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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时间:2024-07-22 01:3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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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 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4月17日,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五一”节期间和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指出,各级领导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和方法手段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一”节期间和汛期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以防汛抗旱、病险水库、水利施工、车船交通、防火防爆、水库旅游等为重点,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在“五一”节前和汛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边远地区中小水库安全管理情况;三是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四是各类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五是宾馆、培训中心、娱乐场所、医院、仓库、办公用房、职工食堂、集体宿舍、幼儿园等消防安全和卫生情况;六是水库旅游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一般要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和各项防汛措施,组织专项检查,从防汛队伍组织、技术措施和物资储备等方面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安全度汛和汛期安全生产。汛前要完成水毁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涵闸、堤防工程除险加固等,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制订度汛方案,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汛期车辆、船舶使用强度大和水利工作点多,线长,面广,车辆行驶道路差的特点,加强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速超载、无证或疲劳驾驶。对承担水库旅游和春游任务的车船要严格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恶性车辆交通和翻船事故。
《通知》指出,针对春、夏季特点,重点加强炸药库、油库、锅炉、压力容器、仓库等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防雷防雨措施,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要加强宾馆、培训中心、娱乐场所、医院、职工食堂、办公室、集体宿舍、幼儿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和消毒通风,加强对职工的卫生宣传教育,预防各类传染病和防止发生食物中毒。
《通知》指出,各单位要加强“五一”节期间和汛期的值班和巡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出现事故和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疏于管理,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