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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1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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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3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局《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日

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发展我市自有品牌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自有品牌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设置经济实体。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培育自有品牌企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在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经贸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工作。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由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由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驰(著)名商标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
  第六条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组织评定“东莞市著名商标”工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和组织评定“东莞市专利奖”工作。
  第七条 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组织市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建立自有品牌企业信息库,确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同时,加强对已有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第八条 各镇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培育自有品牌企业计划,拟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名单,报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的标准确定最终名单后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据此编制本年度的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计划和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查核准后向全市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各部门、各镇区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市经贸局对自有品牌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对自有品牌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各项奖励基金的项目,也要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十条 自有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其展位费由上述资金给予50%的补贴;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重要展销会,其展位费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给予50%的补贴。自有品牌企业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商务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费。
  第十一条 市在经营权、用地、项目方面优先向自有品牌企业倾斜。
  第十二条 自有品牌企业可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部门对经确认的自有品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四条 对自有品牌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其标准须经市物价局核准,并一律按下限收取。中介机构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按规定标准收取,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五条 自有品牌企业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名牌(包括名牌产品和商标)质押贷款机制,建立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多方面开拓自有品牌企业融资渠道。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统一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会议,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驰名商标” 、“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东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 “东莞市著名商标”、“东莞市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类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十八条 由市经贸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质监、工商、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做好每年度奖励自有品牌企业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 各镇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宣传保护

  第二十条 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东莞日报等媒体要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镇区的媒体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各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刊物上,在有关场所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推介。
  第二十一条 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有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和预警机制,帮助和指导自有品牌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从两起伤害案件中引起的思考
 


案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纠纷,相互打架,王某某被李某某用草刀砍伤手腕,手腕部伸肌腱被砍断,致王某某重伤乙级。王某某到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甲市人民医院在为王某某进行肌腱吻合手术时,将一根肌腱遗漏,致使王某某在先行手术逾合后再次在甲市人民医院切开手腕行肌腱吻合手术,造成王某某多花费两倍的医疗费,并造成王某某残疾。在诉讼中王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所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偿费等。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某赔偿王某某所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偿费等。
案例二:罗甲与罗乙因纠纷被罗乙用小石头击伤前额部,致罗甲为轻伤乙级,罗甲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罗甲治愈出院时,县人民医院出具出院证明称:罗甲伤口内存异物需继续治疗,且需继续治疗费若干元。后罗甲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判决罗乙赔偿罗甲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
上述两案,李某某、罗乙的行为均侵害了王某某、罗甲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王某某在甲市人民医院的治疗过程中,甲市人民医院明显存在医疗过错,致使王某某再次做手术并造成王某某残疾;罗甲在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县人民医院也明显存在医疗过错,致使罗甲伤口内的异物没有清除而需要继续治疗。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显然给王某某、罗甲造成更大的损失。这种因受害人被他人致伤到医院治疗,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医院明显存在医疗责任并造成更大的损失,这种扩大了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呢?当前审判实务中一般如上述两个法院一样要求伤害案件的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不会也不愿意向医院请求赔偿,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责任,认为没有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就不可能去医院治疗,也就不可能存在医院的医疗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一般也不审查受害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责任,不考虑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存在责任主体的重叠,在程序上就侵权行为人对医院可能存在的医疗责任提出的抗辩,也只是告知侵权行为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医疗鉴定,否则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现代医学对人身损害的治疗已有很高的水平,一般情况下医院的治疗应该能够使患者正常康复,不应该出现如做伤口吻合手术时遗漏肌腱未接,缝合伤口时没有清除干净伤口内的异物而需继续治疗等现象。如果把医院的医疗责任造成的损失全部归究于侵权行为人,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背离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公平司法理念,也很难使侵权行为人从心里服判。笔者认为要公正处理类似案件,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在诉讼程序上作相关处理,即侵权行为人认为受害人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受害人更重的伤害、或扩大了损失、或加重了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等,且据此提出抗辩,法院应当对侵权行为人的抗辩理由和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可能存在医疗过错,则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并告知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责任,同时告知侵权行为人中止案件的审理可能产生的后果:一、受害人胜诉,医院承担责任,侵权行为人减轻责任;二、受害人败诉,医院不承担责任,侵权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要承担受害人因败诉而受到的损失。
对此类案件作程序上的处理,也只是权宜之计,根本的解决方法是要建立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即在同一案件中,基于案件事实的继续而出现侵权主体重叠,应由主侵权事实(或者说基本侵权事实)的侵权行为人,即主侵权行为人首先承担全部责任,再由主侵权行为人向次侵权行为人追偿。侵权主体重叠不同于多个主体共同侵权,虽然两者均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在侵权主体上都存在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二个以上的侵权主体存在,但两者在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责任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共同侵权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性,在主观方面各个侵权主体之间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共同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共同危险,在客观方面各个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和相互结合的关系。而侵权主体重叠的各个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在主客观方面都不存在共同性,只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分。
共同侵权的侵权结果具有单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整体。侵权主体重叠的各个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给同一个受害人造成损害结果,而且对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也不是能够进行明确的分割,但其侵权结果不具有单一性,而具有复合性,后一侵权行为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扩大了受害人的损失。
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具有连带性,即各个共同侵权行为 人对受害人应负连带责任,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也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侵权主体重叠的侵权责任不具有连带性,即各个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不负连带责任,只有主侵权行为人有义务首先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然后根据次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由已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主侵权行为人向次侵权行为人追偿,受害人不能直接选择次侵权行为人作为责任主体,次侵权行为人可以以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结果 另外还存在主侵权行为为由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公正性。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和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赔偿制度、混合过错责任减轻制度、公平责任责任分担制度等构成一个完整的侵权责任主体体系。
以上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一点初浅认识,仅为探讨,以促进司法公正形象之完善。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刘俊明 王小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部门反映,部分储蓄机构要求明确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为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利息征税的管理,现将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的征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