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一九九七、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文化执行计划
中国 阿曼苏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一九九七、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文化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根据两国1981年8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同意签署1997、1998、1999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和艺术展览,具体细节在适当时间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阿曼国家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它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并互换该领域的资料和印刷品。
第六条
双方鼓励相互举办展览、文化周。
第七条
双方鼓励在修缮手抄本和文献方面交流经验。
第八条
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实施上述协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本计划外交流项目。
第九条
本计划通过外交途径予以实施。
第十条
双方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有关出访人员的资料,提前三个月提供出访团组的资料。出访人员和团组在抵达前三周将确切行期通知接待方。
第十一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病,接待方负担其急诊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97年6月9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曼苏丹国政府代表
阿曼苏丹国民族遗产与文化部次大臣
徐文倡 萨利姆·伊斯梅尔·本·苏维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不少海关向总署请示,可否继续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不参加年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暂停有关单位报关权及吊销报关员证书作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已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暂停有关单位报关权或吊销报关员证书,属海关对走私、违规行为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等处罚之外的“附加处罚”,不构成走私、违规的,不适用上述《细则》第二十五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违反海关行政管理的行为,海关总署可以制定行政规章设定警告及较小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不得设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因此,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凡《海关法》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可继续引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其中总署有关规章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的,同时执行总署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各关可以直接引用总署有关规章进行警告或较小数额罚款的处罚,但不得进行其他种类的处罚(包括暂停或停止报关单位报关权,暂扣或吊销报关员证书的处罚),这是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对报关单位及报关员逾期(一个月)不参加年审、1年内没有报关业务等既不构成走私,也不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应视其为自动放弃报关权及报关员资格,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有关报关员,海关将不再接受其报关;无法通知的,应在海关公告栏予以公告。如要恢复报关资格的,须经海关同意后,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