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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1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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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发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人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

  结合我国国情并参照国外注册执业制度的通行作法,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注册资格分为三大类,即: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景观设计师。根据分行业分类建立和推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原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如下: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划分总体框架

专用分类 执业范围 涵盖工程内容
1 土木 岩土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
水利工程 水坝、灌渠、河道整治等
港口与航道工程 码头、航道、防波堤、船阐等
公路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隧道等
铁路工程 铁路、轻轨工程、隧道等
民航工程 机场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等
2 结构 房屋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塔架工程 各类塔架及构筑物
桥梁工程 各类桥梁
3 公用设备 暖通及空调工程 采暖、通风、空调等
动力工程 供热、制冷、供气、燃气等
给排水工程 城市给排水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排水工程
4 电气 发电、传输工程 发电、输变电、供配电、自控
供配电工程 照明、防雷接地等
5 机械 机构制造工程 制造工艺、设备及生产线等
6 化工 化工工程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轻化
7 电子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待研究确定)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8 航天航空 航天航空工程
9 农业 农业工程
10 冶金 冶金工程
11 矿业/矿物 矿业/矿物工程
12 核工业 核工业工程
13 石油/天然气 石油/天然气工程
14 造船 造船工程
15 军工 军工工程
16 海洋 海洋工程
17 环保 环保工程

  二、建立和完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

  ㈠逐步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的法律规章,明确注册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为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依据。

  ㈡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教育评估、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

  ㈢制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管理办法。

  三、注册工程师名称及执业范围界定

  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ⅩⅩ工程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某些专业如需明确执业范围的可在注册证书上加注执业范围。

  四、管理办法

  ㈠人事部、建设部的职责:

  ⒈筹备成立协调议事机构——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⒉指导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⒊制定各专业实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规定;

  ⒋对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⒌协调各部门、各专业之间的关系。

  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职责:

  ⒈受人事部、建设部的委托,实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方案,负责审批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立项报告;

  ⒉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统一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考试工作与教育评估工作;

  ⒊负责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职业实践、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标准的统一原则;

  ⒋确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命题工作规程。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⒌统一印制“注册证书”,规范执业印章的统一模式和编号;

  ⒍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⒎负责与境外注册工程师机构的联络与交流及资格互认工作;

  ⒏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及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业协会的职责:

  ⒈协助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筹备成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

  ⒉审核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⒊监督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执业活动。

  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⒈受有关部委或行业协会的委托,并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组织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大纲,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负责组织阅卷评分,提出本专业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⒉负责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继续教育、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⒊参与本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

  ⒋颁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证书,制作和管理执业印章。

  ㈤地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在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专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考试、培训、注册、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五、实施计划

  ㈠组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2001年制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专业注册工程师立项程序及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建立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各项工作。

  ㈡各专业管理委员会,按照专业划分,本着既有利于管理,又不造成专业划分过细过多的原则,专业管理委员会除土木可按执业范围成立专业管理委员会外,其它均按专业划分设置。具体意见如下:

  ⒈土木专业委员会的职能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代行,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土木专业的管理事务;

  ⒉岩土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负责组建;

  ⒊水利专业管理委员会——由水利部负责组建;

  ⒋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⒌公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交通部负责组建;

  ⒍铁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铁道部负责组建;

  ⒎民航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民航总局负责组建;

  ⒏结构专业管理委员会——已组建;

  ⒐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

  ⒑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等牵头组建;

  ⒒电子信息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牵头组建;

  ⒓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医药、轻化等部门参加,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牵头负责组建;

  ⒔机械专业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组建;

  上述专业管理委员会准备工作成熟的,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即开始实施。其它专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再行组建。

  ㈢完善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大纲,2001年增设塔架、桥梁专业的考试内容。

  ㈣土木、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专业涉及面广,安全性强,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将逐步在3-5年内分别实行注册执业制度。岩土工程、港口工程等专业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条件基本成熟,在近两年内推行注册执业制度。

  ㈤其它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的立项工作将根据行业和市场需要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计划。

  ㈥教育评估工作由建设部、教育部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参加,与考试准备工作同时开展;首批将对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五个专业的有关重点院校进行教育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㈦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内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成功做法,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考试标准。考试分为勘察考试和专业考试,各基础、专业考试的题型、题量统一。

  ㈧总体规划,到2010年全国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

  六、其它问题

  ㈠关于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已于1995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批注册建筑师于1997年开始执业,目前工作开展顺利。根据专业发展,拟在注册建筑师中增设注册室内(装饰)设计师,其可行性由人事部、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论证。

  ㈡关于注册景观设计师

  注册景观设计师主要从事风景园林设计、城市及小区景观设计和广场设计。

  注册景观设计师执业制度目前尚处于论证阶段,待条件成熟时,参照注册建筑师的模式和管理办法成立全国注册景观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指导开展执业注册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叶如棠  建设部副部长

  副主任: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林选才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司长

      容柏生  中国工程院院士

      钟秉林  教育部高教司司长

      徐 光  交通部水运司副司长

      顾 聪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副司长

      汪 洪  水利部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

      刘宝英  人事部考试中心主任

      李竹成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

  成 员:王素卿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司长

      蒋作舟  民航总局机场司司长

      沈 融  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理事长

      孟祥恩  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

      袁 纽  中国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原副司长

      魏成林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赵春山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副主任

      郑富仕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处长

      张文斗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处长


从“高晓松醉驾案”谈“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最近,因“危险驾驶罪”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包括人民日报、京华时报、检察日报、新浪网在内的多家媒体竞相报导,而包括法官、法学教授、律师及普通网民在内的各群体的看法也可谓是“百家争鸣”。前不久,笔者也特意写了一篇博文《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以阐述笔者对此问题的看法。该博文部分观点随后被有关媒体引用。笔者对于“危险驾驶罪”是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不再赘述,现主要阐述“因醉酒驾驶问题涉嫌的‘危险驾驶罪’中存在的共犯(本文中“共犯”均指“共同犯罪”)问题”。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如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等构成的共同犯罪。

现结合高晓松醉驾案进行分析:

一、假设与高晓松一起喝酒的朋友A先生在明知高晓松开车前来时主动劝其喝酒,且在高晓松准备开车回家时未加以阻止,从而发生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A先生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笔者认为,A先生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其劝酒行为应该属于高晓松“危险驾驶罪”的帮助行为,属于帮助犯。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

首先,从主观方面分析,A先生明知高晓松开车前来,也应知高晓松有开车回去的可能而劝其喝酒,并在明知高晓松驾车回家的情况下未加以阻止,从而放任了其危险驾驶罪的发生,在刑法理论上可以称之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

其次,从客观方面分析,A先生确实实施了劝酒行为,并对高晓松醉酒驾车行为起到了一个推动或者帮助的作用,且在其醉酒驾车时未及时阻止,置该醉酒驾车行为处于一个危险的状态。

再次,从犯罪客体方面分析,A先生所帮助的实行行为(即高晓松的醉酒驾驶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综上分析,A先生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由于A先生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性的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假设高晓松的朋友B先生做东请高晓松等二、三个好友一起喝酒,但B先生并未劝酒,只是在高晓松醉酒之后将其送上车或者目送其开车回家,B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问题。

笔者认为,B先生也应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理由为:B先生在客观上为高晓松的醉酒行为提供了帮助,而且喝酒的人数少,B先生应尽到注意的义务。而B先生在明知或应知高晓松醉酒的情况下开车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即会触犯“危险驾驶罪”)而未加阻止或将其送上车,说明B先生在主观上应当知道这种犯罪行为会发生但却放任(或希望)这种犯罪行为发生,主观上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故意。

结束语:

中国的酒文化博大精深,俗话说:“无酒不成席”。但是笔者认为:无酒虽不成席,但因为喝酒开车丢了性命或者使他人丢了性命,那都是让亲人痛不欲生的事情。正所谓“司机一滴酒,亲人一滴泪”。

醉酒驾车是否一律入罪,如今已成为大家谈论的焦点。那么我现在想提醒的是:请勿将醉酒驾车的责任让驾驶者一个人扛着,如果您是他的朋友,在他喝酒时您就应该及时制止,或者在他喝醉酒开车时也要极力制止。不管您是否真的会构成犯罪,但他毕竟是您的朋友。


作者:北京市博颢律师事务所 徐勇律师

联系电话:18701686873

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继续做好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促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加大对工资收入过高的行业、企业工资分配调节力度,现就做好200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现阶段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的规定,积极完善地方工效挂钩政策,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二、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工效挂钩方案。对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2005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将其浮动比例下调至0.6以下,并严格执行新增效益工资分档计提办法。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对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三、对已经完成公司制改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不再实行工效挂钩政策。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
  四、铁道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应于2006年12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无特殊原因不按时上报工效挂钩方案的单位,国家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其当年的工效挂钩方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参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2006年工效挂钩工作,保证企业工资分配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6年工效挂钩申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