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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3:12: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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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款贷款。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用途
第二条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 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3.贷款项目投产后原材料有来源,能源供应有保障,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创汇率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要求。
4.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落实了自筹资金和投产后所需最低铺底流动资金。
5.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凡用税前利润、减免税收或应解缴有关部门的其它收入归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取得税务或有关部门签证同意。
6.有相应的资产作贷款抵押或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法人对贷款作担保。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专项贷款的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至3年,少数的4至5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八条 专项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用于技术改造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计息方法。自贷款之日起,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和收息。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和收息。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无收入来源的,经批准可以缓期收息。但应收未收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如遇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息办法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审定、发放和收回
第十条 各地人民银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专项贷款计划内,按照信贷政策和信贷原则,突出重点,认真审查和批准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一般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审定:
第一种 由人民银行审查定项。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市上报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经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筛选,指定有关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审查评估。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简称省、区、市分行,下同)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委托专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下同)发放。
第二种 委托专业银行审查定项。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市上报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经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筛选,委托有关专业银行进行审查评估,征得人民银行同意后,由受托行负责定项。
第三种 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审查定项。对于少数投资规模较大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联合贷款项目,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审查评估,按审批权限共同批准。
贷款的审定方式和贷款的发放方式,由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决定。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批准后,受托行或人民银行应根据审批的正式批文和有关文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略)。合同副本送当地人民银行。采取上述第一、二种方式审定贷款项目的,委托行与受托行应签订委托协议书(略)。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单位应将项目投资的自筹资金存入受托行。单位用款时,要先用自筹资金,后用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受托行应根据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人民银行根据受托行编报的用款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1)贷款项目新增的税前利润;(2)按政策经税务部门签证同意的减免税收;(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4)企业留成资金(包括发展基金、小型技措费、新产品试制费等);(5)归企业支配的其它资金;(6)新建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
受托专业银行应按确定的期限按期收回贷款。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最迟于次日如数划缴当地人民银行。对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受托行要检查分析原因,并报人民银行,同时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加收逾期贷款利息,限期收回。必要时,银行有权从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手续费,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规定计付。

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贷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要加强管理,建立贷款管理经济责任制,严密贷款审查定项程序,规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批贷款的权限,并配备专人负责贷款管理工作。
凡专项贷款的项目,单项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应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受托行要负责贷款的发放、贷款监督检查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第十九条 各地人民银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各种专项贷款额度之内分别控制贷款发放,各种贷款额度不得相互流用。
第二十条 专项贷款当年未用完部分,可列入下年信贷计划。到期收回的部分,由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继续使用。但收回到期的购买外汇额度的人民币贷款,要如数上缴人民银行总行,不得留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贷款按以下原则划分经济责任:
1.采用第一种方式定项失误,由人民银行承担经济责任。
2.采用第二种方式定项失误,由受托行承担经济损失。
3.采用第三种方式定项失误,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4.审查定项无误,经济责任清楚。因借款单位使用贷款不当,或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托行向借款单位或担保企业追索。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检查和统计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人民银行和受托行要经常深入企业单位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擅自改变计划、提高开支标准或挪用贷款的,可采取限期处理、加收罚息、停止贷款和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要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和受托行报送贷款项目财务支出和工程进度统计表。工程竣工要编报工程竣工决算。人民银行与受托行要参加工程验收和决算审查。
第二十四条 受托行要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贷款等有关资料。人民银行要按期向上级行报送专项贷款进度统计表(略)和专项贷款和开发贷款效益统计表(略)。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民银行,要将贷款的申请、审查、核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分类分项建立档案、建立台帐,以便比较全面的掌握和反映贷款情况,为加强贷款管理监督提供完整的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属于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关于近期几起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传真〔2007〕第5号

关于近期几起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近日来,我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洪涝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1.7月18日16时左右,新疆煤田地质局161队204钻机施工队,在巴音郭楞州轮台县阳霞矿区施工过程中,遭遇洪水突袭,该施工队共有职工19人,洪水突袭时有8人逃生,11人被洪水冲走。到21日,已找到9名遇难者,还有2人下落不明。该施工区域地处戈壁山区,年平均降雨量只有75毫米。204钻机作业人员选择地势相对较高的区域设置宿营区,并在周围开挖了排水沟。7月18日15时开始下大雨,15时30分洪水导致的泥石流冲向施工现场和宿营区,水头高度超过10米,瞬间将17.5米高的两付钻塔、钻机、推土机、柴油发电机组、东风载重汽车等施工设备和宿营帐篷挟裹而下,造成施工设备全部被毁和人员伤亡。
  2.7月19日6时左右,云南省保山槟榔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建设的,保山市腾冲县槟榔江苏家河水电站小江平坝施工工地发生泥石流灾害,当时工棚内有74人,其中40人逃生,34人被埋。到19日20时,已找到27名遇难者,5人受伤,还有2人下落不明。该公司2006年在《水电开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对安全防汛工作做了规定,2007年4月编制了《2007年防洪度汛报告》,同年6月编制了《槟榔江苏家河水电站工程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也针对强降雨预报发出了《关于提前做好暴雨预防工作的通知》。由于槟榔江流域地质条件复杂,土质疏松,加之该流域连日出现强降雨天气(72小时内降雨量达198毫米),又因对预案、“通知”未真正落实,导致泥石流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3.7月20日1时15分,青海省贵德县,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四工程局第一分局拉西瓦水电站施工工地,发生岩体滑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1人轻伤。岩体滑塌原因初步分析,由于拉西瓦地区属于高原干旱地区,但今年该地区降雨偏多,仅7月1日至19日,降雨量达58.4毫米,且由于连续9天降雨,引起2600米高程处岩体的力学参数降低导致突然滑塌,经过2530米、2460米两个平台后,崩解落入垂高140-310米的施工作业区,分别造成在2460米、2290米高程进行大坝浇筑作业的两个工作面作业人员伤亡和部分设备设施严重损坏。
  上述三起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除客观因素外,主要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一是未有与当地气象、水利、水文、地质、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未有及时掌握灾害信息,搞好预测预警;二是对本地区可能发生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由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事故灾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防范不力,有的单位虽然有安排、有要求,但未有落实,未有事先采取措施,撤离人员、转移设备;三是应急管理不到位,未有制定预案,或有预案而未启动,未有加强值守,反应迟钝,救助不力。教训十分深刻。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对近期发生的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切实做好防汛抗洪和安全生产工作。针对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洪水、泥石流、坍塌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的防范工作,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汛期安全生产,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汛期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切实搞好防汛抗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汛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预案,补充、储备防排水设备和物资,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确保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渡汛。
  二、做好灾害预警预报,制定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气象、水利、水文、地质、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洪水、泥石流、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及时向有关企业和当地群众通报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和群众做好防范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细化各项措施,落实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力度,落实雨季防范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将煤矿和其它矿山矿井、施工工地、职工作业和休息场所、水电站、水库大坝、尾矿库、电厂灰坝等作为近期的重点进行监督监察,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要密切注意矿区或施工场地、职工住地(所)等其它可能发生灾害的地段,特别是对本地区数天连续降雨的情况更要严密监视,加强洪水、泥石流等灾害的防范,提前采取措施,撤离人员,转移设备,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四、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畅通。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汛期的安全调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的畅通。要密切掌握本地区、本单位汛期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可能发生的情况,尤其要掌握可能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危害情况,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上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时,要积极搞好自救,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五、加强汛期防洪安全教育。各地区、各单位要利用各种方式,加强汛期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要对已制定的预案进行广泛宣传,告知职工和周边群众,进一步增强企业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做好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工作。要加强企业与地方的配合,搞好地企联动,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局


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企业,各机场公司:

《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民用航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

近年来,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航空公司设立了一些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航空运输发展的需求,健全了航空运输网络,促进了民航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航空公司实施经营发展战略,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持员工队伍稳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及其运营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分公司集中在繁忙机场,布局不均。二是一些分公司投放飞机少,形不成规模。三是一些分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影响安全、正常和服务。四是航空公司跨地区设立分公司的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需要理顺。  
我国经济和航空运输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航空运输提出了新的需求,航空公司机队规模的扩大要求拓展新的市场,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具有必然性。为进一步加强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提高安全、正常、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适应行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在总结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的经验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现就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实施核准管理。核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民航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运力合理布局和航线结构优化。二是分公司要与其总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发展速度、安全服务和综合保障水平相适宜,与基地机场的保障能力相配套。三是对分公司较多的航空公司和在公司、分公司较多的机场增设分公司进行适量调控。引导航空公司在东北、西北地区和非拥挤机场设立分公司。四是设立货运分公司、支线分公司适当从宽掌握。五是已设立基地并停放飞机、运行时间较长的改为分公司适当优先考虑。六是经核准设立的分公司除另有规定外,享有航线航班始发优先权益。  
对航空公司设立运营基地不实施核准管理,由航空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设立。
二、 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基本条件

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三年以上的运营经验,安全、服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事故征候万时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航班正常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第二,具备一定的机队规模。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飞机应达到10架以上。在10-50架之间,原则上每增加10架飞机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在50-100架之间,每增加8架飞机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100架以上可视飞机增加情况增设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飞机不少于3架,并具有相应的基地机场保障条件。

第三,具有飞行、机务、签派、安保、商务等组织机构以及与投放运力相适应、符合相关规章要求的经营管理、飞行、机务、签派、安保和商务人员。
第四,依法经营,最近两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第五,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基金和代征的机场建设费。
第六,提供设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在机场设立分公司的调控要求
机场要根据自身的容量接纳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一是机场公司要对本机场能够容纳公司、分公司数量和规模实施科学评估,对同意航空公司在本机场设立分公司的,要具备与所设分公司相符的空中和地面保障能力,并提供相关保障能力报告。在保障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同意航空公司在本机场设立分公司。二是对旅客运输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繁忙机场,设立航空公司、分公司实施数量限制,设立的公司、分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对设立全货运(或支线)公司或分公司的,可酌情再增1-2个;已达5个公司或分公司的,不得再设运营基地,此前已设运营基地3年以上、市场份额超过10%的,可允许其改为分公司。
四、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程序 
1、航空公司携机场将申请和保障能力材料报送民航局,受理后将材料转交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跨地区管理局设立分公司,将材料转交两个地区管理局)征求初审意见(也可由航空公司携机场将相关材料直接报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然后将设立分公司申请和管理局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审核时应征求相关监管办的意见。
2、民航局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机场保障情况和地区管理局初审意见,对设立分公司研究并提出意见,经相关司局会签,报局领导审批,为其发放核准通知。对不同意者出具书面意见。
3、分公司的经营期限与其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一致。
五、加强对分公司运营的监管 
1、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要加强对分公司的安全和运行监管。一是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分公司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航空公司予以整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航空公司行政处罚。二是对自民航局批准设立分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投放飞机不足3架和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要报请民航局撤销对其核准。三是有关地区管理局要对分公司的安全运行实施持续监管。
2、航空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基地机场、经营负责人以及撤销应报民航局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