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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31: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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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己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电力稳定供应,保障电网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

第三条 市、县(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管理机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经信、住建、国土、林业、规划、环保、水务、公安、城管、交通、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经信或住建部门。

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指导、考核、奖励,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砍伐及补偿资金发放等工作,解决电网建设中的具体矛盾和问题。

第二章 补偿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规发〔2011〕3号)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宿政办发〔2011〕76号)规定执行,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树木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宿政规发〔2011〕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用地及电缆通道一次性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角钢铁塔基础占地按铁塔基础外露部分外沿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补偿面积;

(二)杆型基础占地按基础外沿1米计算补偿面积,方形基础按四边形计算面积,圆形基础按圆形计算面积;

(三)电缆通道占地按通道实际外露部分计算补偿面积;

(四)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杆、塔基础用地一次性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500千伏线路通道房屋拆迁范围:

(一)线路边导线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房屋;

(二)最大风偏情况下,边导线最小净空距离小于8.5米;

(三)房屋所在位置离地1.5米处最大未畸变电场大于4千伏/米,磁场强度大于0.1毫特斯拉。

第七条 220千伏及以下架空导线与建筑物在最大计算弧垂下最小垂直安全距离满足35千伏4米,110千伏5米,220千伏6米的情况下,被跨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

第八条 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执行下列支持政策:

(一)电网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按照市重点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变电所(站)建设所需土地,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或出让。

(三)电力线路跨越等级公路、河流但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线路占用林区时,按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区相关手续,不收取线路走廊林地占用费。

(四)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给排水等设施的,修复补偿标准按照《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修订版)》(苏建计〔2006〕135号)规定执行。

(五)电网建设项目与市政、电信及其设施建设相互妨碍时,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因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给市政、电信及其设施造成损失的,按造成的直接损失补偿;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确需拆迁、复建的,按照等效代替、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迁移或补偿;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房屋及塔基占地、青苗赔偿、通道树木的权属、数量等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电网建设工程所需要房屋拆迁、变电所(站)址、线路通道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供电公司签订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合同。工程开始施工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例会,通报拆迁补偿工作情况,明确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相应地段补偿金额在相关地区公布3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发放补偿资金,并接受征收管理部门和征地管理部门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用帐户,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由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用户出资建设的工程,由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用户签订协议,向用户收取。工程工作经费按补偿金额的3%,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性汇至市、县(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专用帐户。

第十六条 建立补偿资金收支专门台帐,保证专款专用,程序规范,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定期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迁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3.林木补偿标准

4.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130元/株
13元/株
≤ 8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100元/株
10元/株
≤ 80株/亩

葡 萄
30元/株
5元/株
≤ 330株/亩

桑 园
6元/株
2元/株
≤ 1000株/亩



注: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标准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5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3元/株;5公分≤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26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2: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树木胸径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移植

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从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
5公分以下
元/株
5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7








意杨、泡桐、水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150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元/株
80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元/株
50

35公分以上
元/株
25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元/株
80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元/株
50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元/株
25

30公分以上
元/株
15

杞柳等三条

零星种植
元/丛
15

大面积种植
元/亩
2000

花木苗圃
1.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

植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2. 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1. 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 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3. 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4. 竹林补偿标准参照花木苗圃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3:

林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林 龄
单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4-7






幼龄林
元/亩
意杨
5460

水杉
5460

泡桐
6240

刺槐、柳、国外松
3250

其他
2600

中龄林
元/亩
意杨
3640

水杉
3640

泡桐
4160

刺槐、柳、国外松
2080

其他
1560

近熟林
元/亩
意杨
1820

水杉
1820

泡桐
2080

刺槐、柳、国外松
1040

其他
780

成熟林
元/亩
意杨
910

水杉
910

泡桐
1040

刺槐、柳、国外松
520

其他
390

注:1. 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2.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

  3. 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4. 上表中不同树种龄组划分参照《江苏省占用征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

行)》中江苏省主要树种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附件4:

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喷灌
 
元/公顷
234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91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104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65
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猪牛羊舍的补偿标准。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40

简 易
元/平方米
13

水井
 
元/眼 
260

猪牛羊舍
砖 砌
元/平方米
50

土 墙
元/平方米
11

简 易
元/平方米
7

迁坟
单 棺

300
 

双 棺

400
 

拾 骨

200
 

蔬菜、花卉、果树大棚
竹木大棚
元/平方米
6
 

砖混或土墙日光温室
元/平方米
180
 

钢架大棚
元/平方米
20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7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西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促进惩防体系建设,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7〕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区银行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151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财发〔2003〕4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预算单位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目录制度,监督指导预算单位积极稳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预算单位也应当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提取和使用现金。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自治区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分别由发卡行、预算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子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和办理银行划款等业务。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还款手续;报销资金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通过相关账户向发卡行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预算单位在职职工,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按“职工申请并签订领用合约、单位审核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预算单位不对公务卡的开立提供担保。未经预算单位正式公文确认,发卡行不得与单位职工私签协议、开立公务卡。单位职工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行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到发卡行相关系统中。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条 预算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发卡行为职工申办公务卡。新调入职工原所持公务卡与本单位发卡行不一致的,应改用本单位发卡行的公务卡。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享受发卡行和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只使用人民币信用消费功能,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条件成熟后,启用外币信用消费功能,启用时间和具体管理事项等,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银行记账日到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职工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进行公务支出消费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受理银行卡能力的商户。
  第二十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向单位财务部门预借款的,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应按财务管理制度通过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将所需要借款资金划转到公务卡上,对持卡人在确不具备用卡条件的地方执行公务等情形,可预借现金。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在报销环节,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一项经济业务中,如果同时有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和公务卡结算,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发票)、公务卡消费凭证(银行卡签购单)和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等单据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子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财务人员应当将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凭证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并通过零余额账户还款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 通过公务卡支持子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 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发卡行还款。
  (三) 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集中支付系统单位编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用途、备注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三十二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子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必须在规定的支付类型中选择“公务卡支出”项。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于收到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的当日资金划转到发卡行。发卡行根据“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划转资金到账当日,将资金分解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五条 需要使用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进行还款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单位财务人员将公务卡支持子系统编制打印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纸质“还款明细表”(一式两份)提交发卡行,并通过相关账户向发卡行转账完成报销程序。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并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藏财库字〔2004〕2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应当按规范要求,向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每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四十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制定和规范发卡行的准入条件,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持子系统,建设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金融基础环境,及时研究调整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五)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监察厅和审计厅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子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和审计厅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联西藏分公司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优化跨行交易网络,提高系统管理能力和公务卡服务水平。
  (二)制定公务卡使用规范,做好公务消费信息的有关基础管理工作。
(三)配合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做好公务卡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自治区财政厅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负责开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子系统接口,及时、准确为自治区财政厅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相关系统信息,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八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试点初期,预算单位选择发卡行应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保持一致;条件成熟后,预算单位可选择非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作为发卡行,具体时间和有关管理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第五十条 试点阶段,对于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前的应报未报款项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与发卡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预算单位应当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3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继续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和管理,构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深入持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各地要认真总结和自查“严打”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建立和完善公众安全感测评机制,科学评估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有针对性地部署当地的“严打”整治斗争;要继续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因地制宜地开展破大案、打现行、挖团伙、追逃犯、治爆缉枪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防范暴力恐怖活动和制贩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继续推进“扫黄”、“打非”斗争。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专项行动与“严打”整治斗争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侦破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走私、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其违法犯罪活动。

  坚持不懈地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对治安秩序混乱、社会丑恶现象严重的地区、场所、部位,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变面貌。要加大对铁路和交通沿线、大中型企业周边地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问题的专项治理及督查力度,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中央综治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严打”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进一步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在坚持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统一协调,以公安部门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在直辖市、地级市城区或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大力推进公安警务制度改革,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加强社区警务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在合理划分警务区、建立社区警务室的基础上,科学配置警力,做到警力向基层倾斜、集中,把工作重点放到管理、防范、服务上来,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在农村地区积极探索派出所警务运作机制,逐步推广民警驻村制、巡访制、包片制等警务制度。要适应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将社区治安防范与社区建设同规划、同部署,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组织,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兵在维护治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组织形式、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对城市主要干道、重点部位及易发案地区的治安控制工作。加大单位内部的治安防控和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对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等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深化“千校百万”培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通过完善法规、规章,完善流动人口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有效管理,落实出租人(单位)、承租人(单位)、管理机构等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密防范“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捣乱破坏活动。继续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时的衔接、排查、帮教工作,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做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控工作,抓好“法轮功”类刑释解教人员的后续帮教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过渡性安置企业、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指导和技术培训,关心并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加强对社区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推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加强工读学校、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深化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中央综治委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一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坚持定期排查、通报、部门归口调处、领导包案调处、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防止敷衍推诿、酿成大事。要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将工作重心放在最基层,抓早抓小抓苗头。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努力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要继续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调处的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作用。基层综治委、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注意发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要严格执行责任制,因未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而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地方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

  各地要积极探索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检查、考核与评估指标体系建设,结合地区、行业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提高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质量。要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和治保会、调解会、治安信息员队伍建设,制订和完善联防工作和联防队伍管理、外来人员及出租房屋管理、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等规章制度。大力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社区的落实,更好地动员社区群众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维护治安秩序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公共复杂场所、繁华商业区、城乡结合部、大杂院等治安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地区的安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企地共建活动和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平安大道、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安全文明渔场等活动。做好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的配备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安全创建活动,推动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创建工作。把基层安全创建和其他群众性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实效,为群众办好事、实事。要尽可能地利用科技手段,努力提高安全创建工作的科技含量。

  五、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

  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综治委、办的职责任务,规范工作机构,确保基层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吸收辖区内由上级部门管理的单位参加综治委工作。各地要对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办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充实力量,增加投入,改善装备,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要加强对社区治保、联防队伍,调解、帮教队伍,外来人口协管员以及兼职法制副校长等基层综治工作队伍的管理和教育。要积极探索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综治组织的有效运作方式和工作制度,推广建立社区综治室、选派综治特派员等行之有效的经验。重视提高综治干部的组织协调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综治干部培训,按照人员精干、思路明确、工作高效的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基层综治干部队伍。加强治保会、调解会建设,推动《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和《保安服务业管理条例》的修订。

  六、深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要认真总结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经验,制订更为科学合理的检查考核标准,切实做到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按照奖励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地方、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干部给予嘉奖的工作制度;要坚持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对县级以上的地区要加大督查的力度,对县级以下的基层单位要加大领导责任查究和一票否决的力度。对那些综治工作薄弱、治安秩序混乱、评比排在末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可以采取挂牌、通报等警示方式,加强督促指导。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的地方,上级综治委、主管部门必须严肃追究这些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直至作出组织调整。

  七、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宣传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任务,宣传推广各地综合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宣传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综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典型经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在综合治理宣传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系列宣传报道。配合“法律进社区”工作,编辑出版适合社区工作需要、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读本。中央综治委、中央政法委将举办“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展览,鼓舞士气,教育群众,震慑犯罪。要切实加强对法制类报刊的管理,提高报刊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继续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好新闻奖”评选活动。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工作,动员政法、综治工作部门的同志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共同努力,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总结综治工作的成功经验,研究综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综治工作的对策和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