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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21:2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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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1996年1月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重点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快解危解困,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精神,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居工程是指建立经济实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体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和筹集经济实用住房;
2、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3、分配和出售经济实用住房;
4、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和方案。
经济实用住房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B—90180—93)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55平方米以下,且二室户型比重占60%以上的单元式楼房住宅。
第三条 安居工程的阶段目标:
1、1996年和1997年建设和筹集的经济实用住房,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含四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部分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五平方米或六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2、1998年至2000年建设和筹集的经济实用住房,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五平方米(含五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六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在以上两个阶段,优先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拥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 实施安居工程,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指定的安居工程承建单位,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要从建房总量中提供26%的住房,以成本价出售,以支持安居工程。
第七条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一律由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 凡承建安居工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政府提供的安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实用住房及其它配套房屋,由政府相应减免有关税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
第九条 征用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由政府承担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收取费用。
第十条 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不得赢利。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提供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及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作为建设经济实用住房的垫底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筹集的住房资金,在保证存储单位和存储个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作建设经济实用住房和提供政策性住房资金专项贷款。
第十三条 经济实用住房的建设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
第十四条 经济实用住房按建设成本价向已进行房改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依据建设成本,结合地段、环境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购买的经济实用住房,可以按《铜川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
第十六条 各有关银行要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还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个人以成本价购买的经济实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要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经济实用住房的维修管理,按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指家庭收入较低,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含四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的认定标准,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市劳动、人事、统计、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面积,承租住房的,以租赁契约注明的承租面积为准;自住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
单元楼房的起居室面积超过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其超出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居住面积。
几户共有产权的,应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分户登记,按户审定。
居民对租赁契约或产权证标明的居住面积数量有异议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以其家庭成员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其它地方无住房的人数为准。家庭成员中现役军人户口、在校学生户口及单身宿舍居住的职工户口,应计算为家庭人口。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户的申报登记:
1、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是市级委、办、局系统的职工,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有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本系统主管部门。
2、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是县、区属单位职工或无单位居民的,分别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县、区主管部门。
3、住房承租人或产权人是中、省属驻铜单位职工的,向所在单位申报登记,填写登记表,其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上报其主管部门。
4、市级和区、县主管部门以及中省驻铜各单位将上报的住房困难户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公布后15日内,群众未提出异议的,编报市建委,并分级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委、办、局和县、区政府,中、省驻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年度解困计划,分期分批开展解困工作,并将解困计划和解困结果报市建委。
第二十四条 成立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市建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几项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1、市计委负责制定和下达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
2、市建委负责安居工程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申报和统计汇总工作,管理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拆迁安置工作。
3、市房改办负责筹集安居工程建设的城市配套资金。
4、市规划土地局负责提供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5、市建委、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居工程住房的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实施安居工程的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重报手段,骗购政府扶持建造的经济实用住房,禁止挪用经济实用住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级政府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5〕21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德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快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达到工程质量、建设速度、投资效益的统一,膨胀经济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产业素质,推动我市经济超常发展、跨越前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重点项目的筛选确认

  第一条 市发改委是市政府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筛选、储备、论证、确认、上报、建设环境保障、招投标管理,履行协调、调度、稽查、审核等,具体工作由市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二条 市级重点项目及重大储备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
  (三)政府投资及国债项目;
  (四)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四高”(高技术含量、高出口创汇、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项目;
  (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关系重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六)凡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申报重大储备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1次,由市发改委筛选、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对已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发改委调度、督查,每年组织1次考核。有关县(市、区)、部门要创造条件,确保按期开工、按期竣工。经考核,对不具备重点项目条件的,实行淘汰制,报市政府同意后,下年度不再作为市重点建设项目。对重大储备项目,要做好谋划,搞好论证,每年确定重点建设项目的同时,组织、筛选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储备项目库。

第二章 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到机构、编制、职责、经费、任务“五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实行法人责任制,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项目全过程建设。
  第五条 严格重点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和验收工作。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概算,不得任意变更建设规模。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适时、视情按国家稽查办法进行稽查,并及时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中达不到标准的部分要限期整改。
  第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日常管理网络,实施信息员制度和月报制度。重点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县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每月月底前报送当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表,年底报送全年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市发改委根据项目进展及时编辑、发放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简报。
  第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季度分析、半年检查、年终总结考核制度。市发改委要经常深入工程建设一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不断研究分析重点项目建设新情况、新特点,及时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全面汇总掌握工程进度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九条 实施重点项目分管领导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市分管重点项目的副市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1次。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难点和需要协调的问题,市发改委要及时归纳整理、填好《议题报告单》,提交重点项目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第三章 重点项目的服务、保护措施及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坚持依法办事,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保证用足用好国家有关企业改革和发展政策,保障项目建设和经营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明确规定的检查评比外,有关部门不得对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等活动。坚决杜绝以任何借口对重点项目进行乱检查、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市项目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重点项目单位接受行政部门不合理行为的次数进行统计,并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切实保护企业权益。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领导人联系重点项目制度。由市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实行全过程服务,责任到人,工作到位,服务到底,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协助企业从快办理规划、立项、开工、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环保、消防等手续;对遗留问题,符合条件需要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齐。市发改委对重点项目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调度,重大问题及时报市政府处理。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各级金融部门优先给予扶持。市发改委定期协调金融单位优先推荐项目,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银企合作会议。各金融单位积极介入企业投资项目,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和论证,根据年度信贷计划,确定对重点扶持企业年度贷款额度。对上级银行批准项目,要按授权授信,及时做好资金兑现。对需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作为全市对外招商的重点招商项目推荐。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享受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重点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的范围。市政府每年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重点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数量、项目规模、项目形象进度、项目竣工情况、项目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具体指标为:项目建设的保障措施、开工建设的项目数量、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竣工项目数量、项目质量等。
  第十七条 考核的组织。项目考核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班子,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年终进行统一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的方法步骤。按照日常管理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年终考核为主,结合一年来平时掌握的情况综合平衡,按照《德州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统一打分,得出各县(市、区)、部门总分值,然后据总分值进行排序向全市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点项目的考核结果将纳入各县(市、区)部门年终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评体系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奖励措施。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第一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记功。对获得前三名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颁发奖牌及奖金。对表现突出的项目单位和法
定代表人,项目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做出贡献的金融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0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德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德政发〔1996〕35号)同时废止。
  
附 件:德州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
  
附 件:
德州市建设项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最高分值 评 分 标 准 合计100分
一、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措施 15分 1.设立项目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计2分;2.落实项目责任人和领导人联系项目制度,计2分;3.及时报送新增项目及项目进展情况,计3分;4.谋划重大储备项目,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计5分;5.项目单位的管理措施,计3分。
二、开工项目数量 20分 新开工1个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计2分;新开工1个超亿元建设项目,基本分计3分,每增加1个亿投资加1分。
三、开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
   25分 本年度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每完成1000万元,计1分;实际完成投资的考核以项目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形象进度表和建设单位实际支出资金为依据。
四、竣工投产项目数量 20分 竣工投产1个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计3分;按规定建设期(或以内)竣工投产项目,每个加2分。
五、项目质量

   20分 每开工建设1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财源支柱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国家专利项目、高出口创汇项目、投资少效益高的项目,增加农业收入,带动产业发展的项目,加2分。


说明:表中考核内容二、三、四、五各项合计得分最高的县(市、区)、部门(其得分用A表示),实际得分分别为20、25、20、20分,其它县(市、区)或部门得分计算公式为:(表中二、三、四、五项各项合计得分÷A)×最高分值。


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拍卖活动。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市辖三区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及适于招标、拍卖的国有土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招标、拍卖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应当包括公告、地块规划条件及附图、地块位置图、地块勘测定界图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竞买人,是指参加招标、拍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竞得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竞买人。

  第八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条件。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土地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格式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资格;

  (四)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五)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交付方式及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地点、时间;

  (九)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30日,向3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一)、(二)、(五)、(六)、(七)、(八)项的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设定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地块,并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给予解释。投标文件一经送达签收,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依据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作出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书。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二)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及预定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二)点算投标文件;

  (三)开启投标文件;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宣布无效。

  第二十条 下列投标文件无效:

  (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重复投标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投标,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投标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人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中标人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招标人在招标结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中标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计划、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 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人应当根据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文本、拍卖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前至少30日在县(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名称、地址;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拍卖的地点和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交付时间、方式;

  (六)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七)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八)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时间;

  (九)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文件的要求,对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

  第二十九条 下列竞买申请书无效:

  (一)竞买申请书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二)竞买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拍卖文件规定的;

  (三)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四)竞买申请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第三十条 拍卖人应当组织竞买申请人踏勘拍卖地块,并对竞买申请人的异议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人对已发出的拍卖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应当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至少15日作出相应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竞买申请人。

  竞买申请人可以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撤回竞买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确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拍卖。

  拍卖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拍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基准地价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应价的递增最低幅度;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

  (五)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无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宣布该应价者为竞得人;

  (六)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对拍卖地块设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声明。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折抵出让金。拍卖人应当自拍卖结束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其他竞买申请人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

  竞得人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到计划、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基本建设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与招标人或者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或者竞得资格,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请求违约赔偿;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需要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招标人或者拍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应当退还出让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可以解除出让合同,并可以依法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八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行贿等手段骗取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或者竞得无效,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土地招标、拍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租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199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