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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20:2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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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40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文山州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水电开发建设进程,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市场,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水能资源,避免浪费水能资源和无序破坏性开发,确保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电建设的合理开发,加快培育以水电为主的地方电力支柱产业,适应全州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的需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电开发建设包括水电站和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输变工程项目的新建、改造、扩建、重建等。
第三条 凡在文山州境内进行水电开发建设,不论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合作形式和规模大小,都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建设水电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的原则。全面开放全州水电开发建设市场,扩大对外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州内外资金和技术,扩大建设规模,加快开发进程。
(二)坚持依法开发,统一规划,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的可承载能力,认真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流域规划,通过科学布局,实施“流域、梯级、综合、滚动”的开发方针,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治理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高度统一。
(三)坚持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按照市场运作和有序竞争的要求,打破垄断和地方保护,改革水电投融资体制,积极鼓励国家、集体、个体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水电开发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办电的积极性。
(四)坚持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发境内的水能资源,要优先满足州内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电的需要,同时,保护开发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水务部门)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规划,依法管理全州的水能资源。水能资源的开发,由州水务部门依法按规划进行审批。
水能资源的开发权一经审批确定,开发业主在三个月内不做前期工作,半年内不提交项目建议书的,将收回确定的项目开发权。
第六条 凡在全州境内开发建设水电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即开发建设程序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流域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业主招标投标;技施设计;开工报告;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价等。
第七条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制度。根据审批权限和事管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技术审查由水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由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项目技改由经贸部门负责,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由安监部门负责。
第八条 水务、发展计划、经贸等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程序上报的建设项目要本着认真负责、高效服务的原则,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和审批,特殊情况可按规定时限适当延长。若因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项目审查和审批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未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和审批的水电开发项目一律视为程序不合法,擅自动工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破坏生态,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项目业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批准后,若方案或重大设计发生变更或修改,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查部门复审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开展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业发展布局,流域资源规划,负荷市场需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否则,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文本和批复。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3.水资源论证报告;
4.土地选址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审意见;
5.征占用林地林业勘测报告;
6.地震评价报告;
7.安全评价报告;
8.招投标说明书;
9.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十三条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审查审批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水电开发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必须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月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管理、投资完成等情况,否则,在竣工验收时视为资料不全。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时,项目业主必须首先提交竣工报告、审计报告及其结论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对工程进行总体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完整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2.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3.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4.工程试运行报告;
5.工程财务决算报告;
6.工程审计报告。
以上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予组织验收。
工程经竣工验收投产后,经1至2年的生产经营,须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一次系统的后评价。
第十六条 各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积极主动地为项目业主解决问题,提供优质服务。对玩忽职守,刁难、干涉投资业主正常的建设经营活动,并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党委(总支、支部):

  经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自即日起颁布实行。

  特此通知。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的建设,切实发挥常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直属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

  二、职责和任务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党员、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直属机关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直属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和加强理论武装工作,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直属机关党的各级组织建设。按照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和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严格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七)领导直属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八)领导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九)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领导直属机关统一战线工作。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国资委党委的重要会议和有关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意见;研究提交直属机关党委全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2、讨论审定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研究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队伍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出阶段性的工作部署。

  4、审议通过直属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有关事项和直属党组织届中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事项。

  5、讨论、审批新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

  6、研究决定有关党内表扬、表彰意见;研究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和组织处理。

  7、听取年度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

  8、研究稳定工作。

  9、其他需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组织

  1、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2、常委会会议,由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常委参加。因会议内容需要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直属机关党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3、会议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议确定。会议材料,一般会前送达各位常委。

  4、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因故请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对常委会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5、直属机关党委常委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等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票(含不能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超过常委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四)常委会每半年向直属机关党委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向全委会报告的事项及时召开党委全委会议进行通报。

  四、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常委会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国资委党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为主要学习内容。常委会还要认真组织学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企业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二)学习方式

  常委会的学习以有计划的自学为主,适时组织交流。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讲解。

  (三)学习组织与准备

  常委会的学习专题由书记办公会确定。常委会学习的组织准备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宣传部负责。

  五、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常委会以委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各级党组织为主要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所属党组织贯彻落实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情况;所属党组织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法

  常委会可采取听取基层党组织汇报、实地走访调研、组织召开群众座谈会、民主测评、督察抽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自身建设

  常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加强学习。坚持自学,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带头参加直属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321”读书活动。带头参加和组织所在支部理论中心组学习。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重要事项的决定、重要文件的发布前,尽可能广泛听取意见,力求各方意见统一。党委常委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工,卓有成效地抓好集体决议的落实和分管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党委常委要发扬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依靠党员群众,认真解决党员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常委会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委常委要带头学习贯彻中央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艰苦奋斗。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 号)、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桂安委〔2011〕20 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8〕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督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事故挂牌督办事项。市级有关部门承办涉及职责范围内一般事故查处督办事项。

第四条 对下列情形实行挂牌督办:

(一)一般事故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5日内未组成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的;

(二)事故调查组未按有关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

(四)有关部门未按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五)事故调查结论失实或者存在其他错误的;

(六)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四)依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五)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安委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九条 一般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就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向市安委办作出书面报告,同时申请解除挂牌。

第十条 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报送的一般事故查处结果,市安委会认定达到要求的,下达《解除挂牌通知书》;不达到要求的,向其告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

第十一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查处督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