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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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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的《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我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河南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意见》(豫发〔200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随调)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配偶。

  第三条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市本级负责南阳军分区、71669部队、96265部队、61832部队、72619部队、武警南阳市支队、武警南阳市消防支队等驻城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原系公务员身份的,一般按公务员安置;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协调安置;原系企业职工身份和无工作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企业用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条 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政治任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以接收为由向随军家属收取任何费用。驻宛部队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其中,人事部门负责安置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进企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民政部门负责协调衔接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设在该部门的双拥办承担);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 对随军前有工作单位并已办理接收录用手续的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组织、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参照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应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第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到机关、团体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制限额内优先解决,对安置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可适当放宽,编制部门负责进人前机构编制审核。

  第九条 随军家属随军前属于财政供给经费的人员,原则上可对口安置到有编制空缺的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

  第十条 对随军家属自主联系好接收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人事政策和安置原则上进行审查把关,及时提请市人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对到企业就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与其他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在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得无故辞退。

  第十二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人数超过该企业用工总数60%(含60%)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宛各部队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将本单位需要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登记表》报双拥办。

  (二)双拥办对随军家属安置名单进行初审后,分别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并调档核实,由编制部门负责编制审核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制定安置方案并征求部队意见,送双拥办汇总,报同级政府审批。

  (三)双拥办牵头,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部队政治机关共同组织召开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

  (四)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安置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进行双向选择但无单位接收,本人也无法找到工作的,从批准随军之日起半年内没有得到就业安置的,经审核,从第七个月起按驻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直至上岗就业、配偶调离南阳或配偶退出现役为止。

  第十五条 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八一”前拨付民政部门,由双拥办负责发放。

  第十六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凭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经其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对培训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职业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常抓常议,层层建立责任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凡当年随军家属安置率达不到90%的县市区,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没有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分别由市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7月28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旅质监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监察)总(大)队:

为贯彻执行《旅游法》,进一步强化旅游执法工作,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依法治旅力度,推进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了《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
(试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一步强化旅游执法工作,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依法治旅力度,推进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总体要求,坚持以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导向,以适应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工作任务为标准,将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打造成为旅游监督管理水平较高、旅游执法能力较强、队伍素质优良的一支专业力量。
    二、工作目的
    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根据《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要求,对照自身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创新能力,加强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经费、设施设备投入力度。
    三、工作方式
    按照年度,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以及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承担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内设处室或科室根据《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要求,对照各自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机构建设重视程度,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旅游执法工作,宣传引导工作,办公条件、经费及质监执法工作设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上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予以指导。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对得分在950分以上的地级市(州、区)、县(市)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采取公示或印发文件等方式进行通报;省级、地市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对本辖区内得分较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进行通报。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1、旅游质监
执法机构
队伍建设
(200分)
1.1 机构
(说明:对象为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30 1.1.1 机构为行政性质单位 25
1.1.2 机构性质为全额事业,人员参公管理 20
机构为全额事业单位 18
1.1.4 机构为差额事业单位 15
1.1.5 机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5
1.1.6 被政府指定为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5
1.2 经费 20 1.2.1 财政独立列支 20
1.2.2 经费有制度保障 15
1.2.3 经费基本有保障 10
1.2.4 经费无制度保障 5
1.3 人员在岗
(说明:以编办核批编制人员数统计人员在岗情况) 30 1.3.1 人员在岗率100% 30
1.3.2 人员在岗率90%(含)以上 25
1.3.3 人员在岗率80%(含)以上 15
1.3.4 人员在岗率70%(含)以上 10
1.3.5 人员在岗率70%以下 0
1.4 办公用房 15 1.4.1 有独立办公场所,有专用接待室、调解室 15
1.4.2 合署办公,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以上 10
1.4.3 合署办公,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以下 5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1、旅游质监
执法机构
队伍建设
(200分) 1.5 设施设备配备 35 1.5.1 有专用执法车 20
1.5.2 有专用摄、录设备 5
电脑等办公用品满足工作需要 5
1.5.4 有专用导游检查设备并状况良好 5
1.6主管机关重视
(说明:查看本年度工作要点,要求有书面记录) 30 1.6.1 主管机关有工作部署 10
1.6.2 主管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10
1.6.3 质监执法工作列入主管机关工作要点、
     计划 10
1.6.4 质监执法机构有专门的工作要点、计划 5
1.6.5 质监执法机构无专门的工作要点、计划 0
1.7 工作制度 20 1.7.1 质监执法工作规章制度健全 10
1.7.2 质监执法工作规章制度较健全 5
1.7.3 未建立质监执法工作规章制度 0
1.7.4 工作规章、制度等对外公开 10
1.8 积极参加会议和培训 20 1.8.1 积极参加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质监执法机构组织的会议、培训 10
1.8.2 积极参加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交流会议、培训,或自行组织工作交流会议、培训 10
分 项 合 计 20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2、旅游投诉
处理工作
(350分) 2.1 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程序 30 2.1.1 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10
2.1.2 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10
2.1.3 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相关文书完整 10
2.2 旅游投诉结案率
(说明:省级机构结案率根据地(市、州)级机构上一年度平均结案率计算;地(市、州)级机构结案率根据县级机构平均结案率计算;县级机构只计本级结案率,所辖区域与本级机构得分相同) 60 2.2.1 本级机构投诉结案率在95%(含)以上 30
2.2.2 本级机构投诉结案率在90%(含)以上 15
2.2.3 本级机构投诉结案率在90%以下 0
2.2.4 所辖区域平均结案率在95%(含)以上 30
2.2.5 所辖区域平均结案率在90%(含)以上 15
2.2.6 所辖区域平均结案率在90%以下 0
2.3 旅游投诉案件按时结案 30 满分30分,每超时一件次扣5分,扣满30分为止 30
2.4 及时处理上级转办投诉案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书面结果 40 2.4.1 按时上报投诉处理结果,满分30分;
每超时一件次扣5分,扣满30分为止 30
2.4.2 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满分10分;
每违反一件次扣5分,扣满10分为止 10
2.5 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程序合规、法律法规量用准确 30 满分30分,出现错误一件次扣10分,扣满30分为止 3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2、旅游投诉
处理工作
(350分) 2.6因工作差错造成上访事件 20 满分20分。每出现一次扣5分,扣满20分为止 20
2.7 全国旅游质监与投诉管理系统推广应用
(说明:省级机构根据本级及地、市、州使用率为基数计算;地(市、州)级机构使用率根据本级及县、市使用率为基数计算;县级机构计算本级使用率即可) 60 2.7.1 系统使用率100% 60
2.7.2 系统使用率在90%(含)以上 45
2.7.3 系统使用率在80%(含)以上 30
2.7.4 系统使用率在80%以下 15
2.7.5 未使用投诉管理系统 0
2.8 投诉电话畅通 40 2.8.1 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10
2.8.2 工作日期间投诉电话畅通 10
2.8.3 双休日期间投诉电话畅通 10
2.8.4 黄金周期间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 10
2.9 按时、按要求上报投诉统计
报表 20 满分20分;每超时一件次扣5分,扣满20分为止 20
2.10 旅游投诉处理档案案卷完整、详实 20 2.10.1 档案案卷完整 10
2.10.2 档案案卷内容详实 10
分 项 合 计 35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3、旅游市场
监督、检查
工作
(350分) 3.1 制定全年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30 3.1.1 制定旅游市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10
3.1.2 按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10
3.1.3 相关工作计划有完整书面材料 10
3.2 常规执法工作制度、程序、文书健全 30 3.2.1 旅游执法常规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10
3.2.2 旅游执法常规工作程序合法 10
3.2.3 旅游执法常规工作相关文书完整 10
3.3 与相关部门、其他省区市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60 3.3.1 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有制度保证、形成机制(有书面材料) 5
3.3.2 联合周边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进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每检查一次得5分,最高25分 25
3.3.3 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旅游市场检查,每检查一次得10分,最高30分 30
3.4 独立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40 每开展检查工作一次得5分,最高得40分 40
3.5 执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情况 10 贯彻执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10
3.6 落实暗访制度 30 3.6.1 每开展暗访一次得5分,最高得20分 20
3.6.2 在暗访中发现问题后,能针对发现的问题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1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3、旅游市场
监督、检查
工作
(350分) 3.7 结合举报及投诉情况,对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等旅游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40 3.7.1 企业检查率80%(含)以上 40
3.7.2 企业检查率60%(含)以上 25
3.7.3 企业检查率40%(含)以上 10
3.7.4 企业检查率40%以下 0
3.8 团队、导游人员监督检查 30 3.8.1 在景区、车站、游客集散中心等场所设立
固定监督检查岗(至少一个) 5
3.8.2 全年旅游团队检查次数不少于50天次;检查次数低于50天次不得分 10
3.8.3 导游员执业检查不少于每月40人次 15
3.8.4 导游员执业检查不少于每月30人次 5
3.8.5 导游员执业检查不足每月20人次 0
3.9 根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旅游市场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 40 每开展针对性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一次得10分,
最高得40分 40
3.10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卷宗完整详实,符合法制部门要求 15  满分15分。每出现一件次错误扣5分,
 最高扣15分 15
3.11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访事件 15 满分15分。每出现一件次错误扣5分,
最高扣15分 15
3.12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10 监督检查资料归档及时、完整、详实 10
分 项 合 计 35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4、其他日常
工作
(100分) 4.1 完成上级质监执法机构布置的工作 60 4.1.1 按时完成上级质监执法机构布置工作。未完成一次扣5分,最高扣15分 15
4.1.2 定期报送市场检查汇总信息。未完成一次扣5分,最高扣15分 15
4.1.3 按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方案、问卷测评、工作总结等材料。未完成一次扣10分,最高扣30分 30
4.2 报送质监执法工作信息动态,发布政务公示、行业警示 40 4.2.1 积极发布政务公示 10
4.2.2 向上级质监执法机构报送质监执法工作信息动态。每报送一期得5分,最高15分 15
4.2.3 向社会发布旅游行业警示。每发布一期得5分,最高15分 15
分 项 合 计 100
5、加分项 5.1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地位提升 50 年度考评时间内,机构地位得到提升,加50分 50
5.2 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得分不设上限,不限案件数量) 5.2.1 对特别重大案件,处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每件次加20分
5.2.2 对较重大案件,处罚金额在30-50万元之间的,每件次加15分
5.2.3 对一般案件,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每件次加10分
5.3 参加会议、培训积极交流发言 30 在全国级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加30分,在省级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加20分,在市级或旅游局内会议做典型发言加10分 30
5.4 质监执法机构及下属部门获表扬性通报、公示 30 年度内受国家级通报表扬加30分,受省级通报表扬加20分,受市级通报表扬加10分。如多次受通报表扬以最高级别为准 30
总 分 合 计


对内资保险公司诚信问题的深层思考

王忠辉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不仅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一切企业依法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有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以信为本,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胜利。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众企业,诚实信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一起财产保险理赔案出发,指出内资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的不诚信问题,分析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并提出加强保险代理人素质培训、完善公司诚信体系建设及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等应对策略。
【关键词】内资保险 理赔 诚信 问题 应对
“理赔难”一直是困扰每一位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最大心理障碍,因此,“理赔难”也成为各保险公司进行市场竞争、提高市场份额的切入点。随着保险市场的日趋活跃,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日渐增强,各保险公司无不使出浑身解数,试图破解“理赔难”难题,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无论各保险公司作出如何美丽的承诺,当真正遭遇消费者理赔时,“理赔难”问题又会再度浮出水面。长期以往,消费者在投保之前不得不对各保险公司的诚信划个问号,投保热情受到了极大的抑制。伴随着中国保险业入世保护期的终结,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涌入国内市场,难以想象,内资保险公司不彻底解决诚信问题将如何应对汹涌而至的外资保险公司。
【案例回放】
2007年8月,韩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王某某在国内某知名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乘客座位责任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全套保险,合计花费保险费两万余元人民币。想到自己的爱车有了保障,韩女士并未在意高昂的保费。2008年4月的一天,韩女士驾驶爱车不小心发生剐蹭,造成车身出现划痕,韩女士随即按照规定报了案,之后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韩女士到该保险公司定点维修单位进行了定损和维修,并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当韩女士持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却被理赔员告知系统显示韩女士的保险费尚未到账,无法理赔。韩女士当即提出其已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王某某,王某某也已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发票及保险单交给韩女士的事实,但保险公司仍坚持以公司未收到保费为由拒绝向韩女士理赔。无奈,韩女士只好选择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韩女士讨回了自己应得的保险赔款,但该保险公司视客户合约为儿戏的做法却使韩女士深感失望,紧接着,韩女士与这家保险公司解除了车辆保险合同。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上面的案例来看,韩女士作为投保人,就其购买的车辆通过保险代理人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了保,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韩女士出具了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至此,韩女士与保险公司依法建立了车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现韩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费仍在保险代理人手中,公司未收到保费为由拒绝向韩女士理赔。且不说保险公司向韩女士开具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依法已可证实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且已收取保险费这一事实,退一步讲,即便保险公司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实际并未收到保险费,但由于王某某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完全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韩女士向王某某支付保险费的行为依法也应当认为韩女士已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法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负面影响】
正如前面介绍的那样,事件发生后,无奈的韩女士最终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与这家保险公司解除了车辆保险合同,改投他家。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无理拒绝赔付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更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损害了自身的商业信誉。然而,更为可怕的是,甚至走到这个地步,也许保险公司也并没有意识到这一事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是的,如果看到丢失的仅仅是一个消费者,那确实没有多大损失可言;但如果长期以往不守诚信,不顾及消费者的感情,保险公司将可能会因此而失去无可估量的市场,这不得不说是这家保险公司的损失。
众所周知,中国保险业的入世保护期已于2006年底终结,中国的保险市场已基本处于完全开放的状态。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进入国内市场,原有的外资保险也广泛开设机构,与内资保险公司抢夺市场。“分改子”后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大降低扩张成本,进一步加速了本地化进程,中外保险公司之间的“圈地大战”已经开始上演。不可否认,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内资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经营理念、风险防范和品牌意识以及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提高中国保险业整体水平、加快保险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面对中国这块巨大的市场,在中国政府金融业长期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下,一些外资金融集团早已通过分别准入的形式,同时涉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并在发展中逐步整合金融资源,形成集团化经营的合力优势,这将对内资金融机构形成很大的竞争压力。在这种群雄并立的时代,竞争力的关键就是看谁的诚信度高。因此,诚信可以说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安身立命之本。内资保险公司再不悬崖勒马,及时改善自己的工作作风,重塑良好的市场诚信度,拿什么与强大的外资抗衡?
【应对良策】
诚信问题是困扰保险业的一道难题,也是社会诚信问题在保险业的综合体现。近年来,虽然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都在加强诚信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讲诚信的问题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理赔难”就是这些问题当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甚至无理拒赔,“承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严重。在大量外资保险公司进军国内保险市场的今天,内资保险公司只有尽快改变以往不良陋习,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才能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作为国人,笔者建议,现阶段内资保险公司应有忧患意识,并着手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应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培训,树立全心全意为投保人服务的思想。
任何一个公司都由无数个员工组成,员工的素质直接决定或影响着公司的整体素质,也直接决定着这家公司的社会形象。与一般公司不同,由于当前各保险公司大都利用保险代理人拓展业务,因此,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又与其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密切相关。实践中,保险代理人的素质良莠不齐且流动性很大,保险公司大都拿业绩来对其进行考核,很少将精力投放在将这些代理人的素质培训上,造成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时为了实现业绩,经常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因各种原因离开了保险业。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进行理赔时,却发现与保险代理人当初的承诺大相径庭,由此与保险公司发生争执,产生纠纷。
鉴于保险代理人存在的上述问题,保险公司不应再继续置若罔闻,单纯以业绩作为考核指标,而应积极调整思路,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延伸的高度出发,强化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培训,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言行,将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中的忠诚和诚信列为考核的指标,一旦发现保险代理人在拓展业务中存在对公司不忠诚、对客户不诚信的行为,坚决将这类保险代理人清除出代理人队伍,并在业内建立黑名单。
二、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诚信体系建设,重塑公司的诚信形象。
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和秩序。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严格于一般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法律对其诚信的要求要远远大于其他一般企业,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是最讲诚信的公司。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阐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作为内资保险公司,应当顺势而为,进一步做好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市场美誉度,提高自身与外资保险公司相竞争的能力。具体来说,内资保险公司首先应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其次,内资保险公司应以制度为保证,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诚信评价机制,对每位员工实行动态考核,惩处失信的员工,褒奖诚信的员工,形成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最后,内资保险公司管理层应以大局为重,从战略高度出发处理与客户的关系,积极推动公司与客户的互动式交流,真正树立起“客户利益至上”服务理念。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有效防范风险发生。
业务操作流程是对某一业务整个工作过程的说明和讲解,不仅包括每一环节的基本操作、注意事项,而且包括在流程进行中出现状况后的请示、汇报、处理等事宜。由于业务操作流程是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企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因此,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都针对不同的业务设计了相适应的操作流程,但操作流程设计的好坏却相差较大,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流程设计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不在少数。
保险公司作为开展保险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其自身也设计了相对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案例中这家保险公司设计的业务操作流程,笔者不想更多地妄加评价,仅针对案例中显现的问题及相应的法律风险作以下提示,希望能引起存在类似问题的保险公司的注意。
(一)保费未到账而开具保险单、发票的法律风险
从案例来看,投保人将应当交纳的保险费交给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在未将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为投保人开具了保险单、发票。大家都知道,保险单依法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法定凭证,发票则是证明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的法定凭证,投保人取得这两件凭证也就意味着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单项下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了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除法定拒绝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然而,事实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过失,保险公司实际并未收到保险费却仍须支付保险金,自然觉得冤枉,即使事后也可向保险代理人追索。尤其当出现保险代理人恶意代理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完善操作流程,严格在收到保费后才开具保险单、发票,防范风险的发生。
(二)理赔机制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保险服务包括展业、承保、防灾、理赔、资金运用等等方面,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理赔。因为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能够得到及时的理赔,以稳定其生产经营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所以,理赔工作做得如何,是衡量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的根本所在,也是体现保险公司诚信度、提高美誉度、在竞争中生存并发展的根本所在。从上面的案例来看,当投保人按照正常程序持保险单、发票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理赔人员却以未收到保费无法理赔为由拒绝了投保人的理赔要求,导致投保人不得不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保险公司不仅输了官司,也落下不诚信的名声。笔者认为,这起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机制不健全有关,假如保险理赔人员在面对这起有别于一般理赔案件的特殊的理赔事件时,不是消极拖延,而是能够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公司利益考虑,在作出正式答复前及时向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反映此事,通晓法律且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利益的法务部或者律师通过法律上的预判,必然会作出给予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也就避免了这场本无需发生的诉讼。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对于理赔案件,保险公司除制订正常情况下的理赔程序外,还应当同时制订非正常状态下理赔的特别程序,对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理赔,在保险理赔人员拿捏不准时,应在向客户作出正式答复前征求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认为应予赔偿的,在报请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及时给予理赔,专家意见认为不应赔偿的,再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也为时未晚。
四、进一步提高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积极应对保险业对外开放带来的冲击。
我国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基本上是依赖市场垄断与官方行政定价,对老百姓来说,根本没有太多实惠,更谈不上以客户为中心的全面的个性化服务。再加上内资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致使内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市场竞争力。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由此带来的竞争必然会对国内保险业产生一定的冲击。虽说外资保险公司还受到设立资格、经营范围以及地域方面的严格限制,但从长期来看,这种限制会逐步放宽,外资保险公司与内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在所难免。然而,庆幸的是,经过近20年的反复讨论、修改,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反垄断法》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内资保险公司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了保险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保险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更主要的是,《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安全和保险企业更好地参与全球竞争。
事实证明,在竞争日益国际化的保险市场上,我国保险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培育一批具有雄厚实力和国际知名度的民族保险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因此,为了能够在未来的竞争中获得胜利,内资保险公司必须转变经营观念,树立效益成本的经营思想,从现在做起,苦练内功,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险种,发展新的市场,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在这场竞争中,内资保险公司还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技术、资金运用、人才培养等多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打赢这场硬仗,保证我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结束语】
目前,中国保险业已经进入了深度开放期,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按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原则稳步推进,保险法制不断完善,体制不断深化,内资保险公司正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迎接保险业发展的新时期。相信不远的未来,内资保险公司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转变经营观念,完善诚信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全能够达到与外资保险公司进行平等竞争的水平。因此,笔者认为,外资保险公司的大量涌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内资保险公司面队激烈的竞争而浑然不觉,仍然我行我素,拒不纠正失信行为,那将是中国保险业最大的悲哀。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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