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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印发《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1:2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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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印发《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共青团中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印发《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个体劳动者协会:

  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共青团工作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新领域,也是共青团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共青团组织建设,增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团组织活力,是共青团组织引导、教育、服务青年个体劳动者的重要保证,对于培养社会主义的新型青年个体劳动者队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
共青团组织建设的暂行办法
  青年个体劳动者是一支新型的社会主义青年劳动者队伍。加强对青年个体劳动者的组织、引导、服务、教育,对于繁荣经济,搞活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全国青年个体劳动者达到七百万人,其中团员三十四万人。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这支队伍还将不断壮大,加强青年个体劳动者中的团组织建设已成为紧迫问题。为此,我们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在青年个体劳动者中建立共青团组织是青年个体劳动者队伍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旨在加强对青年个体劳动者有组织、有系统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团结和引导个体青年做社会主义的新型劳动者。

  个体团组织一般应建立在区、县以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下简称“个协”)、分会中。在协会、分会及行业小组中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个体厂(店)、集贸市场中团员在三人以上且条件成熟的,也可建立团支部。个体团组织接受同级个协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个体团的工作逐级归口到团市(地)委青工部(城区部)。

  个体团组织的团员管理范围应包括:户口在本区(县)并在本区(县)取得营业执照的团员,户口不在本区(县)但在本区(县)取得临时营业执照的团员,以及在当地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服务半年以上的团员。

  个体团组织要坚持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热情培养,及时吸收优秀的个体青年加入团组织,以壮大个体青年中的团员队伍。

  团干部是团的工作骨干。个体团组织的干部一般应由青年个体劳动者担任。个协团委(团总支)书记也可由个协干部中的青年党员、团员担任。要通过民主选举把那些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团的工作,在青年中有威信的团员和青年党员选拔到团的各级领导岗位。个体团干部要逐步实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团区、县委负责。

  为了配合个协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便于加强对个体青年的教育,个协团委(团总支)书记应参加同级个协理事会。

(二)

  个体团组织是青年个体劳动者之家,个体团的工作应集中体现这一宗旨。要对个体育年进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以提高个体青年的基本素质。

  团组织要积极热心地为个体青年服务,反映青年个体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个体青年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帮助他们排难解忧;关心个体青年的政治成长,积极推荐优秀的个体青年入党,组织个体青年开展争当先进个体劳动者、新长征突击手、信得过个体户等竞赛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及时表彰优秀个体青年;关心个体青年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指导他们合理消费、正确处理婚姻和恋爱关系、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

(三)

  团组织的活动经费和活动阵地是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凡属独立开展活动的个体团组织所收的团费暂不上缴。经费不足者,个协视情况予以补助。

  团的活动经费一定要用于开展团的活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个体团组织要逐步建立自己的活动阵地。活动阵地要照顾个体青年特点。目前尚无活动阵地的团组织,可与企业、街道、机关团组织协商,共同使用阵地。

(四)

  个体团组织要主动地与个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积极配合个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有利经济发展、有益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个协应在团干部配备和培训、团的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个协的党组织要定期研究和听取个体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指导、考核团的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1月22日,国务院

(注解:该文件中有关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第一条代替。该条规定“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商业部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长会议,经过讨论研究,起草了《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国务院同意这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在粮食完成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是粮食工作的一个大改革,对疏通流通渠道,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市场,将起到重大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粮油工作做好。

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关于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规定的精神,现对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问题,作如下若干规定:
一、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位重要物资,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坚持统购统销政策,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兼顾和以丰补歉的原则。国家粮食统购任务(包括分品种的征购、超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完成国家粮食征超购任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
粮食部门对农民交售粮食,实行直接结算付款,不得代扣款项。农民应缴纳的集体提留款应积极缴纳,如果有关方面一致同意,粮食部门也可从应付价款中代收。
二、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的余粮,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多渠道经营和出县、出省贩运,应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征超购任务后进行。由于各地情况不同,省、市、自治区可另行作规定。
撤销原来关于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省间议价粮调剂要经省粮食厅(局)批准的规定和携带、邮寄粮食限额的规定。各地要对现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是不符合新的政策要求的,均应加以纠正。
三、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以后,以粮食为原料的工商行业,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可以自行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出售。农村“四坊”和饮食业,除了来料加工外,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采购自己食用的粮食,但不许贩运。上述单位采购粮食,可不必再经过批准。
四、国营粮食商业是粮食多渠道经营中的主渠道,要通过议购多掌握一些商品粮,努力完成国家为平衡计划收支所需要的议购转平价的粮食任务,积极做好市场调节工作。
要把粮食议购议销搞活,产区同销区、城市同农村、上级公司同下级公司之间,均可以直接挂钩进销。
商业部和省、县三级粮食议购议销公司,都要实行独立核算和利改税,与平价经营分开。基层粮管所(站)与县议购议销公司之间是代购代销关系,代购代销粮食要给予合理报酬,以调动经营积极性。议价经营利润的分配办法,另行规定。
五、供销社经营议价粮,可以补充基层社饮食、副食、糕点等行业用粮的需要,可以对外运销。国家粮食部门和供销社,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经过协商相互调剂议价粮。
六、粮食议购议销价格,应当随行就市,有升有降,依质论价。为了保护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粮食部门议购小麦、稻谷、玉米等,凡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议购价不应低于超购价。
七、实行多渠道经营后,粮食运输由经营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计划,撤销议价粮运输归口由粮食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在保证国家计划粮食运输的前提下,对多渠道经营粮食的运输要统筹安排。
八、某些方面的用粮可通过多渠道供应,国家粮食销售,尤其是农村销售有条件逐步压缩,有的可以改为借销,有的可以改为议销。随着各种专业户特别是饲养专业户的发展,对粮食和饲料的需要量不断增加,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来解决。粮食部门要积极组织议价配(混)合饲料的生产和供应。奖售粮和用于奖售的配(混)合饲料,仍按国家规定价格供应。
九、食用植物油脂油料的多渠道经营,适用以上各项原则,但暂不搞议价转平价业务。国家没有规定统购任务的品种,可以常年多渠道经营。
油菜籽,在完成统购任务以后,粮食部门收购不再加价。各条渠道均可随行就市,按浮动价格进行议购议销。
十、粮食部门要主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好粮油市场,及时了解市场情况,研究供求变化,注意毗邻地区价格衔接,不许抬价抢购。在集市粮价上涨时,要组织议价销售,平抑价格。
以上各项试行规定,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1期公报)


2000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王昌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潘占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潘占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温西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陈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晓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周晓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国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克兰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李国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智昭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克罗地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高如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许孟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许孟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石同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石同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孟宪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布隆迪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陈怀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许昌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徐贻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沙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根廷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张沙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任景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陈京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章均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