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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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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委员名单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委员 陈此生
委员 胡子昂

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即遵照执行。
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均衡企业负担,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和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互相协作,注意总结经验,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办法(试行)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退休基金制度,妥善解决企业之间负担退休费用畸轻重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劳动保险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统筹范围
我市国营企业、中央在津企业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经国家批准由主管部门按系统统筹的中央在津企业除外)。
第二条 统筹项目
(一)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离休干部的原工资和按参加革命工作历史时期发给的生活补贴;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
(三)生活补贴费(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
(四)冬季取暖补贴;
(五)因工致残的退、离休人员护理费;
(六)丧葬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八)生活困难补助费(市总工会、财政局津工发〔1986〕126号、津联企〔1986〕254号文规定)。
退、离休职工医疗费、家属医疗补助费、一次性易地安家补助费和离休干部的福利性费用暂不列入统筹项目,仍由原企业支付。
第三条 基金征集
退休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征集。征集比例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核定。一九八七年的退休统筹基金,按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一口径)的15%征集。
因实行统筹,增加退休费用负担过多的企业,其增加的部分,50%由企业自行消化,50%由财政部门调减利税解决。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发,中央企业由其主管部调整解决。
退休统筹基金(包括管理费)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不征税和附加费。
第四条 基金管理
退休统筹基金实行差额拨缴结算办法。当月退、离休人员按统筹规定应发给的退休费用,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本人,五天内企业填报《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结算。当月退、离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企业同时填报《退、离休职工增减
情况表》。《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退、离休职工增减情况表》由市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统一印制。
当月退休统筹基金经审核、结算后,企业应上缴的差额部分,即由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委托开户银行按“托收无承付”办法(免签协议)以优先扣款顺序托收,转入区(县)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应下拨给企业的差额部分,由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在五天内以“付款
委托书”方式委托开户银行拨付给企业。
逾期不办理结算的企业,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按统筹基金征集比例予以全额征集委托银行托收,待企业结算后,多退少补,对应交而未交的差额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
各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于下月十日内向市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结算,结余上缴,不足下拨。结算办法按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市、区(县)劳动保险机构有权检查企业的有关帐目和报表,企业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检查。
各企业和各级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必须如实填报《退休统筹基金月结算表》,按照规定日期结算,不得弄虚作假,少报工资总额,多报退休费用支出。对少缴或虚报冒领的单位,经核实后要如数补缴和追回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分别在银行设立“固定职工退休统筹基金”专户。退休统筹基金存入银行,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统筹基金项下。
退休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五条 统筹机构
市建立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区(县)建立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为事业单位,隶属市、区(县)劳动局领导,负责退休统筹基金的征集、管理、调剂、使用。
劳动保险统筹机构的事业费用,从退休统筹基金管理费项下开支。管理费为退休统筹基金的1.5%,由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统一提存。在银行开立专户,年终节余,结转使用。各区(县)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的事业费用,每年按市下达的编制人数和事业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编制
预算,报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核定,分季拨给。
第六条 财务会计制度
退休统筹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发。
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七条 各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一九八六年职工工资总额和退离休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在一九八七年四月底前,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办理移交。企业改组、合并、破产时,主管部门须将原企业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改变隶
属关系的情况,通知市、区(县)劳动保险统筹机构,以便按新的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征集和拨付退休统筹基金。
新建企业从在银行开户之日起执行本办法。
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离休、退职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市、区(县
)劳动保险统筹机构有权拒绝支付退休统筹基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起试行。



1987年4月2日

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

公交管


关于加强对机动车超载违章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公交管]
[文 号:[2000]66号 ]
[颁布时间:2000年4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当前,公路上机动车超载违章现象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交通管理
的难点。近几年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了解决超载问题,采取了许多措施,但
超载问题并未从根本得到解决,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为了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决定,结合
创建平安大道工作,针对公路机动车超载违章问题,用三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进
行强化宣传教育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超载违章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整治超载违章的紧迫感

  超载违章尤其是严重超载,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直
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毁坏公路路面,缩短公路使用寿命,使国
家和集体蒙受巨大损失。大力整治超载问题,是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要充分认识超载违章的危害性和治理超载问题的重要性,抓住创建平安大道活动的有
利契机,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下,进一步加大对超载违章的管理力度,完善各项措施,为今后综合治理超载违章创
造条件。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宣传,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整治工作。

  超载违章原因复杂,治理难度大,并且与一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了降低整治工作的难度,避免负面效应,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交管部
门要正确运用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这两手,有步骤、讲策略地开展治理工作。为此,
治理工作从5月到7月,集中用三个月的时间,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5月1日——6月30日,为宣传教育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二是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并贯穿始终。5月份集中宣传违章超载的危害性和加强对超载违章管理的必要性,增
强群众特别是广大车主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观念,提高有关单位和驾驶人
员拒绝超载的自觉性,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准备。要组织民警深
入运输单位、运输户进行宣传动员,督促擅自改装车辆载重量的车主自行拆除改装,
恢复原状。三是要加强源头管理。车管部门要严格车辆改装审批制度,严禁车辆进行
下列变更、改装:
  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更换发动机或车身、车架除外)
   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基本技术参数;
  2、车辆的外廓尺寸;
  3、载货车辆改栽客车辆,普通客车改卧铺客车;
  4、增加核定载客人数或载客质量;
  5、同时更换发动机和车身(车架);
  6、其他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变更、改装。各地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规范
》(试行)的规定,结合机动车年度检验,对辖区大型客、货车改装情况进行普查。
重点对车主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改装进行一次清理。对擅自改装的,一律纠正,督促
车主限期恢复原状。四是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熟悉处罚超载违章涉及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等有关规定,为第二阶段的路面执法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为路检路查阶段。本阶段主要通过路检路查,对超
载违章进行严格管理。一是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超载车辆的驾驶员,严格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应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部长令第45号)的规定,对其违章行为给予相应的记分。
对严重超载(超载人数为核定栽人数20%以上,超载货物为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还应当责令驾驶员纠正。对路检路查中发现违反变更、改装规定的车辆,不作当场处理
,进行登记,通知车辆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成车主改正,或在车辆检验时处理。
二是实行辖区责任制。各地要看好“自家”门。管住“自家”车,把住本地超载车辆出
门关。三是要加强省际间沟通协作。各省(区、市)交警总队要及时将本地查处外省(
区、市)严重超载车辆和非法变更、改装车辆的情况汇总通知相关省(区、市),同时
报我局。

三、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超载违章原因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
和支持。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积极与交通、纠风等相
关部门联系,取得配合,协调行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心协力,综合治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形式多样、深入广泛的宣传、座谈和走访等活动,使社会各
界特别是运输企业、车主和驾驶员认识到,加强对超载违章行为的管理,是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经济建设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措施,是创
建平安大道的重要内容。通过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为维护稳定和此项工作的
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认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和新闻单位介绍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把握政策界限,做好服务工作

  严格管理超载违章,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公
正、文明执法。执行处罚时,适用法规正确,手续齐全。执法中,要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同时,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防止发生侵害群众正当利益的行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要专门走访运输单位特别是大型运输企业,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对企业自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积极向党委和政府汇报。无
论是加强源头管理还是加强路面执法,都要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以耐心说服教育和依法办事取信于民,避免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信息报告,完善规章制度

  各地要加强对超载违章问题的调研分析,对实施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形成超
载违章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应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文字材料及时上报。对一
些行之有效的作法及时总结,形成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注意把综合治理的有效做法,报
请政府形成正常工作机制。这项工作结束后,请各地于8月15日前向我局写出专题总结
报告。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立即作出部署。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