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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0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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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12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995年12月28日通知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自用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此之前已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可继续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即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以上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为正确执行国务院上述规定,现就具体操作问题规定如下:
一、上述通知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经贸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依法批准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企业。
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1995年10月1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且需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物料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审核。备案项目上报外经贸部的时间最晚不能超过4月30日。外经贸部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核后,分期分批将核准的和不予核准的企业名单通知海关总署关税司(由关税司下达各主管海关)和省级外经贸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企业主管海关凭海关总署转发的合格企业名单按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审核不合格企业不予备案。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主管海关凭外经部颁发的批准证书予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宽限期内办理进口设备、物料手续时,还应向主管海关出具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的进口设备清单(加盖由外经贸部统一刻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省级外经贸部门不得将审核权下放。持外经贸部颁发的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出具由外经贸部审核同意的进口设备清单。
四、按照通知规定: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通知下发之日后追加的投资。通知对外公布时间为1995年12月28日,据此,凡在1995年12月28日前外经贸部批准追加投资并换发批准证书的企业(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可按规定予以免税;凡在1995年12月29日至1996年3月31日追加投资后使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应仍按追加前批准的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规定的宽限期办理。其追加部分在1996年底前可按规定予以免税。
五、经济特区、浦东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六、经批准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宽限期内进口物品的免税手续、免税品种仍按海关总署署监一〔1992〕1099号文件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进口的特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等,应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海关总署审批。
七、1996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物料等一律照章征税。
八、在备案审核核准通知下发前设备已到口岸的企业,海关按原规定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并放行。审核不合格企业,前已免税进口货物应追补应缴税款。
各地主管海关要与各地外经贸部门紧密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宽限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审核及税收优惠工作。对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与海关总署关税司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总局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联系税务系统实际,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税务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税收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上深化对搞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加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单位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情况,应于1997年9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对于加强党政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税务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税收事业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若干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各级税务机关目前已有办公楼的,不论是否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总局机关三年内不再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省以下税务机关因危房或机构分设后没有办公用房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应事先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同意。新建或购买办公楼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报上级税务机关审定。经批准新建办公楼的,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大方的原则,不得追求高档、豪华,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经批准新建和购买办公楼的资金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
各级税务机关三年内不准新建培训中心。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改革要求设立办税服务厅的,要本着节俭实用、因地制宜的原则,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准,不要贪大求洋。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精神制定会议计划,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合并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天数和参加人员。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按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应报经批准后召开;各业务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报经总局领导批准,原则上在北京召开;需要在外地召开的会议,要在税务系统内部招待所安排,税务系统没有招待所的,可在当地政府招待所(宾馆)召开,严禁安排在涉外宾馆。各地召开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会议,原则上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召开。各级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只请本级的主管领导和下级的部门领导参加,其他领导一律不陪会。
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要提倡开电视、电话会议。严格控制税务部门跨地区召开研讨会、网络会、纪念会、座谈会、协作会等“片会”,未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一律不得召开。
各种会议要严格用餐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会议经费标准。会议期间,一律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和游览观光,不得赠送纪念品和礼品,不喝白酒,不得向下级单位或纳税人摊派会议费。要加强对会议经费开支的监督和审计,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报销。各单位今年的会议费,要比1996年实际支出压缩10%以上。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未经上级批准,一律不准举办庆典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要力求节俭,严格控制规模和开支;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下级单位或纳税人摊派费用。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邀请税务机关参加的一般性庆典活动,原则上应谢绝参加。确需参加的庆典活动,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办公厅(室)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
四、严禁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各级税务机关的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当地的食宿接待标准执行,不准超标准接待。上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到所属部门调查研究或检查工作,一律轻车简从,不搞到边界迎送,住宿应安排在内部招待所,严禁住涉外宾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系统内部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三人;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和各种国产名酒。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宴请该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相互宴请。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往来,也应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执行,不许大吃大喝,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向上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纪念品。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各级税务机关用公款为工作人员安装住宅电话,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如因工作特殊需要扩大范围的,必须经局长办公会批准。住宅电话费限额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超额自负。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对违反规定安装的住宅电话和配备的移动电话,一律清退,妥善处理。任何人员不准让下级单位和纳税人为自己安装住宅电话或购置移动电话,违反者要限期补交用公款支付的安装费,退回移动电话。如不主动清理清退,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
各级税务机关对涉及税收执法重大问题的检查,要专门组织力量,加大检查力度,但在检查中要注意厉行节约。
总局机关组织全系统的执法检查活动,须经局长办公会审批。总局各业务部门安排的专项检查,要归口管理,统一组织,避免重复检查,给基层税务部门和企业增加负担。税务部门的干部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或借检查之机接受纳税人的宴请和礼品。
各类评比、达标活动要从严掌握,除上级领导机关布置的评比、达标活动外,一般不搞或少搞。确需搞的,要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并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一定要按照规定配备工作用车,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如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已达报废更新标准的,可按更新有关规定申请更换。新提升的领导干部需配备工作用车,能在现有车辆中调整的,不准购买新车。
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单位或纳税人的车辆,对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不清退的要严肃处理。
八、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接受纳税人组织出国(境)考察、培训的邀请或搭车出国(境)。对于与税收业务不相符的和无目的、无实际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要严格控制国(境)外培训、考察的次数和人数,能在国内办的培训班不到国(境)外办,减少重复考察。严禁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境)。出国(境)培训、考察要严格审批手续,部级干部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厅(局)级干部和总局机关干部要经总局批准;各省(区、市)税务系统处级以下干部要经省(区、市)局党组批准。已经批准的出国(境)培训、考察项目要严格行程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培训计划和考察路线,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境外接待出国(境)培训的机构,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级引智办评估认定,凡未经评估认定的接待机构,派出单位不能委托其接待,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九、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实施办法的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并对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强化管理。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十、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各级地方税务局以贯彻执行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主,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0)46号 2000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把旅游业确定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了很

大成绩。尤其是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假日后,假日旅游迅速兴起。但由于准备不够和供

给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也暴露出我国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

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此,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努

力克服薄弱环节,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假日旅游工作,把旅游业这个国民经济新的增长

点进一步培育好,使其在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中发

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的若干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民航总

局 国家统计局(2000年6月14日)

  去年,国务院决定增加法定休假日,加上调整的两个双休日,形成了春节、“五一

”、“十一”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以下简称“黄金周”),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

的旅游热情,国内旅游空前火爆,特别是今年“五一”放假期间旅游人数创历史最高记

录。“黄金周”假日旅游推动了我国旅游业以及铁道、交通、民航、城市出租汽车和餐

饮、商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

旅游需求,丰富了节日生活,对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

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繁荣了地方经济,促进了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的转化以及一些地

区特色经济的形成。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假日旅游工作,进行了精

心组织和安排,假日旅游秩序正常,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治安事件。

但是,由于供给不足以及对出现的新情况估计不够,应对措施跟不上等原因,假日旅

游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民航、铁路、公路运力相对不足,旅游出行受到制约;重点景区

旅游者爆满,景区、景点容量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许多地方中低档旅游住宿设施短缺

,致使一些旅游者露宿街头;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旅游服务质量不高、哄抬价格、

欺客宰客等问题。为促进“黄金周”假日旅游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适应假日旅游新形势需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发展假日旅游,对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拉动内需方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

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因

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假日

旅游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协调工作力度,把各方面力量组织和动员起来,增强应急、应

变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提前公布“黄金周”放假日期

为便于旅游、交通、商业等相关行业和旅游者及早做好准备,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

,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对第二年“黄金周”放假日期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

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公布。建议今年国庆节期间的放假日期确定为10月1日至7日(包

括调整的两个双休日)。

三、认真做好运力组织安排,确保旅游运输安全

(一)要尽可能满足旅游者出行的需要。在“黄金周”到来之前,铁道、交通、民航等

部门要调配充足运力,制订好运输方案,并准备部分机动运力以应急需。要进一步提高

服务质量,方便旅游者购票,积极开展对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预售往返票业务,并按照国

际惯例给予适当优惠。

(二)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坚决打击甩客、宰客以及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

行为。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疏导,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要

改进“加班车进城通行证”及“景区车辆通行证”发放制度。

四、努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加强社会服务系统协作配合

(一)旅游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导游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搞好队伍建设

;要抓好优质服务,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要加大旅游安

全工作的管理力度,防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二)商业网点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货源,并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延长营业时间。餐饮

业要适时做好服务并抓好食品卫生工作。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的银行和邮电营业点

,要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搞好便民服务。重点景区景点要建立医疗点或医疗急救中心

,及时进行医疗及救治。

(三)重点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要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系统,供发生紧急情况时开展

救援工作。

五、要抓好旅游景区景点的扩容和疏导工作

(一)旅游城市要制订分流预案,增辟景点和旅游路线,防止热点过于集中。各类景区

景点要把防止因旅游者拥挤出现安全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并按规划拓宽狭窄道路,增加

安全设施;对普遍存在的停车场小、公共厕所不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有条件的地方

,应多开售票、检票口,方便旅游者进出。

(二)各城市要开放更多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科技馆、图书馆和青少

年宫等公用设施;要积极发展城市郊区和重点景区周围的农业旅游、森林旅游和度假休

闲旅游。

六、加强对假日旅游的管理和引导

(一)为保护旅游者利益,物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假日期间景区景点门票以及机票、车

船票等价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提价。确需提价的,要按物价管理规定报批

,并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旅游、商业、餐饮等社会服务企业,都要明码标价。

(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景区景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治安、市

场交易以及食品卫生的管理,严厉打击欺客宰客、扒窃等行为,防止发生火灾、食物中

毒,特别要防止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

维护旅游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经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发挥旅游质量监督

队伍在旅游市场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执法监督。要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保护环境、爱

护文物。对破坏旅游资源环境、扰乱旅游秩序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制度和预报系统。交通(铁路、

民航、公路、水运)、重点旅游城市、重要景区景点、商业等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

合,及时通报信息。

(五)要抓好宣传报道,准确反映旅游信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要开辟午

间和晚间专栏,免费发布由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旅游信息,正确引导旅游行

为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参照实行这个办法,建立地方性的旅游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

七、加快经济型旅游度假住宿设施和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

目前适合“黄金周”和双休日期间旅游度假的中低档水平的住宿设施严重不足,需要

有计划地加大建设力度。要鼓励引导“家庭旅馆”的发展。要组织和发挥社会住宿设施

的作用,解决客流高峰住宿困难问题。大中城市周围的“汽车旅馆”以及适应气温条件

的“旅游帐篷”等住宿设施建设,应有计划地进行试点和推广。

要加大中西部地区旅游产品的开发和促销力度,以方便更多的旅游者流向中西部地区

,促进西部大开发。

八、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鉴于“黄金周”期间旅游客流量大,涉及的部门较多,建议由国家旅游局牵头,会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国

家统计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建立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制度,定期

发布旅游信息,疏导客流,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交通、安全和紧急救援等有关事宜。

重点旅游城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负责及时收集、向上报送当

日情况及协调处理所辖区域出现的紧急问题。

九、要重视抓好入境旅游,争取国际国内旅游双丰收

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确定的“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积极发展国内旅游,适度发展出

境旅游”的总方针,正确处理好发展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关系,要坚持入境旅游优先

安排的原则,以保证我国入境旅游人数和旅游外汇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国际、国内旅游

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