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21:2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任职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通知

法[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及初任资格的规定是相同的,为利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在任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在任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不需要再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上述人员经调入方考核合格者,即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
  曾任法官职务的人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官或者曾任检察官职务的人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法官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2001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但不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条件的在任法官、检察官,依法接受培训后,可以相互交流任职。

                                                   2005年3月3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长沙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

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物价上涨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带来的生活压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发〔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上涨情况,对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市属和区、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入园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的界定

第三条 价格临时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入园儿童),具体分为以下六类:

(一)市属高校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二)市、区、县(市)所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三)市、区、县(市)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寄宿学生;

(四)市、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同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五)市、区、县(市)所属公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六)其他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市属高校学生和市、区县(市)所属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寄宿学生,没有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市和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和公示,教育、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时间

第四条 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我市上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上涨幅度确定补贴标准:食品价格指数(同比)达到11%-15%,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食品价格指数(同比)超过15%,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第五条 补贴时间根据我市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时间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担办法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根据各区、县(市)人均可用财力和“省管县”相关财政政策要求,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市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高新区、长沙县所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三)市财政分别承担开福区和望城区所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20%,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四)市财政分别承担岳麓区、浏阳市和宁乡县所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30%,其余部分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七条 价格临时补贴按月申请、评审,分学期发放。

第八条 区、县(市)属学校将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名单、普通高中寄宿学生名单和同期享受生活费补助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名单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学校将同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学生名单、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名单、普通高中寄宿学生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名单,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对学生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名单。

第九条 没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普通高中寄宿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和公办幼儿园入园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价格临时补贴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学校和公办幼儿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价格临时补贴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相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区、县(市)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将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名单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拟发放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将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拟发放名单,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对拟发放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确定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名单。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属学校、公办幼儿园和区、县(市)财政局;区、县(市)财政局要足额配套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将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区、县(市)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第十一条 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应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的评审和发放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公办幼儿园要统筹利用现有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学生价格临时补贴信息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真实、准确,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公办幼儿园要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校、公办幼儿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不得向学生收取办卡费或押金等费用。对于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物价、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活必需品流通市场的监管,优先保障学校食堂供应。教育、物价、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食堂的监管,重点监管食堂食品定价、卫生等情况。

第十六条 统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指标的测算,与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通报物价指数变化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坚持多管齐下的原则,切实履行对食堂食品价格的调控责任,保证学生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通过调低食堂上缴费用等方式,降低食堂经营成本。鼓励学校建立蔬菜、大米等食品生产和供应基地,实现产销直接对接,减少物资采购的中间环节,降低食品原料价格。

第十八条 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作为食堂的管理主体,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确定校内专职人员监管食堂,保证食堂食品卫生,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十九条 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和公办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减免学生学费和补助学生生活费等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2、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附件1



长沙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

人口

班团

职务


父亲

单位

(职业)

家庭地址


母亲

单位

(职业)

邮编

联系

电话












困难
































年 月 日
































校长(园长)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沙市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花名册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学生姓名
学 校
班 级
是否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价格补贴

时间

(月)
价格补贴

金额

(元)
班主任或

辅导老师签名
学生签名

























































































































新华通讯社与伊拉克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伊拉克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与伊拉克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6月20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20日)
  为了加强中伊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通讯社与伊拉克通讯社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伊拉克通讯社同意相互无偿地抄收和利用对方播发的国内和国际新闻。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伊拉克通讯社同意相互无偿地抄收和利用对方播发的传真图片和通过航寄交换的新闻图片。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原意。

  第三条 新华通讯社和伊拉克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四条 双方将通过各种途径互相交流新闻经验。

  第五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无一定期限。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当年年底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一式两份,以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社长           伊拉克通讯社社长
   朱 穆 之            塔哈·亚辛·巴什利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