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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时间:2024-06-16 23:3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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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

【文号】京政办发[2007]3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05-14
【生效日期】2008-01-01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发明专利质量,促进发明专利的实施和商用化,表彰为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以下简称市发明专利奖)是市政府为评选表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市发明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市发明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评选办公室负责组建市发明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市发明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

  第六条 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二等奖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三等奖30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市发明专利奖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申报市发明专利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具有本市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发明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下列发明专利不得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或市发明专利奖的;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申报往届市发明专利奖未获奖且在实施中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

  第九条 专利权人按照下列程序之一申报市发明专利奖:

  (一)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申报;

  (二)申报奖励的发明专利由专家联名推荐的,专利权人直接向评选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并向评选办公室提交。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评选办公室应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 评选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并组织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

  专业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建议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做出获奖发明专利和奖励等级的初审决议。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初审决议,评选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初审结果。

  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公室提出异议。

  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做出复审意见,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选办公室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名单,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获奖名单,向获奖专利权人和发明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市发明专利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或人事管理部门应将获奖情况及其主要贡献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发明专利,由评选办公室负责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或中国专利奖。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的专利或与申报奖励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专利权,骗取市发明专利奖的,撤销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在市发明专利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浅谈保证担保的效力

韩召峰


  保证债务的范围。保证债务的范围,也就是保证人保证的范围,是指保证担保效力所及的范围。保证效力所及的范围分为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两种不同的情况。
  (1)保证债务的范围。有限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在有限保证中,保证人仅于当事人约定的内承担保证债务,对于超过约定范围的债务,保证人不负担保责任。
  (2)无限保证。无限保证是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保证债务范围的保证。我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了债务包括主债务的全部,利息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能当然地成为主债务的内容,但属于从属于主债务的必要负担,是保证人设定保证担保时应当和可以的,因此也应在保证债务范围内。
  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是保证效力的主要表现。保证成立后,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保证人也享有一定的防御性权利。
  (1)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的权利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除应向保证人主张外,须证明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期届?M? 自己未受债务的完全清偿。
  (2)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
  其一,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保证人对于主债伤人享有的抗辩权得主张之。我国《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摔倒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其二,一筋肉应享有的权利。如保证人得主张保证无效的抗辩,保证债务履行期未到的抗辩,保证债务消灭的抗辩。保证合同有得撤销的事由的,保证人得主张撤销;保证人对债权享有同种类债权的,得以其债权与债权人的债权抵销。
  其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特别享有的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我特有的权利主要是先诉掠权。先扩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百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连带带伤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依《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在下列情形之一时,也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虽变更,但并不会便债务人要求全力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时,保证人仍得行使先诉掠权。第二,亿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不是以书面形式,而只是口头向债权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办外资发〔200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行为,加强项目审计质量控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结合国外贷援款机构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审计机关每年需对执行期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出具审计公证报告,审计报告形式、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应满足国外贷援款机构的要求,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暂不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关于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审计机关出具的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格式统一,不分对内对外。审计报告封面参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4〕44号)规定的格式,取消套红,删去“代审计意见书”字样,并应载明:审计机关名称、审计报告、发文字号、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项目编号、会计年度等。审计报告内容与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仍按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世亚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通知》(审外资发〔2000〕19号)的要求编制。需要向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采取中英文对照的形式。

  三、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6月30日颁布的《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关于审计期间的规定,贷款生效日到借款方财务年度结束时间短于6个月、最后支付日距项目结束财务年度开始日不满6个月、项目周期相对比较短的项目,审计报告期间可延长至18个月。审计机关审计的世界银行贷援款项目如属上述项目,可与项目单位联系并经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确认后,将审计期间延长至18个月,并书面报告审计署外资司,以便调整项目审计计划。

  四、近几年各地审计机关出具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质量有很大提高,对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审计报告的按时出具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审计机关的信誉。各地审计机关应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具备审计条件时,积极组织实施审计,确保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向国外贷援款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必须向审计署外资司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由于项目单位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要责成项目单位事先告知国外贷援款机构,并在审计报告的“国家法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为及时掌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的完成情况,请各单位填报《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6月30日前通过远程站报送审计署外资司,并从7月起每月同一时间填报一次,直至审计项目全部结束。11月15日前各审计机关应向审计署报送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综合报告。



  附件:《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