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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13:5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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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的通知

柳政办〔2011〕2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柳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努力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负有安全产监管或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接受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包括警示通报、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三种形式。其中警示通报由市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以及负有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委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见警示或黄牌警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警示通报

第七条各县、区(市管开发区)辖区内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办负责警示通报:

(一)当月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

(二)当月内连续重复发生同一性质死亡事故的;

(三)季度内发生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市政府下达指标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经举报查实的;

(五)发生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事故达到警示通报情形的,市安委办须及时进行警示通报,并将警示通报情况报上一级安委办,同时抄报市委办。

第九条被警示通报县、区(市管开发区)和单位接到警示通报后,必须立即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下发警示通报的部门。



第三章约见警示和黄牌警诫

第十条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约见警示的范围:

(一)下级人民政府领导;

(二)负有安全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市安全监管局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范围:

  (一)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二)认为有必要予以约见警示、给予黄牌警诫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二条对下级人民政府领导以及负有安全监管或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见警示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日内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的;

(四)事故控制指标(按季度)超进度20%以上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一)事故隐患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 

  (三)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黄牌警诫:

  (一)予以约见警示无故不到场的;

  (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出监督管理指令书后整改不力的;

  (三)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

  (四)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第十五条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诫的,应当提前3天书面通知,并邀请监察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予以约见警示或者给予黄牌警诫时,应当制作笔录。

  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在记录上签字,主要负责人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场。

  第十六条受到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送对其进行约见警示或者黄牌警诫的部门。

  第十七条受到黄牌警诫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落实整改措施,要求撤销黄牌警诫的,应当书面向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市安全监管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在检查后确认已整改合格的,可以撤销黄牌警诫。

第十八条各级安委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月逐级向上一级安委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约见警示、黄牌警诫的情况。

第十九条市安委办、市安全监管局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被黄牌警诫的单位名单。



第四章其 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电子政务系统密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电子政务系统密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5〕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电子政务系统密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玉林市电子政务系统密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系统密钥(以下简称密钥)统一管理,保证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密钥是指登陆我市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身份密钥,密钥的管理包括密钥的购买、制作、分发、参数设置、修改和使用。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市电子政务系统密钥管理,委托市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 我市电子政务系统采用商密级密码技术,秘密级和秘密级以上信息不能通过该系统传输和发布,参照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根据“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如发生泄密现象,将按有关保密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申领密钥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说明申领密钥的理由和拟使用的用户名。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密钥申请者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制作密钥,同时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第七条 市信息中心向申请用户发出密钥领取通知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派专人或经协商以机要传输手段领取密钥。

第八条 各用户单位或个人必须保管和使用密钥,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确保密钥的安全。人员变动时应将密钥和完整的技术材料交给接任人员并注意做好交接培训,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密钥用户名的修改和更换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登记,密码由各用户名自行设置,应在8位以上。

第十条 各用户须对密钥按机要设备要求妥善保管,凡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由所在单位查明原因,视情做出处理,需要重新申领的,要按照申领程序申请更换。

第十一条 我市电子政务系统软件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向各用户单位免费提供使用。用户端网络设备、密钥和现场技术支持费用由各用户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市信息中心在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电子政务系统密钥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包括密钥的采购、制作和解密等,要确定中心主要管理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并应制定密钥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不得发放政务系统密钥。

第十三条 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如有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7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7年6月)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姚依林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免去宋平兼任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尉健行为监察部部长。
三、任命高德占为林业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