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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1:5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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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
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区夜市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夜市经营秩序, 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
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十堰市城区内的所有夜市摊主,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城建监察支队是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的主管单位,市公安、卫生、 工商等
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夜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十堰城区内摆放夜市摊点,必须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指定的区域
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第四条 为了保持城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夜市摊点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摊棚和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任意增设和摆放;
  (二)应使用燃气灶具、卫生餐具,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三)经营者应做到衣着整洁卫生,持证(摊位证、卫生证、健康证)上岗,文明经营,
不得无证经营;
  (四)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不得随意乱倒污物,保持经营场地卫生;
  (五)经营者应净菜上市,不得在场内择洗蔬菜;
  第五条 经营夜市小吃摊主及其经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湖北省街
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严禁出售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食品, 并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蝇设
备。
  第六条 夜市摊主应主动维护夜市治安秩序,不得在经营场地内高声喧哗、划拳酗酒、
寻衅滋事和其它不文明行为,对情节恶劣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凡经市政府批准而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停止夜市时,各摊主应无条件服
从。
  第八条 夜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夜市管理规定,服从市城建监察支队管理,接受市公
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摊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
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问题

  谢波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的优势之一即在于它的高效率、低成本,互联网的出现为人们从繁重的传统交易活动中解脱出来提供了契机。基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在电子交易中采用各种形式的智能化、自动化的交易系统,例如:自动提款机、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等。在网络时代,自动交易方式借助网络的发展,已经开始深入到电子商务的各个领域。这些自动交易系统能够按照预先设计好的程序自动发送、接收和处理交易信息,在几乎完全不需要人工介入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最终完成整个交易。这种自动交易系统就是所谓的电子代理(Electronic Agent)。
美国是电子代理人概念的创始者。根据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UCITA)第102条的规定,电子代理人是指“为某人用来代表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采取行动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动或反应之时无需该人对该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一个计算机程序,或电子手段或其它自动化手段。”1999年美国在制定《统一电子交易法》时也借鉴了这一概念。199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电子签名规范》(1999年2月第3稿)中也使用了该词。目前,电子代理人已成为一个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术语。
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交互作用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达成。电子代理人的要约与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产生。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许多合同已经履行了,但当事人主观上甚至还根本不知道已经有那么一个有关自己的交易发生了,而只是在事后盘点时,才知道这些合同的详细情况。由于不存在传统交易中人工介入的协商过程,电子代理人在合同订立中的地位问题就需要在有关的法律制度中得到反映。
电子代理人并非现实世界的实体,它只是网络世界虚拟的产物。因此,它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仅仅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电子代理人虽然也使用了“代理”一词,但这与民商法理论中的“代理”是大相径庭的,前者只是具备了后者的某些外部特征而已。民商法代理制度中的代理指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对本人发生的法律行为。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均不承认电子代理人是民法上的代理人。虽然电子代理也具备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电子代理人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却与民商法之代理人有本质区别。从构成上来讲,电子代理人是软件、硬件或二者的结合;就商业应用上而言,它具有搜索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供求等信息,完成在线拍卖、在线购销或对交易发出授权的能力,因此将之形容为“人造商人”更为合适;从法律上来看,它不具备法律人格,也没有独立的意思表达能力和缔约能力,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电子代理人执行的是人的意思表示或根据其意思而履行合同,且被日益广泛地应用于电子商务,同时它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故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1992年,欧共体委员会在《通过EDI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可以把对计算机(电子代理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视为计算机(电子代理人)所发出的要约或承诺的责任人。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02条规定了电子代理人可以作为订约的方式:“合同可以任何能充足地表示同意的方式订立,包括承认合同存在的要约和承诺,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电子代理人的运作。”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也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讯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讯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讯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规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之一;第1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生效条件;第2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生效条件;第33条确认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方能成立;第34条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原则。所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电子代理人应适用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即是说,我国法律同样也肯定了电子代理人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有效形式。
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特别是电子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合同法》对电子商务的反应明显滞后,其中的规定只是笼统地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至于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都仍然是一片空白。当然,这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水平有关,反过来也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结合现阶段的国情可以看到,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理论的研究还是实践经验的积累都不多,而且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比较成熟的看法,因此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构建还需要时日。就目前而言,我国尚不适合制定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我们可以通过调整和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部门法,以期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可以在民法的代理制度中对电子代理做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合同法中把电子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作为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作者:谢波 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mail:xbylgt@yahoo.com.c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举办金饰品消费税征管办法培训班的通知
1994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藏不发):
国务院已决定将金饰品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总局据此制定了金饰品消费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鉴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个新课题,有许多复杂问题需要慎重地妥善加以处理,总局决定分片举办培训班,进行专项培训,并布置有关工作。除此之外,培训期间还将分析各地贯彻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精神,压缩消费税欠税的进展情况,讲解改进后的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调查工作程序及其考评办法,并培训讨论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地点及区域划分:
1.湖北省培训班,参加地区为东北、中南、西北大区。
2.厦门市培训班,参加地区为华北、华东、西南大区。
二、培训时间
1.湖北培训班于11月25日报到,11月26日至30日开课。
2.厦门市培训班于12月2日报到,12月3日至7日开课。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主管消费税业务的处长和消费税业务具体经办人员各一名,名额有限,不得超员。
四、几点要求
1.消费税重点税源信息调查工作考评办法在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期间已发给各地,其他培训资料将陆续发给你们。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根据有关培训资料,按照总局的要求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带到培训班上。
2.请参加培训人员将本地区消费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消费税政策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和解决意见以及本地区消费税的税源,1—10月份的收入,欠税以及会后压缩欠税的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带到培训班上。
3.参加培训人员的交通、食宿费按出差办理。请参加培训的地区事先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以及到达武汉、厦门的时间、所乘航班、车次告知湖北省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以便安排接站。联系人及电话: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消费税处:魏汉明、辛艳兰。联系电话:
027 7821027—3905或7830922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陆军、洪健。联系电话:
0592 2021825
需要由湖北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订返程票的地区,请事先与湖北省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