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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1 19:2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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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经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行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注意总结经验,继续做好执法资格认证工作。尚未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从 2002 年起试行;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附件: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恨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 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拔、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执法资格认证每年举行一次,执法能级认证每二年举行一次。省级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限。
第六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门办理。
第七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资格认证
第八条 执法资格认证采取执法资格考试的方式。
第九条 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税务机关颁发执法资格证书。
第十条 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依照本办法或总局有关规定被取消的,一年后可以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但行政处分一年后未解除的,解除后才能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
第三章 执法能级认证
第十一条 执法能级分为三级
执法能级一级;
执法能级二级;
执法能级三级;
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申请执法能级一级认证,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二级、工作学习年限满15年;申请执法能级二级,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三级、工作学习年限满12年;申请执法能级三级认证,必须已取得税收执法资格、工作学习年限满9年。
首次执法能级认证,凡符合基本年限要求的税务人员,可以自行选报相应执法能级。
本条所称“工作学习年限”包括工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大专以上或者高中毕业后就读中专的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的,不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执法能级认证采取执法能级考核与考试结合的方式进行。
能级认证考核占百分之四十,能级认证考试占百分之六十。
第十四条 执法能级认证考核由税务人员所在税务机关组织进行。考核应全面衡量申请人的政治条件、业务素质、工作实绩及专业资历。考核合格者,才可参加认证考试。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考核、认证考试的申请人,由省级税务机关授予其执法能级,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一级或执法能级二级的,应下调一级;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三级的,应取消执法能级。
税务人员被取消执法资格的,应取消执法能级。
税务人员执法能级被取消,二年后可重新参加执法能级认证,并可直接选报其取消前的执法能级,但应当先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定为相应能级的人员数与申请人数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八条 申请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税务人员,应当参加认证考试。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免予参加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第十九条 认证考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命题,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第二十条 认证考试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业务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认证考试分为执法资格考试,执法能级三级考试、执法能级二级考试、执法能级一级考试。
能过执法资格考试者,应当基本熟悉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基本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力三级考试者,应当比较熟悉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基本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力二级考试者,应当掌握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较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力一级考试者,应当熟练掌握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级一级考试和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执法资格考试应当严肃考试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应当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对违反考试规定的应试人员,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认证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证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税务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使我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规范了劳动调解、仲裁活动,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权益。该法在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该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3年多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特征、劳动争议处理形式等基础上,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应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出台背景;劳动争议概念及特征;适用条件;处理形式;不足及完善

  一、出台背景

  (一)社会背景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该法出台之际,我国已处在以经济优先发展转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二元经济转向城乡一体化经济,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转向由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和社会转型中。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要构建和谐社会。在这种劳动力供求矛盾的紧张期和劳动争议的多发期,和谐社会的构建,要依赖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呈现多元化

  据2007年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年-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12年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2006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1987年的80倍,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加。除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外,劳动争议案件还呈现案件类型多样化、产生原因多元化的问题。旧法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解决劳动争议的要求。

  3.劳资关系的对抗性不断增强,调解难度加大

  所谓劳资关系的对抗性,主要是因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追求的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成本创造出最大的利润;而最小的成本往往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为代价,克扣工资、无限制地加班加点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而处在经济欠发达的中国的企业,因为生产力的不发达,设备、技术的欠缺,很难提供给劳动者非常良好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关系日益激化,冲突不断,使得调解的难度加大了。

  4.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当时适用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时间之短,使得很多劳动者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劳动争议仲裁期限短则60天,长则90天,极大地耗费了劳动者的时间、金钱成本,让劳动者大大感慨劳动争议解决难。

  (二)法制背景:《立法法》的要求

  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以前,仅在《劳动法》中有纲要式的规定。虽然在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中有“仲裁”的详细规定,但是《立法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就决定了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对仲裁制度予以规范。

  二、劳动争议概念及特征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矛盾体:追求生存机会与追求利润的不同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矛盾体要求法律对其的调整,既要实现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又要反映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二者和谐的统一。因此我们可对劳动争议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团体。(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劳动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具有广泛性,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既有财产性质权利,也有人身性质权利。包括就业、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若干方面。同时,在集体合同争议中还会围绕相关利益生争议。(3)劳动争议是劳动领域中的经济利益的冲突。例如,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从其实质讲,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产生的争议。(4)劳动争议是主体权利或利益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就成为解决这种权利或利益冲突的法定程序。(5)劳动争议由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劳动关系又具有极强的社会性特征。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公正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重要作用。此外,我国的劳动争议还呈现出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时代特征: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持续大幅增长;二是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以上劳动争议所呈现出的个别性特点,一方面说明了劳动权利义务配置的复杂性,不同的争议涉及各个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权利请求权;另一方面也使得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程序法更应具有操作性,更应符合程序正义。

  三、《劳动争议仲裁法》的适用条件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才能适用该法。这里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关于二者的定义,目前有许多的版本。通俗的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一方提供劳动服务,一方支付报酬,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但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及世界劳工法的规定,劳动关系都不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利,还有奖励、处罚的权利。在管理、奖励、处罚过程中,劳动者是被动的,而单位进行管理、奖励、处罚时,除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外,还依据法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关系与此不同,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其不存在管理关系,也不存在支付报酬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处分及奖励的问题,而仅存在依据劳务合同多支付或者少支付劳务报酬的问题。举例来说,某工厂招工20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工厂能对20名工人进行管理,能依据法律及工厂的规章制度对工人进行奖励、处分。该工厂与20名工人是劳动关系。同时,该工厂为清理门口垃圾,同1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由该人将垃圾拉到垃圾处理场,工厂支付5000元报酬,如果10天内拉完,工厂多支付200元,如果20天没拉完,工厂少支付200元。如果该人在1个月你未将垃圾全部清理,工厂不支付报酬。工厂与这个人就是劳务关系,工厂仅有权利依据合同约定给该人报酬,并依据合同多支付、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没有权利对该人进行管理,如不能要求该人按时上下班,也不能依据自己工厂的制度扣该人的劳动报酬。

  2、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受劳动合同约定外,主要受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仅仅受劳务合同约束。在上例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开除20个工人中的某一个,该工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合同法向劳动部门请求仲裁,要求依照劳动法律解决。而如果单位不用清理垃圾的个人清理垃圾了,该个人只能依据劳务合同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依据劳动法律要求单位承担责任。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支付报酬外,还需为劳动者办理各种劳动保险及其他待遇。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不存在劳动报酬以外的福利待遇。

  分清上述区别,就可以在实务中明确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了。当然存在一些很难区分的实际情况,例如以完成固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就和劳务关系十分相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看用人者与提供劳务者是不是平等关系,也就是提供劳务者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如果是,就是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就是劳务关系。这一区别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办财[2011]34号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doc

附件: 农办财[2011]34号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pdf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区、市、兵团、农垦)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开展资金结算层级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六、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最高销售限价。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大力推进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农业部及驻部纪检监察机构。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附件1:

2011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器)
1.1.9 浅松机
1.1.10 深松机
1.1.11 浅耕深松机
1.1.12 机滚船
1.1.13 机耕船
1.1.14 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
1.2.2弹齿耙
1.2.3圆盘耙
1.2.4滚子耙
1.2.5驱动耙
1.2.6起垄机
1.2.7镇压器
1.2.8合墒器
1.2.9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免耕播种机
2.1.8抗旱坐水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2.5 起苗机
2.3 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甘蔗种植机
2.3.5草皮栽补机
2.3.6树木移栽机
2.3.7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撒肥机(厩肥)
2.4.3追肥机(液肥)
2.4.4中耕追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除草机
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嫁接设备
3.3.2茶树修剪机
3.3.3树木修剪机
3.3.4草坪修剪机
3.3.5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割晒机
4.1.6割捆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草籽收获机
4.5.3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甘蔗收获机
4.6.3甘蔗割铺机
4.6.4甘蔗剥叶机
4.6.5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翻晒机
4.7.5搂草机
4.7.6捡拾压捆机
4.7.7压捆机
4.7.8饲草裹包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 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棉籽剥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种子烘干机
5.4.3油菜籽烘干机
5.4.4籽棉烘干机
5.4.5果蔬烘干机
5.4.6蚕茧收烘机械
5.4.7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蔬菜清洗机
6.3.4薯类分级机
6.3.5蔬菜分级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 水井钻机
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破碎机
8.1.8饲料搅拌机
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螺旋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网围栏
8.2.6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织网机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
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保温被
11.1.3加温炉
11.2塑料大棚设施设备
11.2.1手动卷膜器
11.3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3.1开窗机
11.3.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1.3.3排风机
11.3.4温帘
11.3.5二氧化碳发生器
11.3.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1.3.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
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2.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

农业机械名称 农业机械型号 生产企业 数量(台) 价格(元) 财政补贴金额(元) 实际支付差价款(元)
大类 小类 品目 合计 中央 省 市 县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 元,并提交本通知书。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
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5.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