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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0:5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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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



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公示活动,选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公示。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本条款所指省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还包括使用省级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重大项目。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负责审批项目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qhfgwgovcn)和《青海日报》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公告公示是指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发布公示公告。除在上述媒体专栏公示外,还应当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应当对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提供便利。公示登报费用按照《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登报费用补贴暂行办法》执行,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青海日报社按20%、60%、20%的比例承担。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费用从省级预算内前期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对于公示试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发展改革委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国土、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各州(地、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对抗商标权的可能性探讨
-----以荣华月饼纠纷为例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是目前十分现实的问题,有些已经明确有法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但仍有很大一部分处于法律真空区,本文以荣华月饼为例,仅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形成、认定及对抗商标权的可能性予以探讨。

一、荣华月饼纠纷案情简介:
(一)双方在大陆的法律权属基本情况:
1、广东(佛山)荣华:
(1)荣华食品厂自1983年起,字号及商标使用持续使用“荣华”;
(2)荣华食品厂名称后变更为顺德荣华面包厂,并于1997年合法受让了山东永乐糖果厂1990年注册533357号“荣华图形”商标;
(3)顺德荣华面包厂变更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苏氏荣华食品厂后,申请注册“荣华月”并获得商标注册证;
2、香港荣华:
1991年申请“荣华”二字为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理由为与533357号商标构成近似;之后,其多次以“荣华”为核心文字的注册申请全部被驳回;
94年在东莞以“荣华”为字号成立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1994年前在大陆没有实体存在。

(二)二者纠纷起源及经过
1、 二者纠纷起源为:533357号商标在先注册,香港荣华无法将“荣华”在大陆作为商标使用;
2、 随即,香港荣华为解决上述问题,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申请撤销“荣华月”商标,经商评委、北京一中院,最终香港败诉,至此,香港荣华继续使用“荣华”即具有商标侵权的风险;
3、 为获得合法的“荣华”使用,并避免造成商标侵权,香港荣华2006年在东莞中院提起认定“荣华月饼”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诉讼;
4、 东莞中院认定“荣华月饼”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但被广东高院撤销,直接改判为“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判定广东荣华相关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为:(1)“荣华月饼”与533357号“荣华”不近似;(2)“荣华月饼”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3)广东荣华及关联公司未正当使用533357号“荣华”注册商标。

二、案件焦点归纳:
1、针对1989年提出申请、1990年获得注册商标(荣华),在合法有效存续前提下,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核心文字(荣华)能否在相同类别(月饼)作为特有名称保护?
2、如不能,广东荣华80年代即在先使用(字号、商标)的前提下,1997年合法受让533357号“荣华”,会不会改变上述结论?
3、如可以,则我国商标专用权依注册产生的原则是否会被动摇,进而扰乱市场秩序?

三、法理论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初衷,即是将在一定区域有一定知名度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外观专利,在商标权、专利权外予以补充、保护,赋予其部分注册商标、专利的权力,但十分明显的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商业秘密一样,其本身并不能称为权力,而只能在个案中认定、保护。
(一) 荣华案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
本案的实质是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冲突问题,核心是在具有商标权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商标法还是反法,关键是对我国的法治原则、商标依注册取得专用权原则、私有财产合法不受侵犯原则的大胆冲击,是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另类解读。在注册商标持续近20年的稳定状态下在相同产品上认定另一企业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势必造成商标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混乱。我们认为,法院判决不能局限于一事、个案,而应考虑整体、全局、历史与现状,维护法律正义、秩序而非市场强者,而目前已存在多起保护市场强者的类似案例,最高院是否出台相关措施予以释名、规制,我们拭目以待。
(二)、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对抗注册商标的条件
1、未注册驰名商标对抗注册商标的条件是,必须在申请日前已成为驰名,我们认为此制度当然可适用于知名产品特有名称。
2、能够对抗注册商标的,除在先专利、字号等以外最行之有效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根据相关法律,未注册驰名对抗注册商标,须是在商标申请日前即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目前虽未有有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规制细则甚至原则,但当然可以比照未注册驰名商标对抗注册商标的理论来处理。
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效等同于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商标、专利、版权专门法所不能的,是兜底法、普通法,其所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初衷,即是将其当做知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其效力显然不能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比,远远达不到对抗注册商标的能力。
(三)、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使对抗商标专用权,也须以注册(或转让)商标具有恶意为前提
1、我国是实行注册商标的国家,原则上不保护在先使用。但却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却有恶意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前提下,可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在撤销未生效前,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容质疑。
2、但如何判断在先使用,往往是多年后无法说清或无证据支持的。鉴于知识产权极强的地域性特点,我们认为:
(1)在先使用必须考虑地域问题,即只有在大陆(法域)范围内的使用,才是我国商标法所认可的使用;
(2)在大陆地区的使用,必须有实质性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行为,该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能够为消费者在特定场所接触到该商标的产品。许诺销售中的难点在于,仅有广告宣传(包括新闻或新闻性软广告),但并未有产品在大陆流通、存在,是否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对于此问题,如在广告宣传后合理时间内其产品在大陆市场出现,可以认定为该商标在广告宣传中为商标性使用。
(3)上述表述并非全部否认我国不保护国外、境外的商标使用,最高法以判例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保护境外商标性使用的例外。

(四)关于显著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关系
我们认为,只有显著性极强的文字,才具有区分的功能,才有可能被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该显著性包括文字自身的显著性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显著性,通常以前者为多见。反观荣华月饼案,“荣华”源自成语“荣华富贵”,其自身的显著性很弱,市场具有大量以“荣华”为商标、字号的不同类产品,不具备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资质。
(五)关于知名产品特有名称的地域范围
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具有极强的地域范围,不同于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性。知名产品特有名称不能将权力扩展至其产品占有率少甚至没有市场占有率的区域。但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同,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既定市场及空白市场均具有专用权,侵权人不能以商标权人在侵权行为地的省、市、县没有商标使用、商标产品销售为由予以抗辩。
(六)非法行为不能以“对市场知名度贡献大”为由合法化
未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可以“对市场知名度贡献大”为由,对抗注册商标,可参考老干妈案例,法院最终并未保护市场强势者。
此问题实质是,保护合法权益,是以合法为依据还是以市场强势为依据。即违法行为是否在较大程度市场正面宣传、扩张的日积月累,成为合法权力。
(七)在商标转让前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能对抗商标专用权
商标的转让,在合法、善意前提下,受让人继承了该商标的全部权利,当然包括转让前、注册后的全部权利。不能以转让前即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商标权人(转让人)未予以制止或默示为由,对抗后续受让人。当然在注册前即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可能成为例外。

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劳动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号

2001.01.0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65家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含已参加企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转制企业自2000年1月起,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转制企业的职工,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职工自1992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相应年度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比例补缴单位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建个人帐户的费用原则上由转制企业负担。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计帐时间自1998年7月1日起,记帐比例为11%。职工和单位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划入);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划入部分分别计息。
四、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 年以上;
(三)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
转制前职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费水平不变。其中,列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支付的项目包括:
(1)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
(2)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3)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4)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5)根据《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的有关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补贴;
(6)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的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列支)。
(二)转制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原则上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规定的办法。为使事业单位计发办法与2号令规定的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实行5年过渡。2000年至2004年之间退休的人员,如果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于按2号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其中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拨付差额部分补贴的比例为:2000年90%、2001年70%、2002年50%、2003年30%、2004年10%。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水平,封定在1999年。2005年1月1日起,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一律执行2号令规定的办法。
六、转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依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76号)中有关转制院所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八、本实施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