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
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区夜市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夜市经营秩序, 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
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十堰市城区内的所有夜市摊主,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城建监察支队是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的主管单位,市公安、卫生、 工商等
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夜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十堰城区内摆放夜市摊点,必须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指定的区域
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第四条 为了保持城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夜市摊点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摊棚和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任意增设和摆放;
(二)应使用燃气灶具、卫生餐具,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三)经营者应做到衣着整洁卫生,持证(摊位证、卫生证、健康证)上岗,文明经营,
不得无证经营;
(四)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不得随意乱倒污物,保持经营场地卫生;
(五)经营者应净菜上市,不得在场内择洗蔬菜;
第五条 经营夜市小吃摊主及其经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湖北省街
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严禁出售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食品, 并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蝇设
备。
第六条 夜市摊主应主动维护夜市治安秩序,不得在经营场地内高声喧哗、划拳酗酒、
寻衅滋事和其它不文明行为,对情节恶劣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凡经市政府批准而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停止夜市时,各摊主应无条件服
从。
第八条 夜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夜市管理规定,服从市城建监察支队管理,接受市公
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摊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
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