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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时间:2024-07-09 17:4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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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司便函发展〔2011〕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各有关粮油加工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0〕209号)要求,在连续开展2009年、2010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继续对全国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开展2011年上半年生产情况统计调查。为做好2011年半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请各重点企业填报《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见附件)。

  二、报送企业范围

  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即日处理粮油原料在400吨及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全国约1618家)及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重点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报统计调查表》,按“年报”报送的程序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表材料一份,详细要求见《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粮办展[2010]209号)。统计时点为6月30日24时,填写2011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相关数据。本年度新增的重点企业,还需填报去年同期发生的相关数据。

  四、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均按照2010年上半年半年报报送程序报送。7月20日前将本地《粮油加工业上半年报统计分析报告》,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要求简明扼要,突出本地运行特点。

  (二)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质量。

  联 系 人:温朝晖 夏丹萍 谭本刚

  联系电话:010-63906903 63906837 63906972

  传  真:010-63906932

  电子邮箱:fzzh@chinagra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  编:100038

  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支持:中华粮网  联 系 人:续亚峰

  联系电话:0371-68085901

  附  件: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的人工游泳池、馆和天然游泳场(以下简称游泳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主管体育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二)向卫生、公安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
(三)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五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四)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 人工游泳池、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更衣、淋浴、厕所等设施和健全的消毒制度;
(二)深、浅水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4米;
(三)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座高1.5米以上的救护观察台(水域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能够有效使用;
(四)每250平方米水域面积设有1个出入池扶梯,面积较小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池扶梯;
(五)设有广播设施以及宣传牌、警告牌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六)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第七条 经营性的天然游泳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域边缘和各游泳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海水游泳场还必须设有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二)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则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
(三)配有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非经营性的天然游泳场由当地政府划定区域并负责管理。
第八条 游泳场所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
(一)实施水上救护制度。游泳场所应配备救护人员,人工游泳池、馆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平方米配备,天然游泳场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2500平方米配备;
(二)健全入场验票制度。严格控制游泳场所的容量,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
(三)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游泳场所。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
(四)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五)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
第九条 凡患有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淋病、梅毒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易通过游泳扩散的传染病的,不得进入游泳场所。
第十条 游泳场所的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因没有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的,游泳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并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0日

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辽宁省劳动局:
据反映,最近沈阳市拟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并决定具体管理工作由人民保险公司和劳动局共同承担。
对此,我们认为,待业保险是具有政府行为的社会保险工作,其任务主要是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而不是单纯发放待业救济金。具体工作不仅涉及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更重要的是管理待业职工,组织转业训练,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尽
快实现再就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应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一样,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充分运用已有的待业保险机构和工作经验,本着人、钱、事统一管理的原则,与其他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如果当地政府确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工作
由其它部门负责,那就要本着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管理待业保险基金,也要管理待业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将不再接收、管理这些待业职工。



199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