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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时间:2024-07-22 19:4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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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比利时王国政府—以它自己的名义,并依照建立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的专约,代表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愿为发展缔约各方间的经济合作,特别是为缔约一方国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缔结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将能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为增进缔约各方的经济繁荣作出贡献,
  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在本协定内:
  一、 “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 “国民”,即依照中国法律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 “企业”,即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领土内有住所的经济组织。
  在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方面系指:
  (一) “国民”,即依照比利时或卢森堡法律,视为比利时或卢森堡公民的自然人;
  (二) 依照比利时或卢森堡法律建立,并在比利时或卢森堡领土内有住所的“比利时或卢森堡法人”,如公司、机构、基金会,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
  二、 “投资”一词系指用于投资或再投资的各种资产和财产,特别是:
  (一) 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权及类似权利;
  (二) 股票、股份和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 债券、债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 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注册商标、商名和商誉;
  (五) 有关堪探、开采和提炼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但上述资产和财产在用于投资时,应符合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
  资产和财产用于投资或再投资的法律形式的改变,不影响其在本协定内“投资”的性质。

  第 二 条
  一、 缔约一方将依照其法律接受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并鼓励此种投资。
  二、 缔约一方将依照其法律和法规准许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签订和执行许可证合同、商业管理合同和技术协助合同。

  第 三 条
  一、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享受公平的待遇。
  二、 除非为了维持公共秩序和维护法律而采取必要措施,上述投资在其管理、经营、使用或清算方面受到保护并享受公平的待遇。
  三、 本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待遇和保护,不应低于第三国投资者所享受的待遇和保护。∷摹ⅰ∷淙挥猩鲜龈骺罟娑ǎ鲜龈骺钏龅拇龊捅;そ?
不包括缔约一方依据建
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共同体的条约或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的优惠。

  第 四 条
  一、 为了安全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缔约一方可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措施是依照国内法律程序所采取的;
  (二) 与对第三国投资和投资者所采取的措施相比,是非歧视性的;
  (三) 并伴有对补偿支付的规定。
  二、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补偿,将以可兑换货币支付,不无故迟延地付给投资者,并可自由转移。
  三、 如果缔约一方征收在其领土内设立的某企业的资产和财产,而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拥有该企业的资本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参股,缔约一方将对该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拥有的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参股,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第 五 条
  一、 缔约一方应保证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自由转移在其***投资的财产,尤其是:
  (一) 投资的收益,包括利润、利息、资本收益、红利***费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政债权;
  (二) 执行第四条而支付的补偿款项;
  (三) 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的所得;
  (四) 偿还正常贷款所需的款项。
  二、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转移,不应无故迟延,但应支付通**税款和转移费。

  第 六 条
  一、 本协定第四、五条所述的转移,应按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一方适用的兑换率进行。
  二、 在任何情况下,适用的兑换率应是公平的,并包括兑换财务所收取的通常的税款和费用。

  第 七 条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根据其对某项投资提供的担保向*国投资者支付了赔偿,缔约另一方承认得到赔偿的投资者的权利*让给了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
  缔约一方或其公共机构将以投资者的名义,并在已转让的权利的限度内,通过代位行使原投资者的权利及与之有关的请求权。
 对于上述转让的权利,缔约另一方可向作为代位者的缔约一方提出它对投资者?
哂械姆反求偿权。

  第 八 条
  本协定不妨碍投资者享受其投资所在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或缔约双方均参加的国际协定所给予的更优惠的规定。

  第 九 条
  缔约各方投资者可按专项合同进行投资。
  缔约一方将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的承诺。
  上述专项合同和承诺应符合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本协定的规定。

  第 十 条
  一、 有关投资的任何争议将由缔约一方投资者向缔约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并附有详细的备忘录。
  争议应在尊重接受投资缔约一方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友好解决。
  二、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争议受投资所在国的司法管辖。
  三、 作为第二款的例外,在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能友好解决时,有关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的补偿额的争议,可按投资者的选择:
  (一) 或提交接受投资缔约一方国内司法解决;
  (二) 或直接提交国际仲裁,而不诉诸其他任何手段。

  第 十 一 条
  对本协定所管辖的所有事项,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受最惠国待遇。

  第 十 二 条
  一、 缔约双方在解释或适用本协定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由缔约双方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根据最早提出的缔约一方的要求召开会议。会议的举行不应无故迟延。
  二、 如混合委员会不能解决争端,应根据缔约一方的要求,在其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 专设仲裁庭设三名仲裁员。缔约双方应在发出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在该两名仲裁员委派之后两个月内,由他们推举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后者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并须由缔约双方任命。
  四、 如果在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四个月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且缔约双方间又无任何其他安排,则缔约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
  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则可请副院长代替之。
  如果副院长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则可请非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国际法院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并依此类推。
  五、 专设仲裁庭自行质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缔约双方均参加的处理此类事项的国际协定和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有拘束力。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对其裁决作出解释。
  六、 缔约各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的有关费用。任命第三名仲裁员的垫付款和仲裁庭的活动费用,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第 十 三 条
  本协定也适用于在其生效前中国投资者依照比利时王国或卢森堡大公国的有效法律和法规在比利时王国或卢森堡大公国领土内已进行的投资,及比利时或卢森堡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已进行投资。

  第 十 四 条
  一、 本协定应于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 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至少一年,将其终止本协定的意愿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则本协定将不定期延长。
  三、 本协定的原始有效期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决定终止本协定,但应至少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
  四、 对于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本协定的规定自其终止之日起十年内仍然有效。
  以下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四日在布鲁塞尔签订,正本共*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
  代       表            代        表
    张 劲 夫                德 克 莱 克
    (签 字)                 (签 字)
浅析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王海宏


  地处非洲东北部的埃及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流贯南北的尼罗河每年定期泛滥,不仅灌溉了万顷农田,而且在洪水退后,留下一层肥沃的淤泥,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尼罗河滋润着两岸的土地,哺育着这里居民。古希腊学者希罗多德称埃及是尼罗河的赠礼。古埃及人在这里创造了高度的文明,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埃及人已经进入定居的农业生活,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地区之一。
  在公元前4000年后半期,由于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和渔业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埃及的原始公社开始解体,农村公社逐渐取代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公社,贫富分化日益明显。公元前3500年左右,埃及逐渐出现了奴隶制国家的雏形:“州”,州最初是由一些农村公社为了水利灌溉的需要结合而成的,每个州有自己的图腾,拥有州神,旗帜,甚至军队,全埃及共有大约四十二个州。州与州之间长期战争和兼并的结果,形成了上、下埃及两个王国。公元前3100年左右,上埃及王美尼斯统一全国,定都提尼斯,后又迁都至阵斐斯,统一的埃及步入奴隶制文明时代,从这时起到公元前332年埃及被马其顿王亚山大征服止,经历了早王国、古王国、中王国、新王国和后期埃及几个时期,共计31个王朝。自公元前11世纪起,动荡的埃及先后被埃塞俄比亚人、亚述人、波斯人和马其顿的亚历山大所征服,公元前6世纪以后,埃及基本上沦为波斯、希腊和罗马的行省,从此古埃及法彻底推动其独立地位。
  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 习惯演变而来的。随着埃及统一国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为成文法,根据古典作家锹奥多拉斯的记载,塞索西斯和博克贺利斯等国王。据说,萨吉西曾分布布一道法令:借债时可自己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债务清偿以前,本人的木乃分不得埋葬。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为了以法律形式确认奴隶缺编治秩序,分布了关于整顿军队的成分和按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别的“种姓制法律”。公元前8世纪,则有《博克贺利斯法典》的公布,全书共8部。除了法老分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下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有法律的效力。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的上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古埃及的成文法可惜都未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根据考古发现的文献资料以及古典作家的片断转述,其概貌依稀可辩。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而且从希腊夺下 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审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技监局认函〔1998〕41号)收悉。为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可向申请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
二、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社团机构,其支出完全通过收费补偿。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
(一)申请费:1000元;
(二)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三)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四)监督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五)年金: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
三、认可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涉及的人日数,为对认证机构评审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收费,仍按计价费〔1997〕692号文件执行。
对既从事产品质量认证又从事质量体系认证的同一认证机构,不得重复收取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
六、上述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