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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0:37: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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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2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贯彻1997年中央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统一法人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现就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体制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要求,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贷款要优先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再就业工程建设。贷款审批内部授权应参照下列规定:
(一)地级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决策权原则上集中在总部,支行无贷款审批权;
(二)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商业银行对所辖支行的信贷授权原则上应控制在50万元以下;
(三)直辖市城市商业银行对所辖支行的信贷授权原则上应控制在100万元以下;
(四)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将担保及信用证等表外业务纳入授权授信制度予以严格管理。各支行一律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信用证业务的开证权限,应遵循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应采取窗口指导方式,对辖内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逐一进行审查,凡是城市商业银行总部授权超出其支行经营管理能力时,必须责成其降低或取消授权。
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资金管理体制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的资金必须实行总部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立的各种账户以及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由其总部逐一清理并在1998年9月30日前撤销,因柜台营业需要保留的现金类同业账户,由其总部确定其开户行和控
制额度(每个支行只能保留一个现金账户)。结算工作可由支行开户接单,总部统一办理。
城市商业银行的支行一律不得对外拆出和拆入资金。现已办理的,必须在1998年8月30日前移交总部统一管理。
三、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制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地级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在1998年9月30日前完成现行的支行、总部两级财务核算体制向总部一级财务核算体制的过渡,取消支行一级的财务核算主体资格,由总部设置指标考核支行的工作量、成本、利润;各副省级城市和省会
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在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总部一级财务核算体制;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的固定资产购建、租赁费由总部和职工工资由总部统一开支,停止使用或取消相应的会计科目,并力争在1999年实行总部一级核算。
四、关于城市商业银行人事管理的要求
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控制从业人员的规模,贯彻落实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实现员工的零增长或负增长,切实控制人员膨胀。原则上保持不少于10%的工作人员下岗培训,争取用3至5年时间,显著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轮换制度。总部各部门和支行的正副职负责人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年。上述各正、副职负责人3年内必须实现轮岗或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离岗培训。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正、副主任改任支行正、副行长的,在城市商业银行开业一年内
必须达到上述轮岗要求。
总部各部门和支行的正副职负责人离岗或轮岗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离任稽核。离任稽核报告经城市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报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五、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以及章程规定,明确界定董事会、监事会及行长的职权与责任。各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应设立“特殊资产管理部”,专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等资产的集中统一清收和处置等工作
。城市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和特殊资产管理部门应由行长直接分管。各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贷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议事规程等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查备案。
城市商业银行实行总部和支行两级经营模式,对各支行在信用社体制下形成的“营业部”、“办事处”、“代办处”等网点应予以撤并。其中业务量较大且具有发展前景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申请,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改建为不具备核算主体资格的支行,改建工
作在1998年底前完成。凡未被批准改建为支行的网点,其存款业务“只付不收”,即只兑付到期存款,不得吸收新的存款;已经办理的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在9月30日之前全部移交有关支行。此类机构网点必须在1999年6月30日前撤并完毕。
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分配体制的要求
各城市商业银行凡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不良资产比例超过30%,不应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当年利润应采取送配股方式直接转为新增股本金或用于提留各种风险基金。
各城市商业银行应把清收资产、降低不良贷款作为中心任务,凡经营年度内不良贷款没有下降,开业后新发放的贷款中不良资产比例上升,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分别不同比例降低经营管理人员班子以及一般员工的工资水平。
七、关于提高资产流动性,保证支付稳定的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将保证支付作为经营中的首要任务,凡出现支付缺口,存贷比超过85%的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增加存款和大力清收贷款上来,原则上不再增加贷款总量。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应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及时指导和督促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限期完成各项体制改革任务。银发〔1997〕548号文批准的东莞等58个城市商业银行的组建工作必须按上述要求,一步到位。


1998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摩尔多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7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摩尔多瓦共和国总统米·斯涅古尔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至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和李鹏总理分别同斯涅古尔总统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各自介绍了本国国内的情况和发展计划。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摩高级领导人之间的第一次会晤具有重要意义,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相互关系的原则,并将促进两国互利合作的发展,有助于维护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发展关系。

 四、双方将促进两国政府、政府部门及民间组织之间的接触。两国外交部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五、双方将在政治、立法、科技、文化方面进行平等和互利的合作。

 六、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合作和贸易交流形式,并优先发展在电子、电机、仪表、通讯、农业、轻工业、食品工业等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在本国法律范围内创造良好条件,鼓励对方在自己领土上投资并加以保护。双方特别重视在培养和提高经济部门的专家和领导干部的专业水平方面进行合作。

 七、双方将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合作。为此,双方将加强有关信息交流并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努力发展合作的新领域。

 八、摩尔多瓦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摩尔多瓦共和国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摩尔多瓦共和国巩固其独立和主权的努力。

 十、会谈表明,两国在和平与发展、裁军、防止军备竞赛和反对在国际事务中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等当代基本问题上立场相近。双方认为,各国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这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各国之间的正常关系与合作。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支配自己的命运,在参加讨论和解决世界事务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

 十一、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尊重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准则,支持扩大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以及维护世界安全方面的作用,主张在和平共处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

 十二、双方声明,中摩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杨尚昆                  米·斯涅古尔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7]29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207号)要求,我部将于今年5月下旬至7月下旬组织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考核将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通过验收考核,督促各风景名胜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考核验收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及说明


根据建设部2007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为了明确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考核标准,为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考核内容
1、《验收标准》分为六个方面:(一)机构设置管理职能;(二)总体规划编制实施;(三)违规违章建设查处;(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五)标志标牌规范设置;(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2、考核要点内容为 17项。
二、考核办法及分值
1、《验收标准》设定的考核满分为100分。
2、通过考核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分类排序,考核结果分出三个档次:(一)合格;(二)基本合格;(三)不合格。
3、考核办法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三、考核程序说明
1、凡《验收标准》中考核项注明“※”为验收不合格;注明“*”的结论不得定为合格。
2、建设部城建司负责对《验收标准》的说明和解释。
标准内容 考 核 要 点 考核分值 考核方式 考 核 细 则 备 注 得分
一、机构设置管理职能 1、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赋予相应的职能,设置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责,对风景名胜区实行有效的管理。 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内部管理机构健全(4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资源保护、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四部门缺一项扣 1分。2、在总体规划范围内依法实施有效管理(2 分)。3、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未能做到有效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为不合格。
2、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均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服从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区内设有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 6分)。没有达标扣6分,部分达标扣3分。
3、不得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职能交给或变相交由企业管理;无政企不分或以企代政问题。 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严格遵守该项有关法规( 6 分)。将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职能交给或变相交由企业管理;每一项扣3分。超过两项为验收不合格。 ※将行政管理、规划、监督职能以及门票出售管理职能交由企业行使的,为不合格。
二、总体规划编制实施 4、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编制和实施经政府审批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6 材料审核、查阅文档 1、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上报省级政府审查(4分)。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作的;“*”2、编制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划实施(2 分)。没有编制扣去相应分。 ※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为不合格。
5、在风景名胜区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并对核心保护区范围勘界立桩。 6 材料审核、实地考察 1、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范围(4分);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2、对风景名胜区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并勘界立桩(2 分);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6、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批制度。 6 材料审核、查阅文档 1、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批制度(6分)。2、景区内发生违反总体规划案件,发现一例扣 2 分;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报批制度,发现一例扣2 分。(未发生被省级以上部门依法通报或查处的违反总体规划案件,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3、对违章建设制止纠正不力的;“*” ※违章建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明显破坏并在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为不合格。
三、违规违章建设查处 7、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和案例进行调查摸底。 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严格按照规划对违规违章建设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6 分)。2、未进行调查或调查不彻底,发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8、根据调查情况,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和案例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等)处理意见和规划。 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等)处理意见;( 6 分)。2、未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不当、力度不够,发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9、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落实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违规违章建设项目和案例的处理意见。 6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1、严格落实处理意见,违规违章建筑和设施已按规划要求拆除、整改或搬迁;(6分)。2、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整改或搬迁违规违章建筑和设施;发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须出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10、监管信息系统软硬件建设 10 实地考察 1、约谈监管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了解基本认识(2分)。2、查看办公场所(2分)。3、对照统一标准,检查系统软(3分)硬(3分)件配置。 ※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为不合格。
11、监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5 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1、约谈监管信息系统工作人员,了解业务熟练程度(2分)。2、检查地形图、规划资料和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入机情况(2分)。3、已参与过遥感影像监测核查(1分)。
12、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管理 3 实地考察、材料审核 1、专职人员登记与变更情况(1分)。2、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1分)。3、建立监管信息系统日常管理制度(1分)。
五、标志标牌规范设置 13、在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 6 实地考察 按规定要求在各主要出入口设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6分);未按规范要求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扣3分;在各主要出入口,每缺一处标志的,扣1分。 ※没有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标志的,为不合格。
14、按照规划和标准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标牌、标识配置齐全、设置规范,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标牌、标识上的说明必须标有中、英文两种以上文字。 6 实地考察 1、符合各项要求(6分)。2、各类标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3分);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3、各类标牌、标识、安全警示标志图文清晰、清洁美观、保持完好(2 分);中英文两种以上标识(1分)。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扣去相应分。
六、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15、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内部管理、执法监督、廉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6 查阅文档 六项规章制度健全(6分)。缺一项规章制度扣1分。
16、认真制订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管理以及交通运输、环境卫生、游览安全、旅游经营服务等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宣传教育,实施情况良好。 6 查阅文档、实地考察 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成效明显(6分)。实施效果较差的,每一项扣 1 分。
17、风景名胜区各项内部管理(办公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等)以及执法监督、廉政建设、管理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认真实施,责任落实,效果良好。 4 查阅文档、材料审核 各项制度有效实施、成效明显(4分)。实施效果较差、责任不落实的,每一项扣 1 分。

备注:考核中查阅文档涉及的资料和文件的有效期限以考核日期前6个月为准(文件期限不包括法规、规章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