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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4 08:3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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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林业的管理,实行县、乡(镇)长林业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对林业生产、加工、经营进行指导和配套服务。
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建立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查处林政违法案件,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基层单位,受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依法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村公所(办事处)林业管理员(助理员)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村公所(办事处)领导。
第三条 林业公安科是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执法机构,受县公安局、林业局领导,负责管理和协调林区、自然保护区派出所、经济民警中队、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林政、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城镇街道的绿化由县城建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县公民有植树造林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发展林业。
对自治县境内的宜林荒山、荒地的开发利用按《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六条 坚持发展以思茅松为主的用材林和核桃、芒果、花椒、茶叶等适宜当地发展的经济林木,建设林业基地。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林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改善林业教育和科研条件,培养林业技术人才。
科技部门应当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搞好林木良种的选育工作,提高造林营林质量。
县职业技术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林业课程,为农村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在招生中对贫困山区考生应当给予照顾。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实行多渠道分级筹资,专款专用,重点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自治县收取的育林基金及其他林业费用应全部用于本辖区内发展林业。
城建、交通、水电等部门和消耗林木的单位按规定提取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检疫工作,研究、应用有效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
第十条 自治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应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和以民兵为骨干多种形式的森林消防队。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区野外用火;3月21日至6月20日为火险戒严期,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
第十二条 严禁在新造幼林、特种用途林地砍柴或放牧。
对新造林地、水库周围,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地区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分别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明令公布。
第十三条 严禁砍伐、采集珍稀野生植物。严禁猎捕珍稀野生动物或在禁猎期猎捕非保护野生动物。
自然保护区内保护的野生动物损害庄稼、伤害人畜,按保护区级别分别负责补偿。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荒及其它毁林行为。因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砍伐林木的,应由用地单位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偿费。
严禁破坏林区护林宣传设施或测量标志。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国有林区居住或者开垦种植。
第十六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办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
县属国有林业企业采伐林木,必须凭经营方案、当年伐区调查设计资料,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
集体或个人采伐承包山、自留山林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林业工作站在年度计划指标内安排,并由林业工作站核发采伐许可证。
采伐许可证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和转让。
第十七条 坚持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完成年度采伐林木迹地更新任务。未完成的,不得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并限期更新。
第十八条 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风景林、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等严禁采伐。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损伤林木需要超限额采伐的,由林业站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核定数额,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另行核定采伐指标。
因紧急抢险需要就地采伐林木的,可由当地行政首长批准,在30日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补办采伐手续。
第二十条 严禁违章采脂,剥活树皮,砍活树明子。
采伐松木应当先采脂,后伐木,违者每株收取3至5元资源保护费。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内国有山林、承包山、自留山的面积和四至界限,以县人民政府核定签发的山林证为准,其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或个人不得侵占国有林地。
自留山应植树造林,不植树造林的,集体有权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承包山必须履行承包合同,不履行承包合同的,由集体收回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山林权属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按分级负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争议双方在同一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不属同一乡(镇)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开发有争议的林地。
第二十三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建立木材交易市场。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第二十四条 国有林实行划价经营。承包山、自留山的林木出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人工营造的林木,由其自主经营。
第二十五条 从事木材、林副产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地、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林副产品经营许可证,凭证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六条 严禁伪造、买卖或转让木材生产、加工和经营的证照和票据。
第二十七条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承运无证木材。
出县的木材,必须持有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并接受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林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佩带林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发展林业各项指标的;
(二)发展林业基地的;
(三)坚持限额采伐,遵守采伐更新规定,完成更新任务的;
(四)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产品综合利用的;
(五)推广薪材换代或者改灶节能的;
(六)乡(镇)连续三年无森林火灾和无重大毁林案件的;
(七)保护珍稀动植物,防治森林病虫害的;
(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九)按规定征收各种林业费用完成任务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属国家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的由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负责医疗费用、一次性抚恤;引起火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无力负担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医疗,一次性抚恤。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林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视其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或火险戒严期间,违反规定在林区用火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二)在封山育林区砍柴或新造幼林地放牧的,每次处以5元至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每株处以1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违章采脂、剥活树皮,砍活树明子或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风景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进入国有林区居住或在林区毁林开荒、采矿、采沙、采石、取土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滥伐林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六)盗伐林木或者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10倍的罚款;
(七)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八)伪造、涂改、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已获利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九)无运输许可证运输木材的,没收其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1至3倍的罚款;
(十)运输木材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的,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十一)破坏护林设施或测量标志的,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十二)在禁猎期猎捕非保护野生动物的,每条(只)赔偿10元至500元的资源损失费,没收猎获物、猎具等,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在自然保护区采集野生植物的
,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相当于采集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超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用木材票据以权谋私、放行无证运输木材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景东彝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5年7月21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4号


  为维护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文本,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签署交易商协会制订并发布的《主协议》,并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交易商协会备案。交易商协会应将有关签署信息及时告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本公告所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市场参与者间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汇率衍生产品、债券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和黄金衍生产品,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等。

二、《主协议》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约定适用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三、《主协议》签署后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主协议》;《主协议》签署前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可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继续适用原签署的主协议,或统一适用《主协议》。

四、为保证新旧协议文本的平稳过渡,《主协议》发布之日后的6个月为《主协议》实施的过渡期。市场参与者应在过渡期内积极沟通协商,尽快签署《主协议》。

在过渡期内,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仍可在原相关主协议下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渡期结束后,仍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进行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发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20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批复》(汇复〔2007〕25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等文件中涉及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主协议的制订、签署、备案等规定根据本公告同时调整。

六、交易商协会应以公告形式向市场参与者发布《主协议》文本并组织市场参与者签署,同时做好《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备案服务工作。

七、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市场自律管理,组织《主协议》业务培训,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参与者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让“懂法律的”“砖家”哭泣吧

龙城飞将


  我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点意见,收到不同的声音。同意我的观点的人认为我的文章写得好,开门见山,观点明确,平铺直叙,道理浅显。但也有人对我的观点嗤之以鼻。

  我历来欢迎对我的批评,如果是讲道理的批评,可以帮助我提高学识,纠正我在认识上的错误。但这些批评不,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不用真名,也不用注册的网名,只是用游客或随便起个假名来评论我。除此而外,他们的共同特点,这就是,说我不懂法律。但我的文章在什么地方不懂法律,什么地方违反了法律,他们说不出。

  对于这类的评论,我历来的反应是不屑一顾。但近来看到几条很有意思,拿出来供读者一起研究,奇文共欣赏。

  一位网友留言说:“你的文章实在是看不下去,你有基本的刑法学常识吗?你有基本的论文、评论写作规范常识吗?满篇看到的都是你充满感情色彩的“高谈阔论”,你是否能理性地,有逻辑地来说服你的读者呢?你知道刑法学里面是没有防卫过当罪这一罪名的吗?所谓的防卫过当,那是在认定她犯了故意伤害罪的基础上再认定她构成防卫过当。至于特殊防卫,你知道那不仅仅是需要认定他们已经着手强奸,而且需要认定强奸采取的手段直接对受害人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才能以特殊防卫认定的吗?促使你写东西的原动力是好的,可是你也至少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修养吧。”

  其实,他留下的问题应该反求诸于他自己。他本来可以根据他提出的这些问题逐条对我的观点进行批驳,但他没有。他本来可以自己也写出一些文章来阐释自己的观点,但他也没有。相反,倒是我写了短文回复他的部分观点。见龙城飞将《关于邓玉娇案致“懂法律的人”》

  更可笑的是有位网友这样留言:“含泪劝告作者先好好地、正规地研究几年法律,再来写文章。不要耽误读者的工夫。别的不说,在中国有嫖娼罪吗?这种事儿用得着上刑事法庭审判吗?唉。什么人都有啊。北大法律信息网该整治一下了。”

  不知道这几位留言的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群体,或者至少是看到我的观点不舒服的那个群体。不知道他们是学过法律,还是没学过法律。不知道他们是学过法律和法学但没学懂却仍在滥竽充数,还是学到了和孙东东一样患了偏执性精神病。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人们的思想观点总是与他的世界观,他所处的社会地位,他所代表的社会阶层有直接的关系。这些人这么恨我,一定是我的文章触动了他们的神经,触动了他们的利益,至少是他们感到不舒服。

我可以向这些人公开我的观点:

  研究法律问题,我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法理在这里的作用是为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立法,或已有法律但法律规定已经落伍需要以新的立法更新之的情况下起作用的。

  研究社会问题,我是站在广大的中产阶级和社会下层的一边,我为他们的利益呐喊,为他们的境况呼吁。因为我也是出身于这样的阶层,现在我虽然属于中产阶段,但我们许多家人亲戚,我的许多同学朋友,我的许多同事同乡仍是生活在社会的下层。

  有的“法经济学”家声称,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公平要让位于效率。如果站在有产者的立场看,这是真理。但是,如果站在无产者和中产阶级的立场看,这是一派胡言。
        
  有人对马克思主义恨之入骨,他们或者不懂什么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或者他们是出身于无产阶级和中产阶级的对立面,出身大官僚的家庭。因为他们还没有真正了解马克思主义的精髓。

  同时,我也告诉这些“懂法律的”“砖家”,如果你们真懂法律,就请逐条来批驳我的观点。你能驳倒我,我就甘心情愿地拜你为师,向你学习法律。别忘记,我可是个挑剔的学生啊,多少次大型学术会议上著名专家被我问得王顾左右而言他。

2010-3-7 0:35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