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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16:25: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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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4〕41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抚州市政府行政问责审批表》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政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根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范围,坚持实事求是,处分有据,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行政问责主体为市政府,行政问责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全局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差,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不能落实的;
(二)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严重,作风不实,工作拖沓,弄虚作假,效率低下,使规定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落空的;
(三)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失误、工作贻误或重大损失的;
(五)不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在专项资金使用、国有资产转让、土地征用及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大问题上不经集体研究进行违规操作的;
(六)不认真掌握法律和政策,不认真钻研业务,不善于理性操作,工作粗疏,敷衍失责,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治政不严,管理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单位或系统内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谋取部门和单位不正当利益的;
(九)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十)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重特大事故中瞒报、迟报,处置不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所管部门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问责对象追究相关行政责任:
(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因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导致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原则、规定、程序,擅自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标准、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以及设定编制、专营、专卖等内容,由此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行政复议机关确认为不合法的。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违法收取费用;对依法收取的费用不全部上缴国库,而进行截留挪用、私分的。
(四)在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未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期限和事实依据实施检查和处罚,擅自改变检查范围、处罚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违法使用罚款收据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给行政机关带来不良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五)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强制措施;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财物;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在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七)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而不进行处理的。
(八)行政机关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第三章 行政问责的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实施行政问责工作按确立问责、问责调查、问责处理程序进行:
(一)确立问责
行政问责办公室根据收集和掌握的情况,办理行政问责审批手续,向市政府提出,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确立问责。
(二)问责调查
1、确立问责,制定行政问责工作方案;
2、调查前,应书面通知行政问责对象,要求其根据问责内容进行说明或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
3、确定参与问责调查人员;
4、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问责对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5、行政问责的问责调查时间,应从确立问责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三)处理方式
行政问责的处理方式分为:
1、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勉;
5、给予行政处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如行政问责的处理方式涉及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通过调查,反映问责对象存在的问题失实的,行政问责办公室(市监察局)须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予以澄清,并向问责对象本人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行政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抚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抚州市政府行政问责审批表

问责
对象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工作单位及职务
问责来源




反映问题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问责办公室意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司法机关的职责
第三章 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实施,依靠人民群众,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行政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主管治安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对本行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查禁各种违法行为;
(二)严密治安行政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各级群众性治安组织;
(四)调解、疏导民间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五)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教育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治本与治标兼顾,重在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司法机关的职责
第六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七条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根据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治理或者组织集中打击查处违法犯罪的统一行动。加
强治安防范和各项治安管理以及治安保卫组织建设的指导、检查;依法监督考察监外执行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教育被免予起诉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及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抓好刻字、制章、印刷、旅馆业、废品收购业、文化娱乐业、美容服务业、公共活动场所的治安管
理和控制;加强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和边防管理;以及其他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或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侦查有关犯罪案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批捕和起诉。监督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考察、教育被免予起诉的人员;正确处理各种控告和申诉;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向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及时审判各种犯罪分子,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应当依法给予严惩。对判处管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以及假释人员进行回访和考察;建立健全少年法庭,会同有关部门教育、感化、改造犯罪的未成年人;妥善审理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
;及时处理申诉和群众来信来访;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向有关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开展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提高劳动改造和劳动教育的质量,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与教育。

第三章 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结合各自业务,做好本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共同承担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整体责任。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抓好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制定村规民约;加强社会团体、婚姻登记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调处行政区域争议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各类学校的校风校纪建设,指导学校与家庭、社会配合做好学生尤其是失足学生的教育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办好工读学校。
初级中学以上的各类学校应开展法制教育。
第十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会同公安、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制作、出版、传播和销售宣传反动、凶杀、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内容的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电子游戏等违禁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以及非法出版的行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管理,查处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法行为,扶持待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公安、税务、物价部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应做好城镇待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或指导、协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工作,加强劳务市场的管理,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检举。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医药市场、医疗秩序和食品卫生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药品,取缔非法行医,并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好对性病的监测、检查、管理、治疗工作,配合公安、民政部门做好对吸食毒品人员的监测、治疗工作。
第十九条 城建部门应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和司法机关派出机构办公场所、值勤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加强对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客运、货运的治安管理以及邮政、电信通信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铁路、公路、民航、通信事故发生,预防劫机、劫船、劫车事件,协同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抢劫、盗窃运输
物资、旅客财物和破坏铁路、公路、民航、通信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旅游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宾馆、饭店、商店、景点等设施和场所的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防止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防范和查禁卖淫嫖娼以及查捕刑事犯罪分子。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部门应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治安责任制,预防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开展与安全保卫工作紧密结合的保险业务,支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业、林业、水利、土地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调处有关权属争议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对其成员和所联系的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后进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应组织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职工的法制教育,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治安联防活动,教育、关心、帮助本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及有劣迹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和治安联防组织,进行法制宣传,组织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教育、关心帮助本辖区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及有劣迹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流动人口。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组织,负责落实各项保卫措施,组织群众自防自治,做好本单位、本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疏导民间纠纷,对有危害社会治安可能的纠纷,应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群众性的治安联防组织应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执行巡逻、值勤、守护和安全防范检查等任务。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正在违法犯罪或被通缉、追捕的人犯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死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符合烈士条件的,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并对其家属予以抚恤。
第三十三条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因公负伤致残办理;其他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规定办理。
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待业人员,有关部门应优先安置就业,对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牺牲的,应优先安置其一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就业。
第三十四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其医疗、丧葬、生活补助等费用,依法由侵害人或其监护人承担。侵害人或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或因工死亡处理,其他公民由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未建立“见
义勇为”基金会的,从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社会优抚款项中开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而误工的,视同出勤。
第三十五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抢救和治疗。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地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立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调解、疏导民间矛盾,教育、改造、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帮教安置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有劣迹人员,成绩显著的;
(四)保护、抢救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不履行职责,疏于防范和管理,发生特大刑事案件或恶性治安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发生刑事案件和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警告与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整改建议,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
(四)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失职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司法机关对公民或单位的报案不及时受理或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司法机关人员有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从事治安工作的干部、治安积极分子、证人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记功、晋级或者荣誉称号,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9日

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

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监搭建平台,交警依法监管,相关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改变我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现状,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确保遵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省政府对高速公路双向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总体原则和交通抢险、应急救援处置的优先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消防支队、遵义高管处、省高速交警贵遵四大队、崇遵一大队、崇遵二大队、遵义市移动公司、遵义市联通公司、太平洋财险遵义分公司、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平安保险遵义分公司、中国石化遵义分公司、中国石油遵义分公司、高速公路沿线县、区(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遵义市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从事营运的专业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章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遵义市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和协调高速(高等级)公路重大、较大交通事故或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有关行业专家成立危化物品车辆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对涉及危化物品车辆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进行专业指导;

(三)按事故等级组织调查和处理高速(高等级)公路相关事故或事件;

(四)建立健全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作机制、信息互通互享机制;

(五)组织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新开通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对已开通的高速(高等级)公路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和综合分析,对存在突出交通安全隐患的,责成并监督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六条 遵义市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参与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按照权限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 遵义市交通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行驶在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资质和线路审核,对客运车辆、危化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准驾资格审核;

(二)督促运管部门依法查处高速(高等级)公路客运车辆的非法营运行为,督促客运企业落实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制度,抓好道路交通源头管理,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负责协调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突发交通事件的运输车辆组织、转载等工作。

第八条 遵义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指导协调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县、区(市)公安局,打击车匪路霸,处置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督促沿线公安交警部门抓好道路交通宣传“五进”工作。

第九条 遵义市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 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普及教育;

(二)指导和督促各级教育机构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范畴;

(三)会同市安监局定期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遵义市司法局工作职责:

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法规纳入全市普法内容,进行交通法规普及教育。

第十一条 遵义市卫生局工作职责:

建立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应急救助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设置交通事故应急救助绿色通道,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二条 遵义市民政局工作职责:

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因肇事者逃逸后无救助能力的交通事故死伤者进行救助。

第十三条 遵义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负责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测定,指导现场的洗、消工作。

第十四条 遵义市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向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近期、中期及长期气象信息及气象分析预测,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依据;

(二)及时向各级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点通报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 遵义市旅游局工作职责:

负责对全市旅游车辆的源头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旅游客运企业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职责:

(一)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重大交通事故或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负责对易燃、易爆和危化物品车辆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交通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省高管局遵义高管处工作职责:

(一)高管路政部门职责:

1.设立醒目的交通标志、标线,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2.建立完善的通信、监控、路况情报系统等管理设施,健全清障、救援等服务机构,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的畅通;

3.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道路隐患,要采取临时性的安全预防措施,按照交通安全的需要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标牌、信号等设施,并保证清晰、准确、完好;

4.加强对高速(高等级)公路及其安全设施的检查,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依法查处各种损害安全防护设施、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

5.在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突发交通事件及恶劣气候情况下,需要交通管制或者关闭高速(高等级)公路的,协助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或者关闭高速(高等级)公路;

6.涉及高速(高等级)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营房、安全检查站的建设项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科技设施建设需破路、占用中央分隔带、公路两侧用地安装设备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等,在办理路政许可时,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二)高管公路收费部门职责:

1.保障高速公路收费道口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现象发生,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等车辆通过收费通道进入高速(高等级)公路;

2.杜绝严重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从收费站进入高速(高等级)公路,确需通过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在高速(高等级)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下行驶;

3.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执行现场抢险、救护任务的车辆开辟紧急通道,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为危险化学品车辆开辟专用通道;

4.遇雨、雪、雾、凝冻等恶劣气候,车辆安全通行无法保障时,收费站应及时关闭入口通道。

(三)高管公路养护部门职责:

1.负责高速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路面损坏、路面油污、严重积水、落石、塌方、滑坡等),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养护施工作业时,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规程,坚持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2.作好冬季防冻防滑物资的准备,遇雪、凝冻等恶劣天气时,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省高速交警贵遵四大队、崇遵一大队、崇遵二大队工作职责:

(一)维护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加强路面监控,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处理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及突发交通事件,接受公民报警,救助遭受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或遇险人员;

(三)维护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先期处置故意堵塞收费通道、强行冲卡、暴力侵害公路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等扰乱公路管理秩序及其他高速(高等级)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确保高速(高等级)公路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宣传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教育司乘人员遵规守纪,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盲点提出整改意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到位;参与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监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六)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高速公路安全事故控制目标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制定和完善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置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遵义市移动公司、遵义市联通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安全警示信息、交通安全法规和公益广告的发布;

(二)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抢险救援通信保障。

第二十条 太平洋财险遵义分公司、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平安保险遵义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配合做好有关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协助做好高速(高等级)公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治、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石油遵义分公司、中国石化遵义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加油站服务区安全管理工作;

(二)作好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加油站危化物品运输车辆进、出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工作职责:

(一)协调配合抓好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乡)抓好沿线镇村群众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路沿线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配合高管部门对高速公路沿线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参与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

(二)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县、区(市)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

(三)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创建平安乡镇”的要求,明确镇(乡)派出所、农机站、安监办的相关职责,摸清机动车辆的种类、数量、车主等相关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对群众的安全教育和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群众爱路、护路,不到高速(高等级)公路沿线叫卖各类食品和从事洗车作业,不乘坐无资质、无合法手续的车辆。对发生在辖区内高速(高等级)公路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高交警和相关部门进行抢险和施救。



第四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联席会议上通报本季度各自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通报本季度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情况、交通安全形势,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和交通安全督导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季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年终对高速(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考核成绩纳入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部署、道路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绩效四个方面。

第二十八条 对年终考核获得先进单位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经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成员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条 对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有关法规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