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8:4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司法部



第一条 为证明律师身份,便利律师进行业务活动,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
依照司法部规定被聘用的从事律师业务的离退休人员,应当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特邀)工作证。
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不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
第三条 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第四条 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每年由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
注册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五条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理注册时,应进行综合考查,持照(证)人上一年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完成业务工作的,予以注册;不称职或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可暂缓注册;严重不称职的,可报经司法部批准,取消其律师资格。
第六条 被取消律师资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律师工作执照。
第七条 律师人员调往其他律师事务所,已注册的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继续有效,至下一年度注册截止日止。调往律师职业以外部门的,应将其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收回。
第八条 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是律师人员进行业务活动的专用证件,禁止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第九条 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验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持照(证)人不得拒绝。查验时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发现伪造、未经注册、涂改或持他人照(证)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可以扣留照(证),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分别情况
处理。
第十条 专职律师工作执照的封面为红色,兼职律师工作执照的封面为墨绿色。律师(特邀)工作证的封面为棕色。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3月30日


法治:观念先行

检察日报2000年07月20日
法治观念是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法治得以建立的思想基础
。法治的建立必然要求法治观念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治观念内
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治对于人们的观念的要求甚高,没有良
好的法治观念的形成,也不可能有真正法治的建立。然而,要确立法
治观念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远比一种制度的颁行或机构的
设立更为困难。
  法治观念在形成过程中会受到人们头脑深处根深蒂固的非法治观
念的排斥。法治观念的形成过程,也就是非法治观念被清除的过程。
因为,在法治观念形成之前,人们的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一无所
有的,而是为其非法治的观念占据着的。新的法治观念只有在清除旧
的非法治观念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在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非法
治观念更为深厚,“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
人的头脑”。
  法治观念的形成也可能为人们漫不经心的错误所妨碍,它需要法
治主体的理性认知。以理性的思维来对待自己的思想观念,对于具有
非法治观念的人来说,是特别难以办到的。有时,我们这些专门从事
法律教学和研究的人尚且会在有意无意之中留恋人治,表露出人治的
意识,对于社会一般的民众就更可想而知。因为一些非法治的观念会
有意无意地影响人们的思维,并在不经意之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
们法治建设之中的许多错误,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产生的,是对
法治观念缺乏理性认识,在惯性思维影响和作用下非法治观念的结果。
  在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建设法治,非法治的观念的存在形式往往
既是大众的,也是潜在的,这就为观念的改变构设了两个方面的困难
。观念是大众的和潜在的,也就注定了改变它的艰巨性。对于改变这
一现实,我们的法学学者往往过于迫切,我也常常处于这种状态之中
。其实,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并不会因我们心情的急切而得以加速,
只有踏踏实实地为法治鼓与呼,才是我们力所能及的。眼看落后的非
法治观念而又无法改变,这可能是法治进程中法学工作者必须经历的
痛苦,但是我们还得奋力前行。法治并不因为我们的愿望而化为现实,
但一定会因我们的行动而逐步地向我们靠近。塑造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是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全民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有权自行选择用工形式。今后可少用固定工,多用合同制工人。常年性工作岗位用工,从今年开始,除国家统一分配和补充自然减员外,国家下达新的招工指标,主要招收合同制工人;矿山井下、建筑、搬运、林业,可招收农民轮
换工;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可招用短期临时工、月工、日工。
现在全民企业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符合条件的,在今年内可以改为合同制工人(农村的不转户、粮关系)。矿山井下、建筑、搬运、林业使用的计划内农村临时工,可以改为农民轮换工。
二、县办全民企业,经过整顿,按照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人员有富余的,对计划外用工,要坚决清退。确实需要增人的,在没有国家劳动计划指标的情况下,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招收计划外临时工。
三、今后全民企业招工,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条件,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向劳动部门备案。新招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权辞退。
四、全民企业招工来源,主要是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经过就业培训的人员,应优先录用。城镇劳动力资源不足的,或县办企业确实需要的特殊工种和能工巧匠,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招收,但不转户、粮关系。
五、根据生产需要,企业有权招聘技术工人和调动职工,在县、市范围内由企业双方自行办理;县、市以外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省属企业招聘和调动职工,在省范围内的,由主管厅、局办理。公安部门要予以落户。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不论大、中、小型企业,厂长、经理均有权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及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开除。
七、实行合同制的工人工资待遇:第一年为一级工,第二年为二级工,第三年实行技术考核,按考核成绩,达到几级定几级。并建立新的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八、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奖金可以随着利税的增减上下浮动,也可以实行奖金率的办法,多超多奖,不“封顶”。要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奖金调节税。在保证生产发展基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其它基金的使用,由企业自行决定。
九、除建筑行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和煤炭行业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外,由省统一在工交系统选择几个经过整顿,领导班子坚强,生产正常,经济责任制比较健全,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实行联产、联利、浮动工资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198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