测绘工作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部门的证明。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测绘资格审查,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罚款。
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业务范围进行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测绘任务登记(含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测绘;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没收其《测绘资格证书》及违法所得;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执行;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酌情限制其测绘活动和停止提供国家基础测绘成果;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国家保密法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追回提供的测绘成果,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行、销售和展示地图,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印刷,并对承印单位处以所承印件总收入的1--5倍罚款,对委印单位处以委印件所交工本费总额的1--5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进行罚没时,必须出具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测绘人员弄虚作假、伪造成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进行其它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