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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4:1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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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9]56号


白山政办发[1999]56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山市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 公务用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 《白山市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白山市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 公务用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白山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范围 市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上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等。上述公务用车包括各类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专用汽车及其他车辆。 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及维护公共利益; (二)节省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就近就便优先采购省产车。 三、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方式 (一)采购省产车,采用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二)采购省外车、进口车,根据所需车辆的车型数量等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四、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程序 (一)申报审批。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均须填写《政府采购申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将批准的《政府采购申报表》移交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对属于控购管理范围内的车辆,由申请购车单位按规定向控办申办准购手续,控办按规定审查批准后,开具《专控商品准购证》并转交给政府采购中心。 除防洪、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公务用车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外,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都必须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购买。 (二)签订合同。由政府采购中心与供车单位共同签订采购合同。 (三)资金结算。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拨给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与供车单位统一结算;全部或部分使用单位自有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在集中采购之前,由购车单位将自有资金先行汇到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资金专户,在采购完成后,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向供车单位付款 。 (四)车辆采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已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县(市)、区,由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尚未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县(市)、区,由财政部门负责采购;县(市)、区采购公务用车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五)验收提车。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组织专家、用车单位和供车单位共同验收提车。验收提车时,填写《验收交接单》,由参加验收的人员签字证明,并由政府采购中心留存备查。 (六)采购完成后,政府采购中心按合同价开具《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连同购车发票复印件一并交给购车单位作为记帐凭据,同时将《专控商品准购证》交给购车单位。 五、 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制度,把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情况纳入年度财政检查、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擅自采购公务用车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严厉查处。


法学案例教学初探

洪 碧 华


[摘要]: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法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案例教学法如何组织,有哪些成效,存在哪些不足便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组织过程;特点;不足。
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存在弊端,虽然能够系统完整地传授知识,但学生不敢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法律院系和各级党校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1998年,中央党校开始在党建师资班试行案例教学,取得初步成效。2005年5月,中央党校又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2005年9月,笔者参加中央党校政法师资班培训,研究式教学是培训班学习研讨的主要内容,我们平时一半听课,一半师生对话,收效显著。近年来各地党校在案例教学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法学案例教学适合于现代成人教育,是干部培训尤其是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值得推广运用。
一、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
这几年,我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党校教学工作的新需要,不断创新机制,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探索干部培训的新路子。如在县处长班实施“情景模拟教学”,在科长班实行“依法行政案例教学”,反响良好,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我们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老师分工协作,精选典型案例。由我们教研室的法学教师集体备课,分工协作,根据教学计划和要求,上网搜寻资料,每人收集几个典型案例,并提出思考题,推荐相关参考文献;然后由我牵头初步把关,集中送教务处给分管的主任和副校长逐级审查确定;每期从中挑选八个有代表性的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发给学员,布置作业,内容涉及基层选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土地征用引发群体性上访、企业破产、行政诉讼、城市交通管制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等。这些案例既有本地特色又带有普遍现象,如限制外地货车进入市区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的《通告》,全国就有141个城市做出类似规定。为防止地方领导对号入座,案例改头换面,当事人均使用化名。选好案例材料后,由学校组教处统一打印,开学时分发给学员。
(二)学员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这是案例讨论的分析准备阶段,每个学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课前预习,熟悉案例,解答思考题。有的学员非常认真,上网学习、搜集、打印了十多份相关资料;有的走访相关单位,请教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作好案例讨论会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写发言提纲或者演讲稿。
(三)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通过分组讨论,学员们分工协作,互相启发,相互补充,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把复杂案例简单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班两委布置、各小组长负责召集,学员自主完成的,一般在自习课或者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各组推选优秀学员作为本小组的代表,在综合各人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
(四)全班案例交流,各组代表发言。全班课堂案例讨论时,我们老师要到班级主持引导,让各小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台上有固定话筒,台下也配有移动话筒,有不同观点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讨论激烈时,分红方与蓝方对阵,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哥”载孕妇闯红灯的案例争议最大,交警究竟要严格“依法行政”,还是“以人为本”?大家争着发言,甚至吵得脸红耳赤,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因为学员大都是有备而来的,讨论才会那么激烈。我们老师只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自由讨论氛围,鼓励大家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找出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一般不轻易参与争论,也不急于发表意见。如果课堂案例讨论课时不够用,我们就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校方适当增加。
(五)老师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使用课件进行案件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老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学员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员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老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特点和初步成效
我198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在某大专院校从教已有20年整。在校内主体班和函授班上了不少法制课,还经常受聘到校外普法宣传。如果说我在教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的话,那就应该归功于案例教学。但以前的不是专门的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种“举例教学”,只是为了吸引学员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在讲课中尽量多穿插一些生动典型案例,做到以案析法,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近年的案例教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是有组织有领导、精心设计研究的、认真编写和选择案例的专门教学方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适合党校成人教育。案例教学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并深受学员欢迎,是因为它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党校学员大部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见多识广、水平相当高。学员到党校学习,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原先的知识和经验使他们拥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当然,这也有可能使之产生一种骄傲自满情绪,成为进一步学习的障碍。这种障碍主要表现为成人学员对学习内容的选择、接受,必定要受已有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的制约,如果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超出了学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学员就认为老师讲得对,讲得好;否则他就认为老师水平有限。网络时代,单凭教师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尽管他上课前又作了认真准备工作),要让所有学员都很满意是不可能的。
(二)师生地位平等。传统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把老师当场问得哑口无言是对老师的大不敬,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由学生唱主角,师生双方地位完全平等。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
(三)师生互动、双向交流。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员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中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学员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警戒或借鉴,“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在理论联系实际时往往底气不足、方法不多,既不能让学员满意,也容易使自己失去信心。而案例教学改变了教师用一个人的努力去满足所有学员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
(四)大大提高教学效果。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从单向的灌输变为双向的交流,最大限度地调动师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典型的例子,活跃课堂气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案例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将注重“教学”的环境转变为培养“学习”的环境,实现从“素质教育”向“素质和能力相结合”转变,有助于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这种教育理念完全符号知识经济年代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
三、当前案例教学存在的不足之处
案例教学方法虽然能够启发学员的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提高分析判断能力,但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教学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教师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案例教学对于主持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现在有些学员学历较高,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逐渐增多,有真才实学的领导干部也越来越多。如果老师的学识学历不相应提高,将难以应对挑战。
可见,案例教学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很高,正所谓“教育着必须先接受教育”,要当好教员首先要当一个好学员。我们当教师的必须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变压力为动力,认真、虚心地学习有关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积极探索其特点、内容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
(二)发言的学员毕竟是少数。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合于部分学员,不只适合于所有学员,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员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员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涉及地方领导决策失误的,大部分学员也是不敢啃声。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员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可见,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方法是万能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教与学 “两张皮”,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难免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现代案例教学虽然有其优势,但不利于学员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它们各有特色,不能强求一律。笔者认为,应当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助,中西结合,取长补短。当前提倡案例教学不能一哄而起,要从党校的实际出发,研究党校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对于在哪些班次、哪些课程搞案例教学,哪些班次先搞,哪些班次逐步推行,要认真研究。同时,对实施案例教学的艰巨性、复杂性等也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要充分考虑到开展案例教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案例的编写和选择,对教员调研以及课堂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挑战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研究和实践加以解决。

[参考资料]:
[1].刘炳香:《案例教学的适用范围》,中央党校网站。
[2]. 刘炳香:《案例教学及其在中央党校的推展》,中央党校网站
[3].《值得关注的党校案例教学》
[4].桑瑜:《中央党校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中央党校网站。
[5]. 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与探析》,东部网。http://www.db169.com
[6].谈建俊(江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7].李龙(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教授):《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黔东南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维护资金安全,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一)州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州财政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县市(区)购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方案编制,补贴对象审定,购机协议签订,购机情况抽查核实,补贴购机档案管理,补贴工作相关材料报送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机补贴政策宣传、本乡镇农民购机申请审核、购机后复查核对以及张榜公示等工作。

  (五)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申请购机补贴的公示等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违反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行为的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第四条 经省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本州经销的,应当将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销售指导价格、“三包”承诺书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资料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州内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可申请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按下列程序申请购置农机具:

  (一)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身份证明,下同)到所在村委会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经村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方能签章向购机者发放购机补贴申请表;

  (二)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经村委会签章的购机补贴申请表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章;

  (三)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章的购机补贴申请表向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认真对照核实购机者及其提供的证件,经审核购机者及其提供证件属实后,即时与其签订购机补贴协议;

  (四)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协议自主选择州内补贴农机具经销商谈价购机。

  第七条 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农机具操作使用指导工作。与购机者达成补贴机具购销合同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应当给购机者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第八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确须转卖或转让的,应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补贴机具经销商申请补贴结算时,应当向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机者购机补贴申请表;

  (二)购机补贴协议;

  (三)购机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购机发票复印件;

  (五)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汇总表。

  第十条 农机具补贴按下列程序结算:

  (一)补贴机具经销商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报 资料;

  (二)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收到补贴机具经销商报账资料后,将购机者名单按乡(镇)分别登记,转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购机者进行100%实地核查,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报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四)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核查购机者名单进行不少于30%抽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州农机主管部门;

  (五)州农机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区)购机补贴经销商报账资料及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购机者名单后,对购机者名单进行不少于5%抽样复核,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或结算。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购机补贴档案。购机补贴档  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购机者购机补贴申请表;

  (二)购机者身份证件、购机发票复印件;

  (三)购机补贴协议原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联);

  (四)补贴农机具合格证复印件;

  (五)登记农机具编号、发动机号、台架号;

  (六)县农机主管部门核查购机者名单记录;

  (七)购机者名单公示资料。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购机者、补贴农机具经销商和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补贴农机具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对其所经销的补贴农机具不予审核报账:

  (一)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二)售后服务不到位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农机具补贴程序操作的;

  (四)扰乱补贴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

  (五)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损害国家有关农机具补贴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在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