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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4:1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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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3]130号


为加强医师队伍的管理,规范军队医师执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后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从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是指在军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
二、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应于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附件2)
(四)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五)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经审核认定或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同一级别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销毁原军队核发的《医师资格证书》。换领的《医师资格证书》的编码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执行,发证日期应填写证书的核发日期,在“类别”下方空白处注明“军队换证”字样。
五、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注册的,应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5号)规定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六、凡发现申请人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可拒绝换领申请;已经发放《医师资格证书》的,予以收回。
七、对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工作中刁难、索要和收受财物、循私舞弊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尚未换领《医师资格证书》的原军队医师,按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换领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九、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管理的,按照军队执业医师的有关政策执行;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师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申请换领《医师资格证书》,比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1、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2、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二OO三年五月八日

试论建立国家信用制度

程旭光

当前,我国在加大经济建设步伐的同时,政府也加强大了整顿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的力度,净化了经济建设的环境。但是,在经济领域,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还相当严重,不讲信用导致经济纠纷、经济案件发生的现象比比皆是、枚不胜举。笔者就建立国家信用制度问题作一些探讨,为今后建立这种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切经济活动中,人们最痛恨的就是欺诈行为,轻者违法、重者犯罪。笔者前年主办了一个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罪犯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在浙江省多个县市注册了五家私营独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合同的形式多进货少付款,合同诈骗成功了之后就“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受害单位和个人不少,涉案金额巨大。去年下半年,笔者又经办了一起徇私枉法,造成国有公司严重亏损,涉案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到一个个体户〈另案处理〉,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在浙江杭州、丽水、云和等市县,注册了四家私营独资公司和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亏损的私营独资公司作控股的法人股,重新向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私营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如此反复不断,一个国有公司为其经营担保数千万元,最后导致国有公司严重亏损。类似案件多的无法列举,为什么犯罪分之能屡屡得手?究其原因:就是国家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一种评判标准,没有建立一种国家信用制度。
一切经济活动,就信用而言,需要一种制度,也是一种行为规则。
这种信用制度,就是国家对所有从事、参与经济活动的法人、所有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建立信用等级的一种制度。作为公民来说,只要参与经济活动,就有出示信用等级证件、提供信用保证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评判标准,就是国家信用制度。是评判、衡量所有从事、参与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程度的一种尺度。使那些在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就没有立足的余地和生存的空间。
二、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所谓“国家信用制度”是指国家对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或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进行信用等级鉴定,出具信用证明,规范使用方法的一种制度。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条件,建立这种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政权的高度集中和最广泛的影响力,建立国家信用制度,可以在全国施行
经济活动就参与的对象而言具有最广泛性,间言之即任何单位、所有人都可参与。目前一些单位、部门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就建立信用制度方面作了大胆尝试,比如我国一些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三“A”制信用等级制度,来证明客户信用程度,效果比较好。但是这些都是不完整、不规范的,作为一个国家来说,经济活动的广泛性决定了在经济方面需要建立一种完整的国家信用制度,来保证国家经济活动的正常运作。而这种制度需要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具有强制性。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我国政权的高度集中和具有最广泛的影响力,可以保证这种制度在全国施行
〈二〉微机化管理程度较高,信息运转速度快,查询快捷,便于管理
国家信用制度的施行,单从硬件方面来说,从中央到地方需要较高程度的微机化管理,我国已具备这种条件。目前我国微机化管理已初具规模,办公自动化正在全面推进,对主管部门和使用者来说,从日常管理到使用方便、快捷。特别是使用过程中对持证人基本信用情况进行查询、验证的时间缩短了,工作效率提高了。
〈三〉公民信用意识提高,各级政府也认识到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逐步健全,国民对经济建设软环境非常注重,特别是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要求提供信用保障的呼声很高。各级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也发现大量的不讲信用导致案件、事件发生的情况,司法机关每年要打击、处理一大批这类违法犯罪分子。据统计某省2001年、2002年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信用方面的案件分别占16.8%和18.3%,主要表现在涉嫌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妨碍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突出,这就要求政府拿出具体防范、控制措施,减少犯罪因素。这种措施就是建立国家信用制度,这是治本的措施。
〈四〉我国成为WTO会员国之后,国际贸易活动更需要建立一种信用制度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国家信誉是至高无上的。这种国家信誉其实就是国家信用,是建立在国家法律、信用制度、国民信用素质基础上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特别是政府面临新的考验。世贸组织规则被称为“国际行政法典”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影响最大的是政府的管理体系、经济调控方式、市场运行秩序。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部国家信用法律,政府还习惯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办事程序不简便,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缺乏诚信,法制不健全,这些明显与世贸规则中的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相冲突。也就是说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政府目前最紧迫的一项任务就是建立国家信用制度,以此来提高国民的诚信程度和提高国家的信用程度,在国际贸易中符合世贸规则。
三、 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和使用
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包括确立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国家信用的法律制度等。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包括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的信用等级、提供信用证明、规范使用范围和办法、进行年度审验和日常管理等。
〈一〉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
〈1〉确立主管部门。国家信用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的一项措施,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政府、人大的多个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等。为了便于工作,建议由政府专门设立管理机构为宜。
〈2〉建立相应的机构。国家设立信用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名称待定〉,负责全国的信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州〉、县〈旗〉建立相应机构负责各级国家信用管理工作。
〈3〉制定国家信用的法律制度。
〈二〉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
〈1〉确认法人、自然人的信用等级。目前一些地方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部分主管部门在对企业法人的信用等级确认、施行方面作了一些实践,效果比较好,在为建立国家信用制度提供了借鉴。但是这些都是不完整的,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的信用等级。这种确认行为不是对某一类别法人、自然人的确认,而是对所有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等级的确认。
〈2〉确认信用等级的内容。一是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都要被确认信用等级。比如使用三 “A” 制;或者一、二、三等;或者优、良、一般、差等;二是制定确认信用等级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在第一次确认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等级时,被确认人要如实申报经济活动史,国家信用管理部门要予以调查、核实后再确认信用等级;三是实行一法人、一自然人〈公民〉一证件终身制。法人信用等级证件号码与工商法人登记号码相同;自然人〈公民〉证件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相同;四是确定不予确认的对象。凡涉及到经济诈骗犯罪,原办的公司、企业严重亏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无法归还等没有信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国家信用管理部门就不予确认。
〈3〉出具信用等级证件。国家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在对法人、自然人〈公民〉确认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发给“国家信用等级证件”。凡是国家信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认信用等级工作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用等级证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范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范围:凡是注册工商法人、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使用信用等级证件。
国家信用制度的使用方法:一是持证人出示信用等级证件;二是向发证单位查询、调取信用档案资料。
〈5〉年度检验。信用等级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具体办法可参照机动车辆。年度审验做法〉。凡是没有经过年度审验,没有注明审验信用等级的证件一律无效。
〈6〉日常性信用制度的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由于当前经济犯罪形势严峻,涉嫌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秩序、妨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突出,究其原因,是国家缺少一种信用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建立国家信用制度的条件。从中央到地方,如果建立了国家信用制度,就能够从根本上减少经济犯罪的因素,使那些没有信用整天存心钻经济、法律空子进行经济违法犯罪的人无机可乘。让所有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真正得到公平竞争,使国家的经济活动更加规范,更加有秩序。


作者: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 程旭光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劳动部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期以来,为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队努力克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解决干部家庭生活困难,促进部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军家属就业难的问题在不少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
深化,如果处理不好,这个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因此,各地区、各部队务必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继续予以重视,要把它作为促进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要搞好军政军民之间的配合,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拓宽安置渠道;要及时研究新情况

、新问题,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意见

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队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克服困难,采取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广大军队干部随军家属逐步得到了安置,对促进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
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并将其纳入地方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作出统筹安排;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克服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安置任务完成好。
二、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干部家属(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应继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其中,驻边疆
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一、二类岛屿(以下简称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随军家属,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和单位领导批准可保留公职,并与原单位协商签订保留公职协议书。保留公职期满,本人可回原单位工作。
三、对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干部家属,企业、事业单位招工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随军后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家属,由部队按平均每人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解决。具体发放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五、当地政府应在生产、经营、技术、物资供应等方面积极支持部队发展生产,增强部队内部安排随军家属就业的能力。对资金上确实有困难的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可借给生产扶持基金。部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设立家属就业基金。
六、为进一步提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业务技术素质,各地政府要把这部分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地方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在收费上给予适当照顾。当地没有培训机构的,可由部队自行组织培训,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培训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当地企业
、事业单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训与安置相结合。
七、各地在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应给予照顾。凡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应给他们不低于一年的适应期,使其有学习技术和熟悉工作的机会。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上岗;确实不能上岗的,在企业内部安排适
当工作。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接近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岗退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队贯彻执行。



199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