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推进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结合朔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企业和项目建设主体。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文化产业促进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具体负责,各县区产业振兴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配合落实。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价)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考核对象是六县区人民政府。评价对象是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
第六条 考核按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指标分三个部分,分值分别为:
(一)目标完成情况(30分);
(二)项目建设情况(40分);
(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30分)。
具体考核(评价)内容及计分方法详见附件《朔州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评价)表》。
第七条 对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对各县区的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进行评价,对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其所承担的年度工作任务进行评价。
第八条 考核(评价)所用数据,如纳入统计范畴的,以统计局出据的数据为准;未纳入统计范畴的,以考核确定为准。
第九条 考核(评价)每年进行两次,年中通报,年底奖惩兑现。
第三章 考核(评价)结果类别
第十条 对六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年终得分为主要依据,排队后,对前三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分别评为文化产业调整振兴一等奖、文化产业调整振兴二等奖、文化产业调整振兴三等奖。对单项工作突出的可设单项奖。
第十一条 对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的评价结果分两种情况:完成工作量80%以上,评为文化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完成工作量70%一79%,评为文化产业振兴贡献单位。
第十二条 对在全市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项目主体以及先进个人可根据逐级推荐和考核(评价)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优中选优,评为“文化产业振兴工作优秀企业”和“文化产业振兴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章 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文化产业振兴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进行奖惩兑现。
(一)对评为一、二、三等奖的考核对象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得分60分以下的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评为“文化产业振兴突出贡献单位”或“文化产业振兴工作贡献单位”的评价对象,分别奖励3万元或2万元;对未完成60%工作量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评为“文化产业振兴优秀企业”的企业或项目主体,分别奖励2万元。
(四)对评为“文化产业振兴先进个人”,各奖励1000元。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六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企业和项目主体进行评价考核,并按规定推荐市级“文化产业振兴工作优秀企业”和“文化产业振兴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全市年度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奖惩意见由市文化产业促进中心拟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项工作所用各项资金从市政府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文化产业调整和振兴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鼓励民族企业、民族品牌的发展,增强厦门发展的后劲,我市设立以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企业为优先受评对象的“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以质取胜战略的不断深入,增强出口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核心竞争能力,提升出口对厦门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外贸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厦门市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以下简称“出口质量提升奖”)奖项。
第二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是对在厦门市推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成效显著,并取得显著经济及社会效益的出口生产企业授予的奖励。
第三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根据年度全市出口情况和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状况,采用评审办公室推荐和企业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组织评奖。
出口质量提升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名额为3-5个,获奖企业名单将对外公开发布并由厦门市政府进行表彰。
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奖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在厦门市同行业中,企业知名度、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的出口生产企业,以及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或厦门检验检疫局授予优质企业资质的出口生产企业(包括出口免验企业、一类资格企业、诚信“AA”级企业、出口绿色通道资格企业和直通放行资格企业),可以参加出口质量提升奖评选。
第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爱护“中国制造”的荣誉,接受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对企业及其出口产品的监督管理,自觉通过自主创新和严格管理,不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较高的质量、诚信声誉,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领导者具备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企业在产品生产、包装及出入境运输的全过程中,不得出现危害生态安全、人类安全及质量安全的行为;
(二)诚信度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出口生产企业、产品的管理规定及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守行政机关有关规定,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生产安全事故,在政府、行业等主管部门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已建立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运行良好,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实施生产和质量控制,且具有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检测能力,对有可能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追溯能力,以及通过内部审核的纠正和验证能力;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3年内无属于企业生产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2年达到百分之百。
第七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机构由市授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及评审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
领导小组由厦门市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厦门检验检疫局及厦门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厦门检验检疫局推荐专家2名,其他成员单位各推荐专家1名。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评审办公室设在厦门检验检疫局,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厦门检验检疫局领导兼任,厦门检验检疫局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八条 出口质量提升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具备5年以上的质量检验、外经贸等方面管理工作经历;
(三) 在外经贸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及较高的职业声望和影响力;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公正严明。
第九条 评选包括企业报名、推荐、初选、组织评选和征询等:
(一)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按照评奖名额1:2的数量对辖区企业进行初选;
(二)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企业进行评选,提出名单;
(三)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拟评奖企业向本市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征询;
(四)征询结束后,由评审办公室(厦门检验检疫局)将获奖企业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厦门市政府核准。
第十条 厦门市政府将经核准的获奖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厦门市政府对获奖企业授予“出口生产企业质量提升奖”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