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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6:2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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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穗人发〔2007〕7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分类、动态、开放的人才评价体系,形成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办发〔2003〕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是指对从事某一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等方面水平的评价,可为各单位用人提供社会化评价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社会通用性和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职业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遵循个人自主申报、业内认可、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某一领域专业职业水平评价,由广州市人事局会同有关机构研究制定该领域有关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采取考试为主,结合认定、评审或考评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一般设立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其中初级可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可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部分专业只设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层次。

  第八条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对在本专业技术领域表现突出、行业内公认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该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第九条 根据专业的特点和岗位能力要求,某些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经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办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的初次考核认定。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采取考试方式评价的,考试报名条件根据不同专业分别规定。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定期举行。

  第十二条 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组织专家编写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拟定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考试题目按随机原则从试题库中生成。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专门机构共同承担部分专业性强的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 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库入库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经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颁发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广州市人事局和有关认证机构共同用印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技术职业水平及能力的证明。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应专业岗位工作需要,从获得相应级别、类别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相应的员级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可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待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有关专业机构根据行业管理需要,经广州市人事局同意可建立该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制度,该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证书登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注册)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专业各级别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注册)情况,并报广州市人事局和有关机构备案,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者参加职业水平评价考试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当年申报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从事专业技术职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骗取、转让、涂改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并报广州市人事局及证书登记(注册)机构备案,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及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或经政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经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鉴定认为水平相当的,可视为达到该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水平,经确认后颁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二十四条 取得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经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鉴定达到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的,经确认后颁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开始施行。


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56号

印发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招商试行办法

  一、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代理人选择范围
  (一)在蚌埠市有较大合作项目或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外来投资者;
  (二)沿海涉外机构成员;
  (三)境内外友好城市(地区)的有关机构或友好人士;
  (四)境内外事业有成的蚌埠人;
  (五)境内外代理机构。
  三、代理人的产生
  (一)市领导、三县四区领导,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推荐,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初选;
  (二)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联系,征求对方意见;
  (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代理人名单。
  四、代理人的聘任
  (一)以市政府名义聘任;
  (二)聘任期一年,可连续聘任。
  五、联系方法
  (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代理人联系,并向其提供蚌埠市招商资料。
  (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与驻地代理人保持接触。
  (三)市政府可不定期邀请代理人来蚌考察。
  六、鼓励措施
  (一)根据代理人的情况,可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经济顾问”或“招商顾问”等称号,也可由市政府推荐担任市政协或有关群众团体的名誉职务。
  (二)市财政每年可付给代理人一定的信息劳务费。
  (三)项目介绍成功后,按《蚌埠市对外来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给予代理人奖励。
  (四)代理人业绩显著的,市政府另行给予重奖。
  七、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7号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落实“十六”大精神,实事求是地反映民营经济一年来的发展情况,为市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激励先进,鞭策落后,进一步调动各级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促进规模化发展进程,保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范围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以上人民政府命名的工业园区;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所有民营企业。
三、考核内容
(一)当年民营企业新建(扩建、技改)项目。
(二)主要经济指标:增加值、税金、固定资产原值。
(三)劳动就业人数、安全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培训。
四、考核方法
(一)采取全面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县(市)、区重点考核,每个单位抽查1-2个工业园区、3-4个乡(镇、办事处),被抽查乡(镇、办事处)中抽查3-5个企业。列入重点抽查的工业园区、乡(镇、办事处)、企业要填报考核表和有关资料。
(二)考核主要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对照"的方法进行。听,就是听取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当年民营经济发展运行的情况汇报。看,就是实地考察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当年新上、技改、扩建项目及园区建设;查,就是查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企业国税、地税实缴税金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就是对照各级上报资料是否一致。
五、奖惩办法
(一)对评出的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3个,奖3万元,二等奖3个,奖1.5万元;对指标连续下降、排名后两位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评出的民营经济先进乡(镇、办事处)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20名,奖8000元,二等奖20名,奖5000元。
(三)对评出的全市民营企业前100名、出口企业前10名,挂牌表彰。
(四)对评出的工业园区前3名,挂牌表彰。
(五)奖金使用办法:上述奖金50%奖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和主抓副职;50%奖励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乡镇局(民营经济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组织领导
(一)全市民营经济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抽调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县(市)、区,采取各责任单位自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营经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机构,抽调专人负责。
(三)各县(市)、区要及时提供数据、资料和有关材料,便于全面了解各单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评先资格 ,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新乡市民营经济考核实施细则由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另文下发。
(六)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